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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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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行政法学家福斯特霍夫将宪法解释为纯技术性的法治体系,从而抽空宪法价值内涵;从社会实证角度研究行政法,赋予当代行政生存照顾职能,但过于强调行政的价值实现和自主构建,造成行政法脱离宪法监督,破坏了整体法治。总结福斯特霍夫的公法学方法论有益于加强对法治国、社会国背景下公法学研究方法的认识。  相似文献   

2.
控制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是行政法的应有之意,也是行政法为行政机关设定义务和责任的目的;但是,受近代德国和前苏联行政法的影响,中国行政法长期被误认为政府管理公民的工具。误读行政法不但混淆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而且造成人们对经济法的错误理解。  相似文献   

3.
<正> 一、行政法的意义与行政概念行政法没有民法、刑法那样统一的法典,它只有关于行政方面种类繁多的法。因此,对于行政法的意义,不可能以法典作为依据来加以说明。同时,行政法是在历史上特殊的政治背景之下发展起来的,所以,有的国家甚至不知道我国通常所说的这种行政法。最近,在英国和美国,行政法正在发展起来,不过在英、美两国被称为行政法的与战前从德国传到我国的传统行政法,其历史发展的基础是完全不同的。德国等国的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是英美法  相似文献   

4.
简析荷兰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由于涉及的部门众多,而各个部门又各具特点,互不相同,因而尽管有关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和法典化在不少国家已成现实,但行政法规范是否可统一立法和有象刑、民法一样的行政法典一直是令学术界和立法者困惑的问题之一。虽然困难重重,但对有统一立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对行政法统一立法的探求并没有望而却步。德国首当其冲。德国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努力早在上世纪就已开始。虽然德国联邦至今并无统一的行政法总则,但已于1976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德国行政程序法是德国制定行政法总则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制定行政程序法…  相似文献   

5.
德国法上行政行为的构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讨论了当代德国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问题。行政行为是德国行政当局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法定方式,是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构成要素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方式的主要标志。本文根据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结合德国法院的有关判决,对德国法上行政行为的法律定义、各构成要素的内涵和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法学在法律技术方面受到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法学的深刻影响,对德国当代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介绍,将有助于我国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行政法、行政法规与行政管理法规是不是一回事,它们在含义、范围和内容等方面有什么不同,三者关系如何?本文试谈一点看法。一、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大体可分为这样几种:(1)国家行政机关之间;(2)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3)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社会行政法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安 《法学杂志》2007,28(3):56-59
为适应规范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职能,应当构建我国的社会行政法.社会行政法的核心概念是行政给付行为和公民受益权.对公民集体受益权的保护和对公共事务行政决策过程的规范,是社会行政法的核心.  相似文献   

8.
正如斯特博在《德国经济行政法》一书中所说的那样,研究德国经济行政的历史,不仅回顾和了解德国经济行政产生、发展和转变过程,从而更加深刻的了解该国当前的经济制度,而且对于正确理解经济行政法规范、有效调整经济计划、经济行为以及经济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比例原则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比例原则”是德国行政法学首创的行政法原则 ,它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均是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 ,但两者仍有不同之处 ;“比例原则”不仅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对其他部门法也同样适用。  相似文献   

10.
行政法包含性质迥异的两个部分:建构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西方的建构性法律产生于行政过程,是行政本身的需要,它们由国会和政府共同掌管;规范性法律则主要表现为司法职能。以建构性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标准样板,会形成行政法的管理论;以规范性法律为样板则会形成行政法的控权论,两者对行政法的认识都是片面的。要创建超越这两种倾向的平衡论,必须将行政法的建构性与规范性统一起来,这样才能准确把握行政法的概念。  相似文献   

11.
契约理念引入行政法的背景分析——基础与条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下的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 ,既是行政法和契约的基础 ,也构成了二者结合的基础 ;民主为契约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奠定了观念与制度的基础 ,也正是民主孕育着行政法的契约精神 ,而行政职能的转变及多元化行政的出现 ,为契约在行政法中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法治理念与契约理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二者互为基础 ;立法对契约的规定与行政的实际运作 ,表明了契约理念的确立已具有现实的可行与必要。契约理念确立的条件 ,可从行政、行政相对人、行政关系中的利益及契约与依法行政的结合等方面来解读 :行政的开放性与文化支撑性、行政相对人的独立性和参与性、行政关系中不同利益的可交换性、契约与依法行政的相融性。  相似文献   

12.
<正> 所谓行政立法,简单地说,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度和活动原则等法规的总称。这些法规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藉助行政法实现国家职能,保证对行政、国防、财政、文教卫生和国民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我国行政法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在行政管理上的利益和要求,它构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  相似文献   

13.
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发生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行政法关系中有诸多主体,如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其它社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等等。它们在行政法关系中的称谓各是什么,理论界几乎没有较有系统的观点。然而,在行政法学教科书和一些学术论著中,经常出现行政法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这~概念,并且为它下了定义。如“所谓行政法关系人之当事人,乃行政法上有权利义务之人,即行政法关系之发生、变更或消灭,其效果所直接涉及有权利义务之人格者。”①“行政…  相似文献   

14.
行政法案例是指发生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由行政法的适用行为引起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被封存的那些案件。其对行政法治实践而言,具有厘清行政法关系、选择行政立法进路、对行政法适用提供参照和整合行政法实现的价值。对行政法学科体系而言,具有决定行政法学科体系宽度、深度、厚度和硬度的作用。行政法案例的主要类型是:作为行政判例的行政法案例;作为行政赔偿的行政法案例;作为行政复议的行政法案例;作为权力机关监督个体的行政法案例;作为公务员纪律处分的行政法案例;作为行政处理的行政法案例。  相似文献   

15.
行政法具有不同于私法的特殊构造,行政法总能确切地说明"谁应当依法行政",却经常对"谁有权要求依法行政"语焉不详。换言之,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称性"。为准确描述私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德国行政法上的权利(公权)学说经历了从"保护规范理论"到"新保护规范理论"的发展演进,而私人行政法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也随之不断充实强化。目前,行政法权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法权利是行政主体调整、分配私人间冲突利益的思维手段或工具概念;其二,行政法权利是非行政直接相对人(第三者)行政诉讼诉权的基础和依据。  相似文献   

16.
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部门行政法的划分标准不是单一的,必须同时考虑其规范对象。法律形 式、职能权限等多种因素,若于因素综合在一起共同使部门行政法有了自己的内涵。确定 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须从多种角度进行比较分析,部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相对 人,以保护行政权为主旨,侧重调整管理关系或私权关系;行政法则主要规范行政主体, 以限制行政权为主旨,侧重调整行政关系或公权关系。部门行政法的体系构架可以有不 同的选择模式,从职权行使的主体、各类管理关系以及行政权的范畴等多种角度都可以 构架部门行政法体系。  相似文献   

17.
德国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其立法评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76年5月25日颁布的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吸收了德国行政法在行政行为撤销方面的司法实践成果以及理论,在其中第3章第2节分别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撤回(Ruecknahme)及废止(Widerruf)。本文拟基于该法律,对德国有关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和立法予以评介。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Aufhebung des VAs)是总概念,包括联邦德国《行政法  相似文献   

18.
行政法法典化存在三种方案,即行政法总则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行政法全部法典化。包含总则和分则的行政法全部法典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可以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进行。无论从德国经验还是我国目前立法水平来看,行政法总则法典化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难题,是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目标。与行政程序法典化相比,其不仅能够更加完整地将行政法体系实定化,而且可以更好地回应行政管理的最新发展和新行政法的要求,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最佳路径。制定行政法总则,具有体系功能、创新功能、减负功能、学术推动功能、立法功能和公开与宣传功能,但也存在去法典化之风险、难以兼顾地方特性与行政自主性以及减损弹性与灵活性等弊端。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制定行政法总则利远大于弊。  相似文献   

19.
一、“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提出 “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首倡于魏玛共和国时代的德国学者耶律纳克(W·Jelinek)。耶律纳克认为,公权力之事实上行为并非受到行政法支配,如若违法则依刑法、民法或国家赔偿法确定其赔偿责任。在我国,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概念首见于《行政法概要》:“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的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称为法律的行为;有的不直接发生法律的效果,称为事实的行为。”在“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的发源地德国,行政事实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并且这个学理概念从未得到过统一。德国传统的行政诉讼奉行的是“无行政处分即为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行政事实行  相似文献   

20.
行政法法典化存在三种方案,即行政法总则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行政法全部法典化。包含总则和分则的行政法全部法典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可以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进行。无论从德国经验还是我国目前立法水平来看,行政法总则法典化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难题,是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目标。与行政程序法典化相比,其不仅能够更加完整地将行政法体系实定化,而且可以更好地回应行政管理的最新发展和新行政法的要求,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最佳路径。制定行政法总则,具有体系功能、创新功能、减负功能、学术推动功能、立法功能和公开与宣传功能,但也存在去法典化之风险、难以兼顾地方特性与行政自主性以及减损弹性与灵活性等弊端。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制定行政法总则利远大于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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