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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上半年,河南省监狱系统接受了省委政法委组织的刑罚执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1997年元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收押、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的执行情况。从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能够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突出表现在:各监狱能够严格执行《监狱法》和有关规定收押和拒收罪犯;能够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减刑假释呈报工作,能够认真执行“三公开一推荐”制度,即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减刑指标、公开办理程序、让罪犯推荐减刑入选;保外就医工作既能够体现人道主义政策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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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国家刑法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罪犯减刑、假释的规定不尽统一,加之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的适用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从而造成减刑、假释的适用缺乏统一性,成为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问题,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环节。前不久,安顺市检察机关对辖区看守所及五个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30日止,监狱共有罪犯减刑5289人、假释20人。笔者结合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减刑、假释方面暴露出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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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对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兼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的修改张春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主动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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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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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减刑、假释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减刑、假释作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在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安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给罪犯以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实践证明,减刑、假释是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杠杆,可以有效调动绝大部分罪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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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365条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该条并没有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送达被害人。这无疑是该司法解释的疏漏之处。笔者认为,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时,也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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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燕城监狱课题组 《中国司法》2005,(3):34-37
(接上期)(三)关于司法部颁布(含部委联合发文颁布)行政规章的简要表述:在《监狱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司法部等还应当制定包括《罪犯减刑假释办法》、《监狱刑罚执行细则》、《狱政管理细则》、《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罪犯生活卫生基本标准》、《罪犯劳动管理办法》、《外国籍罪犯管理规定》、《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条例》、《罪犯权利义务规定》等。具体如下:(1)《罪犯减刑假释办法》减刑假释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是刑罚执行中的焦点内容。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幅度程序的规定非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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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对刑罚及其执行方式的重大变更,需要进一步走向公开化、透明化和公正化。目前,减刑和假释都是通过监狱提出有关建议、法院作出裁定的方式实施的。一方面,罪犯只能向监狱部门提出减刑和假释的申请,而无权独立地向法院提出有关申请;另一方面,法院仅仅通过审阅监狱提交的书面减刑和假释意见.即行作出裁定,这不具有最起码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也无法确保罪犯、检察机关、被害人方面对预见性和假释裁决程序的参与过程,造成程序的不公正。甚至在极个别地方造成一些监狱官员和法官的腐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已经逐渐推广减刑和假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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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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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重减刑、轻假释的现状源于刑法规定中的逻辑悖论,由此影响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更新改造、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假释的广泛适用,不利于监狱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适当降低假释标准,提高减刑标准,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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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减刑、假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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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7月16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岩监狱公开宣判,罪犯龙岩市艺术学校原校长刘东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据中院审监庭负责人童大标介绍,这是龙岩法院依照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相关要求,首次对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宣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