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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引发的论诉,学校通常会首当其冲被卷入,学校的民事责任问题如何界定,众说纷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有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规定的精神显然是:学校只可能在确“有过错的”有限范围内承担“适当的”有限民事责任。但是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一规定的理解莫衷一是。一…  相似文献   

2.
盼望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终于出台了,细细读来却又感到尚有些问题不甚明了,故而心生诠释之望,试以一管之见引来关注。   问题之一,即精神损害之程度界定问题。《解释》第 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以"严重后果"作为构成赔偿之程度特征,这就自然引出了何为"严重后果"的问题。众所周知,评价精神损害之程度,应以人格上所受的屈辱程度和精神上所受的痛苦程…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就学期间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致人损害类纠纷提供了适用依据。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且由于该条特别强调学校在确有过错时方适当予以赔偿,从而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处理类似纠纷许多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为此,…  相似文献   

4.
关于人身伤害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郭乾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  相似文献   

5.
医疗损害案件的精神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越来越多的患者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数额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往往就是否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赔偿多少等问题产生争执,导致医疗纠纷久拖不决。医疗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应当引起理论界的关注,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以就教于同仁。 1、问题的提出对医疗损害案件如何处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去甚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适用"一次性补偿"原则:最高法院1989年63号复函明确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医疗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而最高法院在1992民他字第13号《关于李新荣诉天津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涵》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来处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有对肢体伤残进行鉴定以及补偿的规定,同样,对精神伤害也应该有相应的补偿规定。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关于精神伤害的具体赔偿规定,而这一空白,将成为"精神伤害"案的审理难点。最近,南京溧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历时两年多的"精神伤害索赔"案,案中的王琴两年前因单位厂房倒塌事件受伤,并因房子倒塌时的响声太大被惊吓成精神性疾病。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本应围绕精神损害赔偿说事的案件,却是围绕王琴受惊吓产生的精神性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厂方该不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问题展开的,并引发王琴家人、单位与南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争议。最终,法院也只能以工伤赔偿相关法律,判决厂方全额赔偿。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因在校未成年学生伤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渐呈上升趋势,学校、学生、家长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往往受到传媒的密切关注。这类案件一旦处理不妥,将加剧学生及家长的身心伤害,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及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学校应不应对在校受害的未成年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所负责任的性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正文简称《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学校经常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恐源于此,学校究竟有无监护责任?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标准又是什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刊现刊发一组稿件,供读者讨论。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有一个引人瞩目的制度安排,就是明确规定了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  相似文献   

9.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若干方面都有可完善之处。从抗辩事由上看,缺少受害人同意、自甘风险、自助行为、正当防卫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规定。从侵权损害赔偿上看,对于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过窄,无规定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用的规则,无赔偿范围和数额的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狭小,适用上仍需借助《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无过错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没有理清;并无实质上解决赔偿上的城乡二元问题;缺乏野生动物致害责任;缺乏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从侵权法的保护客体上看,侵权法仍需要把更多的权益纳人侵权法的保护范畴中。从责任主体上看,关于专家责任、定做人责任、帮工责任、雇主责任的追偿权等都缺乏规定。从其他特殊规定上看,环境侵权中,无排污符合规定仍担责的规定亦无公益诉讼机制;民用核设施责任中并缺乏强制保险的规定;高空抛物之证明责任界定不清晰,缺乏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律师赔偿制度的故意违法违纪赔偿原则和过失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现就律师赔偿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略陈拙见。一、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并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赔偿责任认定。律…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关于赔偿费用的标准,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部分"民事责任"中规定:(1)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2)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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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间活动的国际赔偿责任《空间条约》和一九七二年《关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围际责任的公约》都以发射国赔偿责任的原则为出发点。国家责任的学说要求各国对其国家机关的行为和懈怠负赔偿责任;在国家管辖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和懈怠,虽然他们并非行使主权,但在他们行使职能中以某种其他方式牵涉到国家事务和目标的,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责任的原则规定在《空间条约》第六条内,根据该条,各国承担国际责任,保证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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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委 《江西律师》2001,(1):2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0条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伤事件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是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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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对法律救济的质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冀祥德 《中国律师》2001,(12):68-69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坤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无论当事人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或者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只要其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即丧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之诉权。笔者以为,《解释》…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及行政侵权的主体、内容、责任原则等方面。《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对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的方式、标准,请求赔偿程序乃至赔偿经费的来源等具体问题作了规定,完善了行政赔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其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对于作为的行为造成损害,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立法规定得比较明确。而行政不作为侵权造成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立法上不甚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行政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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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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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原子能赔偿法》规定原子能经营者对核事故承担绝对责任与无限责任。因此,核事故发生最大的问题就是赔偿范围。在这次事故中,虽然因放射能引起的健康损害还没有现实出现,但是,为避难产生的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对土地建筑物损害,对农业、渔业的损害,谣传损害,清除污染的费用等,赔偿数额巨大。因此,如何确保赔偿资金是重中之重的问题。法律规定的保险等措施(1,200亿日元)是远远不够的。日本的《原子能赔偿法》没有规定国家的赔偿责任,国家构建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对该机构交付国债支援赔偿。  相似文献   

18.
劳动立法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致使审判实务孕育着内在的紧张。有的法院囿于劳动法律体系进行裁判,不支持单位主张;有的法院突破劳动法体系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没有充分考量劳动者地位的特殊性,对赔偿责任作出适当限制,导致责任确定的失衡。劳动者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在处理时应打破部门法壁垒,采取限额赔偿的方式以平衡双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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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30(6):16-17,18,19,20,21,22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血液属于准产品,应当适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消毒药剂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缺陷的判定有一定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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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几年来,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做了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这种责任却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有关的几个问题略述浅见。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特殊侵权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就将动物致人损害作为准私犯的一种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十二表法》中规定:"牲畜使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该牲畜交与受害人。"可见,罗马法上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投偿责任两种,即动物所有人或是予以金钱赔偿,或是做损害投偿。但损害赔偿诉讼并不适用于未训服的野兽或生性凶猛的兽类,如狮子、老虎等。根据万民法,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豢养于公路旁的动物所造成损害的情况。日耳曼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也有规定,但日耳曼法已不再承认损害赔偿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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