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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奋成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1)
试论警察防卫张奋成一对于警察防卫,多数学者都认为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实二者有着质的区别,警察防卫实质是警察职务行为的一部分。警察执行职务,是指警察依据国家法律或者上级机关或首长的命令,在其职务范围内进行的警务活动。如何界定警察执行职务是实践中... 相似文献
2.
吴利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3):96-99
警务防卫不同于正当防卫,是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履行职权的行为,是对受侵害权利的公力救济,受法律的特别规范与保护。本文通过比较警务防卫与正当防卫,提出警务防卫的概念及特征,并讨论了实践中困扰警务防卫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4.
在我国,警察暴力行为通常被称为"警察防卫",理论界对其主要存在正当防卫说、特殊防卫说和职权行为说三种观点。警察暴力与警察防卫在内涵和外延上是有所区分的,有必要重新定义警察防卫的概念。警察暴力行为可分为防卫型暴力行为、控制型暴力行为和制止型暴力行为。在不同情形下,警察暴力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警察在自身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暴力行为具有《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性质;警察依法以控制相对人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具有职权行为的性质;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暴力行为具有正当防卫与职权行为双重性质。 相似文献
5.
我国警察行使防卫权的主观标准方面尚不明确,权利行使面临着舆论质疑和制度约束的双重压力,主观上存在着危急情境难界定的困惑,进而导致客观上警察防卫难进行的现实问题。警察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权有诸多相似之处,应当参考正当防卫理论中主观方面标准的防卫意识学说,在生命威胁原则大前提之下,采"防卫认识""防卫意志"的概然性标准重构警察防卫权行使的主观标准,保障警察防卫权的规范行使,保护人民警察自身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只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防卫才是正当防卫,超出这个范围的防卫需负法律责任。正当防卫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正当防卫保护权益的范围、不法侵害的范围和防卫的限度范围。 相似文献
7.
李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3):37-39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各国刑事立法也都有相关的规定。本文对我国和日本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表述、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以及特别防卫权等问题进行比较,认为我国应将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明确表述为“不违法”;在对两国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分析后,指出各自的优劣;关于特别防卫权,笔者认为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较日本国的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8.
桂亚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主观内容,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认识,但不需要防卫目的。防卫认识包括防卫起因认识、防卫时间认识、防卫对象认识和防卫限度认识。防卫起因认识包括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不是由于防卫人自己或被害人的行为所招致。防卫限度错误是防卫过当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误将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当成有责任能力的人予以反击,不属于防卫对象错误。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防卫人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但我国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之主观条件的理解标准过高以及刑事立法对其内容的规定较苛刻,限制了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应当予以修正。就中国目前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来看,用防卫意思指称正当防卫之主观条件更为科学。重新建构正当防卫主观方面的内容,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想避免这种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但不包括防卫动机与防卫目的。因此,防卫目的与动机不是正当防卫的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0.
徐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刑法理论中 ,在犯罪与正当防卫之间存在一种中间行为形态 ,称为瑕疵防卫。瑕疵防卫是不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基本要件的防卫行为。具有防卫因素 ,但又不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 ;兼有犯罪因素 ,但又不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这是瑕疵防卫的基本特征 ,也是“瑕疵”的内涵所在。在刑事立法中 ,瑕疵防卫可称为排除犯罪性的非正当防卫 ,瑕疵防卫的基本特征决定了这是一种应受适当惩罚但又不能处以刑罚的行为 ,对其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1.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5):54-61
防卫挑拨中防卫权的问题,一直以来是正当防卫研究的重要范畴之一。通说一般否定挑拨防卫中挑拨者具有防卫权,理由往往有二:其一,挑拨者完全是出于加害的意思而实施反击行为,主观上欠缺防卫意思;其二,基于权利不得滥用的考虑而限制挑拨者的防卫权。但是,无论是立足于正当防卫的本质,亦或是从防卫意思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实务部门处理防卫挑拨案件意欲达到的社会效果而言,司法实践中这种完全剥夺挑拨者防卫权的做法,是不值得赞同的。故而,为了真正实现正当防卫的规范目的和制度价值,需要对防卫挑拨的具体情状作出区分,并根据防卫挑拨的不同情状有限地赋予挑拨者以防卫权。 相似文献
12.
德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正当防卫二元论的观点具有借鉴性,在对其修正的基础上,将法秩序维护、利益保护分别归属于正当防卫的功能论、正当化根据论,前者对应于正当防卫认定的客观条件,即排除公力救济优先的同时,确定防卫起因的可允许范围;后者对应于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条件,即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限度、防卫对象等条件的判定。同时,正当防卫的功能论、正当化根据论及其对应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认定具有位阶性,在排除公力救济优先、可允许的正当防卫之内,应当原则地、不设附加条件地承认行为的防卫性,纠正司法实践中片面否定防卫性质、将正当防卫降格为被害人过错的不当操作;在肯定行为防卫性的基础上,进行第二个阶层的判定,即正当化条件尤其是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根据防卫风险分配、利益衡量的分类、分级化进行统一判断,剔除公力救济优先对正当防卫正当化条件的过度否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
13.
蔡仙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5):57-73
传统的刑法理论要求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即包含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防卫意识。然而,对防卫意识中意志因素,即防卫目的的要求,其本质是一种对动机的立法,也是一种道德立法。为了实现正当防卫的法确证功能及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法律只须要求从客观上看来,行为人认识到了不法侵害,实施了在允许限度的防卫行为,便足以成立正当防卫。对防卫动机过高的要求,一方面,存在难以探测行为人内心的弊端;另一方面,违背了正当防卫实现其法益保护的功能,不利于公民防卫权的实现。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不法侵害行为,便可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正当化要求。至于防卫动机,则只是当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时,作为一个量刑要素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14.
理论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着多种观点 ,但实质内容都是大同小异 ,都未能充分、深刻地阐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成立正当防卫应包括两个方面 ,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条件指防卫意图 ,客观方面的条件包括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和防卫必要性 (不得已 ) ,即两个方面六个要件。 相似文献
15.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9,(5)
<正>当防卫案件在现实中有其复杂性,防卫行为并不是瞬间完成的,如昆山砍杀案,是一个过程,对此类防卫行为进行定性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来进行。昆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对于海明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做出了详细的解释,该解释在刑事政策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法律上是值得讨论的。该案件研究的基础是于海明的防卫行为,但刘海龙的侵害行为同样是本案的关键,不能以简单的理由认定于海明的防卫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进而轻易地认定其防卫行为是一个整体。该案件的防卫行为是分阶段的,侵害行为也是分阶段的,不同阶段防卫行为对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有影响的。因此,应当分阶段分析于海明的行为,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中,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需要,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趋于保守,特殊防卫甚至被虚置,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于欢案"和"于海明案"为认定正当防卫及其限度提供了研究样本。通过对两案的比较研究,发现正当防卫制度在前提条件、必要限度、特殊防卫的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如果适用不当,将导致案件最终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对上述问题的深入分析,可以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除法律因素以外,常理常情等同样属于必须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7.
《唐律》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准。《唐律》中的正当防卫可以分为夜间防卫、防卫自身和防卫父祖。在立法体例方面,《唐律》在分则中的个别条款中规定正当防卫,而现行刑法在总则中规定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方面和法律效果方面,《唐律》和现行刑法虽然有某种程度的相似之处,但总体而言两者相去甚远。研究《唐律》中的正当防卫,比较其与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异同,对于当今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陈伟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0(3):20-23
当场击毙行为属于警察职务行为之一种,对于当场击毙的条件、限度,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警察在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存在很大差别,而且社会、学界以及媒体对其内涵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导致在一些具体案例上引发了诸多争论。当场击毙行为,在性质定位上应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鉴于特殊适用场合及限制条件,应该单独归属于执法防卫当中,应该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当场击毙的实用条件,为其正确适用进行更好地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9.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9,(5)
我国的正当防卫论有必要从权利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其原因在于审判实践长期持法益衡量论,使得在正当防卫中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始终成为优先保护的利益,但这会侵害防卫人的自我决定权,使正当防卫变为被动的事后防御性措施。正当防卫的本质除法益保护之外,它还是一种权利。因为,正当防卫的制度利益就是优先保护防卫群体的防卫权。但是,这种防卫权不同于其他权利,它是一种合法暴力权:反击侵害人的防卫权应是合法暴力权;防卫紧迫性时行使的防卫权应是合法暴力权。正当防卫本质论上向合法暴力视角的转向,必然要求明确合法暴力权的使用条件。即,防卫人使用合法暴力权必须具备防卫意图和实施行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新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确立引发了关于其利弊的讨论.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刑典中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弊大于利.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