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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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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纲 《中国公证》2004,16(1):46-47
在具体公证实务中,买卖合同公证占很大比重.涉及到城市房地产、汽车、轮船、航空器等特殊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时,公证处会有这样一句证词"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表述是因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有关法规也规定相关物品所有权转移应当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所以实践中就认为在此类买卖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只是成立.只有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后合同才生效,才得到法律的认可.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民他字第50号“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一方提出解除买卖协议,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其引申出来的法律后果是,凡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经履行一定程序(如审批、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未履行这一特殊程序之前,应认定该合同行为依法尚未成立,允许当事人翻悔。至于应如问处理这类合同未成立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末作答复,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此…  相似文献   

3.
房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何理解“依法”二字,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房产买卖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签约人可以翻悔.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签订书面合同,房产买卖关系即告成立.产权转移登记是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人们签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来兑现承诺,寻求一种保证.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人们从协商一致到实际履行.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外,通常都有一段时间.在  相似文献   

4.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城市私有房屋有偿转让的一种协议。但对这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条件,否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手续。”因此认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不经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5.
浅议合同中[经公证成立(生效)]条款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牟东 《中国司法》2001,(4):43-43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了“公证”这种法律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们日常办理合同类公证中,经常遇见 “本合同双方签章经公证处公证后成立(生效)”的条款。对此条款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应认真履行,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只要具备了必要条款即应该成立,公证条款只是一种形式,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公证不公证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此,笔者通过以下3个…  相似文献   

6.
唐俐  焦艳 《行政与法》2005,(9):79-82
房屋双重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债权合同,其发生以物权的公示为要件,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两个订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成立先后的影响,买受人都享有对出卖人的请求权。所有权未实现的买受人均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的买受人可主张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国家的经验,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控制房屋双重买卖的发生。  相似文献   

7.
湖南长沙娄开敏问:我厂与某公司有一起购销合同货款支付关系,到期某公司未付清。双方经协商订立了一份付款协议。约定某公司于当年六月底前还清所欠货款,否则,从7月1日起,每天按欠款额的2‰由某公司承担滞纳金。请问,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本刊法律部答:因某公司到期未付清所欠你厂的货款,双方又订立了一份付款协议,此协议可视为位权人与债务人就余欠债务如何履行的特别合同,在双方之间特别成立一种余欠债务履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关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  相似文献   

8.
俞剑英 《中国公证》2006,17(4):33-37
2004年5月,李某和张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意向书公证,双方约定:李某同意将房屋(该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待该房屋按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此类意向书能否公证,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证,因为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尚未实际取得,而对尚未确定的标的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公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公证.因为意向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而可以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意向书是预约的一种形式.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独立的合同,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而并非本约的标的,对预约进行公证.即是对合同进行公证.这符合办证要求,应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9.
城镇私房买卖合同是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以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这种合同的效力,目前通行的观念认为,必须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后买卖合同才能成立生效。笔者认为,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不应以办理过户手续为要件。理由是;一、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即为有效。城镇私房买卖合同属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较为统一地认为: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相同的,不要式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要式合同因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2月17日在《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0号(中指出;“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我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它使我们长期陷于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怪圈.接照上述观点,动产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并无歧义,但将不动产买卖合同作为一种要式合同,问题就出来了.所谓要式合同,即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形  相似文献   

11.
产权变更登记不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较为统一地认为: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相同的,非要式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要式合同因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2月17日在《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0号)中指出:“未办理  相似文献   

12.
随着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合同意识有所增强,开始注重运用合同来规范自己的民事、经济行为。但是,应当指出,相当一部分人对订立特殊合同必须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才能成立和生效的规定,还不甚了解,在订立这类合同时带有相当大的盲目性,以致合同无效,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律  相似文献   

13.
有位当事人于2003年与其母在我处办理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内容是当事人的母亲将其本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当事人所有。前不久,当事人母亲去世了.她拿着赠与合同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被告知要赠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鉴于赠与人已去世,要求先办理继承公证后再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14.
房地产登记的效力探析──兼论“一房二卖”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之提出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制的改革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事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随着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大量涌现,尤以“一房二卖”问题突出。一房二卖即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于登记前又与第三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此时就产生了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以及买受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争议。法院在认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时,一般有以下4种做法:1.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以不当得利返还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负责赔偿;2.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5.
批准、登记等要式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于基十轮的‘依昭仁娜宁”该规宁说明,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合同未必已经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生效的合同,未经批准或者登记的,因该合同尚不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故合同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c目前,我国有近20部规定了合同的批准或者登记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批准或者登记与合同的效力关系上,立法目的和规定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  相似文献   

16.
王京 《中国公证》2008,(3):42-44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后.刘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自己和丈夫傅某于2004年订立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将两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傅某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刘女士的个人财产并办理了公证。2005年登记过户手续办到一半.登记部门要刘女士交纳相关税费并通知其要承担以后的物业费和供暖费用,刘女士考虑到当时傅某身患绝症正需要用钱,便没有继续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1月傅某去世后,刘女士再次拿着公证书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因傅某死亡,该协议已经失效.必须持继承公证书才能过户。刘女士不能理解:怎么自己和丈夫生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丈夫一死协议就失效了呢?  相似文献   

17.
朱愚 《法学研究》1985,(5):19-20
不少书籍和文章都把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仓储保管合同和借款合同说成是实践合同,而不是诺成合同。例如,1981年辽宁大学学报丛刊第二期《经济合同法讲话》中讲:仓储保管合同,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必须以存货方将货物交付给保管方储存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所以,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讲:借款合同的成立,除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借款关系的协议外,还必须具有贷款方交付借款方所借款项的行为。也就是说,贷款方交付标的物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当事人双方关于建立借款关系的协议只是借款的预约,因此,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其他书上的说法与此大致相同,不一一列举。我对此种看法有不同意见,提出来商榷。  相似文献   

18.
对于首次打交道的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双方就协议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就有效成立,剩下的工作就是认真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是买方依合同的约定付款。由于是首次打交道,且又分处不同国家,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能否履行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疑虑,对方的商业信用是否可靠仍是未知数,如果有第三人以更可靠的信用介入买卖合同,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都得到可靠保护,则买卖双方都皆大欢喜。信用证就具有这种特点。信用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都乐于采用的一种付款方式,它以银…  相似文献   

19.
高怡南 《广东法学》2001,(2):47-49,42
我国的不动产交易主要是指不动产的买卖、赠与、交换、预售、抵押、租凭等。因此而签订的合同统称为不动产交易合同。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与不动产交易合同的登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与登记是一种什么关系,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为此,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现代房产制度有三个组成部分,即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和管理制度,这三种制度都依靠登记制度的确立。我国现代房产登记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但实质上属于行政范畴。一、学术界对我国房产转移登记的观点和国外不动产登记立法取向我国房产转移登记是政府管理房产的重要方法之一,它对于明确产权关系,保证交易安全,均衡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有关民事著作看,学术界对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在房屋买卖中的效力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产权转移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合同就不能有效地成立,即“实质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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