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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通过借鉴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在法学中的体现即法的商谈理论和马克.范.胡克的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准司法解释"行为所引起的争论进行分析。讨论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法律形成中的作用,以图为重新建构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基础性作用的理论体系做一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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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华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6):12-16
哈贝马斯是西方马克思主义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杰出代表,是世界顶尖哲学家.他在交往行为理论的根基之上建构了商谈民主理论.商谈民主作为民主制度的一种新设计,是对西方竞争性民主模式的反思与替代.协商民主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发展完善还需要积极借鉴和吸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思想精华.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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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
以法律商谈理论中"对话""商谈""商议"或"沟通"等主体行为及其价值、准则、精神与理念为基本结构,探索建设商议式司法的基本理论、机理、机制与原则意义重大。阐释和界定商议式司法的概念就是在"理想的言谈情景"和中国法律制度框架下,对于案件本身在实体事实与法律责任认定以及在程序选择适用等方面,允许所有司法活动参与主体通过平等理性的参与以及彼此的交往行动,以对话、商议和论辩的方式达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可接受性的普遍有效共识;商议式司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对话性与商谈性、程序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运行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平等自由原则、真诚原则和有效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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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温岭民主恳谈进行整合的理论阐释,从社会行动及主体间关系的分析视角,阐释了商谈式民主决策的实证逻辑:以对话商谈社会行动的伙伴关系为基础,并在共生的社会行动机制中,建构商谈式民主决策公共行动的能量场(包括权力精英与社会公众间公共的对话商谈、网络化交往、开放积极的参与合作和平等互动等机制);商谈式民主决策的社会建构过程同时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生态建构过程。论文为温岭商谈式民主决策的未来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商谈式民主决策的理想型及其社会行动机制的理论阐释,为地方性社会民主治理提供了公共决策的社会建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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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是众多政治哲学家对于人类社会理想图景的追求,哈贝马斯在探求民主法治的过程中,基于"法律型统治"的内在缺陷,将真正的法治诉诸于合法之法的生成和实施。同时,基于交往理性对工具理性和实践理性的超越,哈贝马斯建构起一种以交往理性和商谈原则为核心的商谈民主程序,经由这种民主程序形成的法律实现了实用价值与实体价值的统一,是为合法之法。因此,由商谈民主程序形成合法之法的历程就是哈贝马斯实现其民主法治理想的必由之路。这些思想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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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后评估回应之法的废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的废止,是立法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对现行法实施变动使其失去法的效力的专门活动.其发生根源在于法律绩效状况低劣,法的存在失去意义.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专项清理"与"集中清理"的立法活动形式,在主体、程序与方式上与其他形式的立法活动有着较大区别.我国宜进一步完善法的废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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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民主观述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以交往理性为手段 ,藕合共识与歧见之间的裂口 ,以期建构一个普遍的规范基础 ,去理解、分析和批判现代社会的结构。但是 ,他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 ,如何使理性地商讨公共事务与民主决策成为可能 ?即如何将商谈伦理学与现实世界联系起来 ?这是哈贝马斯建立的交往行动理论必须承担的任务 ,也是其理论归宿。民主产生法律的程序是法律合法性的唯一后形而上学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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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提案程序作为立法的启动程序,直接决定着哪些社会问题能够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可能予以法律规制.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确定最有立法价值的议题,就应当通过立法提案程序中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进行充分博弈和筛选.当前我国立法提案程序中的利益表达基本为机关提案垄断,要打破这种单一的格局,就必须转变国家主导主义的立法理念、改革立法规划制度、扩大立法提案权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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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下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立法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立法观念上的"官本位"意识和"管制型"倾向,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中不利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问题或环节.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的对策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立法观,改革和完善立法模式,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妥善解决法律法规冲突问题,提高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建立健全行政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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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亟待结合中国国情和未来法治建设的路径,进一步从理论维度挖掘立法原则体系的合理内核,为我国立法原则体系的完善提供智力支撑.理论维度的立法原则体系应由宪法至上、党领导立法、民主协商、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科学立法这五项基本原则构成.宪法至上是统领性原则;党领导立法原则的确立可使不在场的隐性权力转换为在实定法框架内可供检视的显性权力,发挥居间统筹、协调的功能;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立法不可或缺的价值定位;而民主协商、科学立法则是获得良法的必由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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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已建立起高效合理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主要包括:重视程序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践行消费者至上理念的辅助性法律及相关制度,保障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英国日趋完善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及其良好运作,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建设的启示是: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通过程序性规定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切实保障检测体系运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标识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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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在我国的适用立法,指的是由我国特定的立法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与变动国际劳工标准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问题,是国际法对国内立法影响的具体体现。国际劳工标准在我国适用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在立法方式上,采取"转化"还是"纳入"的方式,缺乏统一规定;在立法主体上,存在立法主体准备不足,参与力度不够的问题;在立法内容上,国内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相比仍显粗糙。进一步完善国际劳工标准在我国的适用立法,需要在立法方式、立法主体、立法内容等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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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是将两类不同事实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既能适应社会需要,又能体现法律基本价值之目的的立法方法,根本目的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其基于调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与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两者的矛盾而出现,具有合法性、合宪性,在我国各部门立法中均有运用,集中体现着我国宪法的精神与社会主流价值追求。但是,立法上我国对法律拟制尚无系统的限制性规定,容易导致拟制不当的情况出现,违背拟制初衷,造成司法混乱。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限制拟制主体随意扩大,严格遵守立法原则,遵循必要的程序,这对法律拟制目的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极其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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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行政管理权的“主体”重合,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符合市场规律等.矿产资源立法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公私法不分,矿产资源立法理应由公法、私法两大体系构成,这是因为:矿产资源的物权制度属于私法范畴,矿业行政管理制度属于公法范畴.矿产资源立法的完善思路是:在立法原则上,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公私分明”的价值取向,以私法为基础、私权保护优位;具体路径是:分离矿产资源物权制度与矿业行政管理制度,以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产资源市场为目标,构建矿产资源物权制度,实行国有自然资源的分类调整,以矿产资源立法“物权化”为目标,构建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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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序既应追求行政行为的效率,又应追求立法行为的民主。在民主与效率之间,行政立法程序应以民主为更高的价值追求。针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立法的现状,在行政立法准备制定阶段应建立更为民主的制度,但同时也不能忽略行政立法程序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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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民法通则、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立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存在一定不足:思路不够清晰;宪法与民法的相互协调不够,民法对宪法规定的落实不到位;缺乏更具体的法律规定.完善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立法的具体途径是:宪法应明确人格尊严的地位和性质;未来民法典应在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的同时,补充人格权与宪法人格尊严的协调性规定;强化具体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