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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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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合同解除效力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这三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都不够全面。事实上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创设了一种选择权,即当合同主体的解除权从期待状态变为既得状态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主体可以对合同解除的后果进行选择,而解除权人选择内容的不同决定了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的有无。  相似文献   

2.
代物清偿与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同一项合同关系,不可能同时是代物清偿和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判断代物清偿合同是否附有条件,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及其理论认定。代物清偿与保证可以构成合同联立。  相似文献   

3.
戴军  邢江孟 《人民司法》2012,(19):92-96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虽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作了规定,但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不统一的情况。笔者通过对合同  相似文献   

4.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解除合同常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从理论上说,合同解除制度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实行合同自由原则的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中,都有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同法中的各种问题引起民法学者的注意,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逐步开展。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发表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指出我国合同法(包括三个关于合同的法律和许多关于合同的法规)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提出各种改进和完善合同解除制  相似文献   

5.
学说和立法草案多有以合同解除制度吸收风险负担规则的主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两者的交错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合同解除制度和风险负担规则具有各自的优势领域,解除一元论和并存模式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两种制度安排。在我国合同法采并存模式的背景下,风险由债务人负担时可择一适用,但需就解除权期间、清算关系中的诉讼时效、风险负担抗辩等问题作出特别处理。风险由债权人负担时应当否定债权人的解除权。瑕疵给付时的解除与风险负担应适用合同法第148条、第149条的规定,但在立法论上有重新斟酌的必要。持续性合同可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或部分解除制度。清算关系中的风险分配可有限制地准用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分立并无不当,不宜称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存在着法律漏洞。履行抗辩权在若干场合可以存在于非对价关系之中。履行抗辩权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扩张或者收缩。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第2条界定了合同的概念,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同解释,而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文章首先从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入手,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基于这种解释,《合同法》第2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关系,除债权关系外,还包括物权关系和身份关系。如果解释《合同法》第2条采广义合同说,民法典总则就应当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8.
孟国碧 《行政与法》2007,(1):100-102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不仅是合同法的重大发展,而且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促进作用。但《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存在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之处,主要包括:第10条、第36条关于书面形式的弹性规定之间的矛盾;第25条、第32条、第33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之间的矛盾;第34条、第35条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之间的矛盾;第140条、第25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及第140条的内在矛盾。上述条款之间的前后不一致或内在矛盾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进一步完善,以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相似文献   

9.
论协议解除     
一、协议解除的概念及性质协议解除,又叫合意解除或解除合同,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等都是有关协议解除的规定。解除不但有协议解除,还有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的解除——狭义解除。它们二者  相似文献   

10.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陆青 《北方法学》2012,(6):72-86
《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债的代位保全问题评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积虹 《现代法学》2002,24(2):81-85
债的代位保全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 ,始于《法国民法典》之规定 ,在我国 ,《合同法》第 73条首次得以明确 ,对完善保护债权人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文章重点指出 :适用代位保全的债不仅有合同之债 ,还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诸因素引起的债。代位权行使条件不仅应符合《合同法解释》第 11条之一般规定 ,而且还要补充、完善此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权利范围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的期间范围自代位权行使条件成立时至先到期主债诉讼时效届满止 ,其期间性质为法定除斥期间。对此 ,笔者进行了全面论证。  相似文献   

13.
周辉斌 《时代法学》2006,4(6):44-50
我国首起助学合同纠纷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存在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其主要原因是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和效力没有真正把握。因此有必要详尽探讨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和效力,分析助学合同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4.
韩强 《法学研究》2015,(3):47-61
违约金在历史上仅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工具而存在。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往往约定较高数额的违约金,以形成一种履行上的压力。此类违约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履行,而非解决损害赔偿,是固有意义的违约金。同时,此类违约金也并非当然具有惩罚违约行为之目的。而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在于,违约方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尚须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负担损害赔偿债务。赔偿性违约金本不属于违约金之范畴,原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害赔偿总额之预定。后世法律为简化损害赔偿程序、平衡当事人利益,将违约金推定为损害赔偿总额预定,遂产生赔偿性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第114条以规范赔偿性违约金为主,但亦不完全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其主要问题在于,违约金固有的担保功能丧失殆尽,而赔偿性违约金之简化损害赔偿的功能也没能充分发挥。应对合同法第114条在重新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明确违约金的功能定位,并改进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5.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合同法》第 6 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 ,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 ,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 ,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 ,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 ,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 ,不负迟延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17.
孙瑞玺 《法学杂志》2012,33(4):38-45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对违约金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或者明确违约金的性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当通过补充性解释来确定违约金的性质。以上方法依次用尽,仍不能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性质的,应当认定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是赔偿性违约金,不是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额是赔偿性违约金。  相似文献   

18.
王轶 《法学研究》2014,36(2):116-130
在公法和社会法领域内,法定补偿义务作为债的独立类型由来已久。但就法定补偿义务可否作为私法上独立类型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并身而立,民法学界远未达成共识。若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若干条款规定的补偿义务、"分担损失"规则以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等,都属有关法定补偿义务的规定。它们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认的法定补偿义务一起,构成我国民法中独立类型之债。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健全的背景下,如果法定补偿义务制度运用得当,无疑可在一定程度上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穷。  相似文献   

19.
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5,23(4):64-74
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是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瑕疵担保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但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与履行障碍法并列的制度,即使在德国债法改革后也是如此。瑕疵担保制度与不完全履行、缔约上过失等制度,在调整合同后义务以及合同前义务上,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端赖于具体的价值衡量,基于瑕疵担保制度独有的对买卖双方利益的重新衡量,瑕疵担保制度的调整领域呈现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20.
周江洪 《法学研究》2014,36(5):114-130
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是"契约地位承受模式",并非消极的承租人对抗模式。应确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通知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知情利益。原出租人预先收取租金时,应肯定标的物交付后受让人对于原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返还原物请求权,承租人则得以对原出租人的清偿对抗受让人的租金请求。出租人预先出让了将来租金债权时,在解释论上应肯定将来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性,标的物受让人所受的不利益则通过其他制度予以救济。对于出租人地位保留的问题,应认为未经承租人同意的保留不生其效力,但在立法论上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其效力。押租金的问题,则应坚持押租金契约的从属性,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债务并不以是否受有现实转交为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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