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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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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新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及实践中正确行使该抗辩权无疑是执行《合同法》的新问题。文章简要分析了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详细阐述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范围,明确提出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2.
陆家豪 《法学杂志》2022,43(2):158-172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阻却履行迟延之效果,理论上长期存在“存在效果说”与“行使效果(溯及力)说”的争论,研究该问题有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意义。存在效果说的排除届期事由与意思主义不符,其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债务人履行迟延的不可归责要件不具有可行性。行使效果(溯及力)说与《民法典》第525条的规范意旨、同时履行抗辩的性质、我国的司法实践均是契合的,且在法学方法论上,可通过类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方式来填补《民法典》第525条存在的开放型漏洞。在某些案例下,行使效果(溯及力)说存在局限性,应予以修正,形成行使效果(溯及力)修正说;在“定期诣交债务型”“定期的债务人无须受领型”与“定期债权人无须协助之补充型”等债务人无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例之下,应采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即阻却履行迟延的解释路径。在解释上,行使效果修正说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与实践。  相似文献   

3.
王晓龙 《特区法坛》2002,(70):11-14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抗辩权制度 行使抗辩权的作用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的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的抗辩权是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它能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根本消灭,所以又称为消灭的抗辩权。一时的抗辩权是指因某种情况的发生致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所以又称延缓的抗辩权。《合同法》中规定的抗辩权可概括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  相似文献   

5.
许娟 《研究生法学》2009,24(5):14-21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导致“法律漏洞”,没有必要将同时履行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履行期自始不同”的情形。各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该问题的探讨应立足于我国的《合同法》。先履行一方给付迟延,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先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会发生鼓励变相违约、解除权与抗辩权相冲突的后果,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交换给付判决的执行上也说不通。后履行一方受领迟延,并不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只能适用于主合同债务,因受领迟延发生的相关费用与主合同债务不具有同一性,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将标的物提存,后履行一方行使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时,提存机关可行使抗辩权。  相似文献   

6.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笔者认为,正确地认识和行使这三种抗辩权,对于合法、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确认违约行为,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试图借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这三种辩抗权作一探讨,并就教于同行和前辈c一、三种抗辩权的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c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前,所具…  相似文献   

7.
罗盈 《法制与社会》2010,(26):259-260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都确立了此项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6条也对此作了规定。由于合同法之规定过于原则,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了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本文拟从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构成要件入手阐明什么条件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以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部分问题。  相似文献   

8.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特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然而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一系列优点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此外,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使得二者难以区分。文章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深入分析,阐述了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同时与预期违约制度相比较分析,希望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新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中所言‘审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及‘审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无疑是一种抗辩权(因为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一般论著在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中即提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吭辩权,但这种抗辩权却鲜有人提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均治抗辩权产生原因作为命名依据,而先违…  相似文献   

10.
邱业伟 《河北法学》2007,25(7):11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立法上解决了守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矛盾,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大进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但现在看来,预期违约制度相对来说比不安抗辩权制度更为完善。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这种立法例的成败得失值得研究。将两种功能相同的制度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显得重叠与矛盾,故建议修改现行《合同法》,废除不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只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为宜,实现合同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的价值。  相似文献   

12.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合同法》第 6 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 ,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 ,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 ,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 ,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 ,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 ,不负迟延责任。  相似文献   

13.
徐亚龙 《现代法学》2004,26(6):161-165
预期违约成立后,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违约属性的消解,从而构成预期违约的违约阻却。我国《合同法》在经由不安抗辩权机制发生的特殊预期违约制度中设定了预期违约阻却机制,其机制设定模式缺乏严谨,体系亦欠完备,有待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4.
谭玲  夏蔚 《政法学刊》2000,17(2):22-26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辨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本文针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不安抗辩权的特征、适用条件和行使效果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讨。  相似文献   

15.
试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规范的角度进行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年冰 《法律科学》2003,2(6):59-66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确立于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立法表达方式,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体系完整的义务群,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很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规范在产生依据、表现方式、适用等方面有着诸多不同的特点在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它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是立法者保证合同法内在精神统一性的重要概念和技术手段,是授予、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16.
解除效果之折衷说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旨;解除不消灭合同关系之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将恢复原状义务作为合同解除导致的返还债务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弱点。折衷说对于我国合同法第98条的解读、对于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在利益衡量方面处于劣势。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和合同解除三者之间关系的把握上,折衷说看错了法律评价的重心。折衷说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之说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第 30 8条赋予托运人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简单 ,应从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义务的主体等方面予以明确、完善。  相似文献   

18.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韩世远 《中国法学》2007,(3):170-190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我国法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应当作统一的解释,不宜人为地制造分裂。解释论上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对独立存在,是在变相地肯定“双轨制”,本身是一种叠床架屋的构造。  相似文献   

19.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纠正违法即无效的错误认识曾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现有的学说及现行立法在就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上却存在着方向性的偏差,于司法实践并不具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区分民法内的强制规范与民法外的强制规范而异其效力,在我国并不可行;通过语义分析尚难以发现强制规范之所在;而将违法之法简单缩限为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妥当,亦难以操作,且于价值及逻辑层面多有疑问;此外,将违法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并列,在逻辑上也有不合。故应将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纳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通过规范目的的发现及利益的衡量来最终确定违法合同的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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