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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立法限制--基于国际标准的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限制直至废除死刑的国际标准,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同和推广.限于我国实情,当前不能废除死刑.但应立足国际人权公约标准,严格限制我国死刑立法.死刑实体立法限制表现为科学削减死刑罪名,限缩死刑适用对象.死刑程序立法限制表现为完善面临死刑者的诉讼权利、死刑执行方式与死刑减刑制度,并增设死刑赦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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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刑法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的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严格限制死刑应是理性的选择。赦免以其特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激活并完善我国赦免制度对于我国死刑的限制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应当依据国际人权公约完善赦免制度,其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例、赦免程序、赦免对象、赦免条件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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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最古老、最久远的刑罚,处于刑罚金字塔的顶端。18世纪,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公开反对死刑,主张严格适用并逐渐废止,拉开了反死刑的序幕。而这一举动也引发了几百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近年来,随着世界人权运动以及民主法治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于死刑采取的是逐步缩小适用范围,最终废除的政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折射出这一理念:对死刑加以限制直至废除。废除死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特别是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目前我国还不适宜立即废除死刑,但应严格限制死刑。如何走适合中国的废除死刑道路,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的司法课题。本文旨在分析当下死刑适用状况,探寻限制死刑适用的对策,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抛砖引玉,从而使法治成为国人习惯的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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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是股国际趋势,十八世纪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言的"死刑是不人道"这一主张,已经通过世界人权公约等文件,成为全球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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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现代定位 以死刑的程序控制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虽然我国在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上采取了诸多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死刑适用之状况仍然不容乐观,与世界法治发展及人权保护的趋势相悖,成为一些国家和组织指责我国人权问题的主要根据之一。为此,我国刑法学界中批评死刑甚至要求立即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在我国,废除死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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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社会对死刑已采取严格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的态度,而我国现实中仍存在大量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仔细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死刑废止的过程中存在着亟待解决的社会深层问题。本文认为要在我国废止死刑,关键要形成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随着理念的更新,阻碍死刑废止的障碍就会慢慢的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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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与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死刑遇到了巨大的挑战。经过很多国家的实践,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逆转的趋势。对于我国来讲,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本文从立法到司法、从理论到实践,对我国目前刑法的发展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反思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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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死刑的限制及几点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不能废除死刑,但在死刑立法上应立足我国实际,也应尽量与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趋同,应该看到限制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尤其是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一、现行法律有关死刑的规定(一)死刑的适用范围《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第2款规定:“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盟约规定及防止与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抵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第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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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犯罪不属于刑法中的最严重罪行,不应当设置死刑规定,已为联合国人权公约明确肯定。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实施以来,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被空前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限制和废除是未来我国刑法发展的方向,但拘于严峻的毒品犯罪和滥用形势、国民对毒品及其危害的"非理性、妖魔化"的认识,以及重刑主义的传统,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和废除之路,障碍重重。为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进一步限制与废除,我们有必要从观念上明确毒品犯罪不应当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要科学看待毒品犯罪生成机理及死刑对毒品犯罪预防的有限性;要坚持以司法改革为中心,从司法上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与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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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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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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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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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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