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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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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海域事实上已经逐渐取得了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地位。本文主要探讨了海域物权创设的必然性、海域物权的属性以及海域物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分析有关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不同观点,对自然资源物权这一提法提出谨慎的质疑。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关系的处理及最后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海域物权概念能否成立的问题。最后,总结把海域使用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海域事实上已经逐渐取得了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地位。因此,需要对传统民法的物权理论进行革新:注重自然资源物权与传统物权的协调;对物权客体特定性的含义进行重新定位;对自然资源物权进行类型化分析;海域物权与土地物权并列,都应受民事立法和特别立法的共同规范。宪法中应明确规定海域资源的法律地位,物权法也应对海域物权的基本问题做出规定,并通过专门立法来协调在海域物权中的公益与私益冲突。  相似文献   

4.
南中国海既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又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除了东南亚各国对南中国海垂涎三尺以外,日本甚至太平洋彼岸的美国也对这一海域虎视眈眈,他们都在千方百计地进入这一海域,因此在这片敏感的海域所发生的每一个事件都能折射出微妙的国际关系。本文研究了南中国海海域的海盗行为的复杂性、与经济和政治的关系,并从海盗问题透视深层的国际关系。  相似文献   

5.
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之间存在结构性冲突,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成为海域使用制度完善的重要基点。传统渔业权中包含养殖权和捕捞权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若将其中的养殖权从渔业权中剥离,纳入海域使用权之中,把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规定进民法典物权编中,而把捕捞权作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渔业法调整,问题即可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进行索赔,其索赔范围包括由海事部门支付的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国家海域所有权。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一种机关法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代表国家就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时,它应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国家的名义提出赔偿要求。  相似文献   

7.
温特案的起因是美国海军在南加利福尼亚海域的军事训练中,使用了中频主动声纳,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因而向地区法院起诉美国海军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法院支持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利益的判决,维护了海军部所主张的军事利益。温特案体现了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以  相似文献   

8.
对自然资源社会属性的明确和从理论上对其价值来源的合理解释,加之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决定了将自然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国有资产类型,无论在理论上和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有充分的依据。但对于我国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权益的实现与保护,现行相关立法存在明显的观念误区与功能局限。对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权益实现与保护的立法规范,应以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功能强化与完善发展为基础,同时在立法中在实质意义上确认并促进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身份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9.
加强自然资源立法,逐步建立起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充分依靠法制,从根本上遏制自然资源全面枯衰的严峻形势,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其中,进行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则是当务之急。①一、进行综合性白线资强立法的现实意义1、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是构建与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客观需要。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应是一个在自然资源分类基础上,以综合性自然资源法为龙头.以各种单行自然资源法律为基于,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为主体,以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结…  相似文献   

10.
杨朝霞 《法学论坛》2013,(3):102-112
环境公益不同于由多个人身和财产私益所构成的环境众益,它是指环境基于其生态服务功能而提供可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产品所承载的公共性利益。当下法律框架下民事制度、行政制度和诉讼制度保护环境公益的不足,为自然资源物权和环境权的创设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萌生了现实上的需求。环境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诉讼信托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权利依据,奠定了理论基础。实际上,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包括公益性环境权诉讼、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和环境权信托诉讼三大类型。至于起诉顺位的设置,应依实体权利依据的不同而作相应安排: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环保机关为第一顺位,检察机关为第二顺位,公民和环保组织为第三顺位;以环境权为基础,公民和环保组织为第一顺位,环保机关为第二顺位,检察机关为第三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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