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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前提。责任保险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完善了对第三人的救济途径,使对受害人的保障得以落实和延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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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是各国救济环境损害受害人的主要手段。我国对环境损害受害人的民事救济存在诸多困境,而寻求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内在的救济策略和制度外的多重救济途径,不失为完善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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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对交通行为的规范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对近代以来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原则做出修正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法理根据。其重要作用在于促进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履行和提高。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在及时救济保护受害人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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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的损害广泛和复杂,而民法只对有限范围内的损害提供救济。法律政策决定着民法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近代民法,通过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非财产损害不赔偿原则、直接受害人理论以及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等法技术过滤工具,实现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自由、行为自由和最低限度地救济受害人的法律政策。随着民法向现代发展中法律政策强调有限制的经济自由、合同风险更加公平的分担以及对人具体关怀下受害人最大限度的救济,各国法通过扩展无过错责任、扩大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可请求赔偿主体以及发展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来予以回应。我国损害赔偿法应明确其法律政策,并以此为前提确定更加合理的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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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的救济,现行国际法采取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补偿基金为补充的模式。在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中,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赔偿范围有限、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应实际需求等困境。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以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同样面临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的困境。国际生物安全损害补偿基金可以弥补经营者赔偿不足的部分,也可以救济原因不明的生物安全损害,但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客观局限性。国际法上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和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无法适用于国际生物安全事件损害。这些困境在客观上无法通过相关制度的自我完善予以克服,需要在国际法上构建具体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国家合作义务,明确相应的国家预防责任和补偿责任,与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生物安全损害基金共同构成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机制,各有侧重救济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我国要积极倡议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推动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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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连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之上,其适用范围才是合理的,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我国侵权法虽构建起了连带责任的体系框架,但对于如何界定连带责任的合理边界,立法者的态度并不明确,传统上过于倚重连带责任以救济受害人的思维模式导致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被不适当地扩大。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将行为自由作为首要价值,坚持其独特的责任调整功能,为受害人获取多元救济提供渠道。伴随着损害综合救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对连带责任损害赔偿功能的需求将不断降低,连带责任的适用在我国将呈现出逐步缩小的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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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总体上是比较完善的,但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如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规定有矛盾;精神赔偿、“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等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受害人救济的途径和保障存在不足等等。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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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典是中国对既有侵权责任规则体系化、尤其是从重视责任构成立法转向重视救济规则体系化的契机.当下法国改革民事责任法的一个重点是人身损害救济规则的成文化与体系化,改革已比较成熟,值得借鉴.法国民事责任法改革的方向是,将专门针对人身损害设计特别救济规则,确立人身损害救济事项的标准化,从严限制间接受害人的救济范围,扩张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法国改革经验中的如下事项对中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范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救济规则的区分立法模式,损害赔偿的计算,人身损害救济事项分类体系,对间接损害救济范围的限定要素、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确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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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畴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扩张,将产品自身损害也包括在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法而非合同法获得产品自损赔偿,从而改变了《产品质量法》排除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做法。因我国责任竞合规则有局限性,要求具有合同关系也存在弊端,而产品致害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财产权指向的对象,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存在合理性。其他国家不同程度地允许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也印证了《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畴扩张的合理性,而我国法院对产品自身损害案件判决的多元化使统一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原则和标准显得紧迫。产品自损可获得侵权法救济的标准是产品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导致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法》为法院判决扩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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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极端表现,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已不足以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众多受害者,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侵权责任在制度设计上,应在坚守既有损害赔偿原则基础上,将风险意识的理念渗入到制度创新中,建立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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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因此,受害人遭受工伤后同时存在多种救济方式,从而产生工伤损害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交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该如何处理,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未予明确,致使司法实践存在诸多困惑。笔者从工伤事故赔偿概念入手,阐述了我国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交叉的现状及交叉产生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审理此类案件应适用取代+不完全兼得模式的观点,同时就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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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救济和抚慰,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重要办法,是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金原则的论述,提出要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贞操权侵害的精神赔偿;二、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三、配偶权侵害的精神赔偿;四、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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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在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形式来实现,将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公共补偿等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承担和消化此种不利后果,其效益要远远大于侵权人或受害人独自负担。实现环境污染的社会化救济,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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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私法上,物权法、侵权法均可为不可量物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在归责原则、救济方式的综合性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不可量物侵害是否超出正常标准构成重大侵扰或者是否超出邻人的忍受限度在归责中居于核心地位。两种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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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权是以保持性纯洁之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应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对贞操的侵害必然会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应通过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对犯罪人的刑事制裁并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允许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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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可否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一直是法学界争执的一个问题。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民法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方法,是赋予受害人排除妨害和侵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方式的请求权。但从实践看,受害人为排除妨害要开支必要费用。侵害人只承担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显得苍白无力,难以达到制裁违法、补偿损害、抚慰受害人之目的。因此我国民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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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5):28-40
侵权行为法的目的是通过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警戒和引导,从而达到社会的公正有序。这一目的必须通过法院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来实现。我国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中的补偿性救济,特别是人身伤亡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尚有不尽合理之处,可以借鉴英美侵权法,通过比较研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