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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应当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这一点,在我国的刑法学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是,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行为,究竟应以什么罪名进行处罚,目前还有较大的争议.虚拟财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之一,电子数据只是虚拟财产自然物理属性的体现,虚拟财产不但能和现实世界的财产进行交换,而且市场上也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交易机制.因此,这些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电子数据本身而具有了财产的属性.  相似文献   

2.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兴财产,法律的滞后带来法律性质不明、价值难以评估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难度大。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财产是共性与个性、普通和特别的关系。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可以适用普通财产的一般规则,但在确权制度和价值评估制度上要作个性化处理:虚拟动产以账号密码作为产生公示公信效果的方法;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价主体可以为所有者、市场、专业机构评估,由法院综合各因素最终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要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兼顾公平正义和物尽其用的价值。  相似文献   

3.
有关虚拟财产性质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因为虚拟财产迅猛发展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定性,故实务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即使是学术界,对其定性也极其模糊,原因是产生于计算机环境中的虚拟财产很难用现实世界的逻辑关系来把握。对虚拟财产的定性研究势必涉及到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的相关专业知识。只有用法律思维来解读这些相关专业知识,方可能弄清虚拟财产的性质。  相似文献   

4.
QQ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归属及流转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很多网络运营商通过协议规定QQ号码等虚拟财产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用户仅拥有使用权,并禁止用户转让。本文认为,QQ号码等虚拟财产是物权化的债权凭证,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是典型的电子格式合同,其中有关QQ号码等虚拟财产权利归属并禁止流转的内容限制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应为无效。用户对QQ号码等虚拟财产价值的产生付出了劳动,QQ号码等虚拟财产应归属用户;而且禁止QQ号码等虚拟财产转让,也有违债权凭证"外观主义"交易规则。同时建议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对电子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平衡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相似文献   

6.
由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而无具体规则可供执行,故实践中网络平台提供方限制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的单方规定便往往成为法院裁判网络虚拟财产转让有效与否的依据。网络平台提供方对网络虚拟财产转让予以限制的单方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只有取缔网络平台对虚拟财产转让的限制,规范好虚拟财产转让的方式,完善其必要的登记及公示制度,制定交易的相关规则,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利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也是众说纷纭。本文对虚拟财产的特征进行了介绍,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应将其归为无形财产项下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也引发了在法律上属于空白的新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其中之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财产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存续上的非永续性和使用上的非消耗性的独特属性,国外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都有法律上的保护,我国也应该从立法上肯定这种财产的存在,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互联网用户不断增多,各种网络产业蓬勃兴起,窃取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犯罪随之出现。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因此导致了司法裁判的差异和理论界的争议。如何看待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对于窃取虚拟财产的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10.
网络虚拟财产,也称网络虚拟物品,一般认为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所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即以数字化的方式而存在的财产.其外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法律界有争议.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和犯罪构成等几个方面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1.
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应运而生。因其本身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能够通过现实交易体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具有接受刑法评价的经济基础,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属性。《刑法》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侵财性犯罪对象之一,同时应在侵财性犯罪中严格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  相似文献   

12.
在判断行使财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夺取罪方面存在司法上的困惑和理论上的缺失.传统观点认为,行使财产权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夺取类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夺取罪构成要件需要进行重构.夺取罪犯罪客体采用以平稳占有说为基础的财产秩序.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具有债权的法律依据,但其夺取行为和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在主体、标的、主观目的、紧迫性和手段强度上符合要求.因此,行使财产权行为应构成夺取罪,除非其符合自助行为阻却违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我们要在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和网络环境,从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网络管理等多方面来进行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多.网络盗窃案件作为网络违法犯罪中典型类型,一直处于高发态势.网络盗窃案件可以划分为盗窃银行系统资金、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电信资费三种类型,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从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技术防范措施、提高全民防范意识等方面来防范网络盗窃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刍议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赌博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凭借其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利润丰厚等优势,而在全球迅速蔓延。相对于传统赌博罪来说,网络赌博罪隐蔽性更强、监控难度更大、犯罪来势更猛、危害更加严重。相较于前者,网络赌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当前,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在规范网络赌博犯罪方面还存有不足。应该积极寻求刑事法律冲突的国际协调和合作,并尽快完善赌博罪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6.
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成为互联网络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财产交易规模巨大,虚拟财产交易也被我国纳入税收征收对象范畴。盗窃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案件频频发生,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甚至超出传统型盗窃犯罪之社会危害性,尽管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犯罪行为适用法律存在很多争论,但是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盗窃罪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知识产权犯罪也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 ,在新的形势下找出并正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差距 ,构筑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框架 ,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的一则案例,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严重分歧。贪污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对象是否是公共财物。而理论和实践中对公共财物的界定模糊,导致实践中认定贪污罪存在争议。现行刑法规定,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特殊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国有财物、应交公的礼物、保险金和单位财物。这一规定已落后于司法现实,亟待调整。立法应将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扩大到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19.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犯罪主体更广泛,犯罪目的更易得逞,危害后果更严重。同时,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理论在危害行为、犯罪目的、客体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都面临新的挑战。目前在刑法保护的应对方面存在着法规法律之间的内在矛盾与越权等问题,建议通过修改立法模式、修正刑法规范、完善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把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这一大类型的犯罪之下.从而引起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纷争。并且在规定知识产权犯罪时,没有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从而进一步引起司法实务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理解的混乱。为了澄清混乱,我国刑法应该把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化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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