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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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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汤庆发 《中国公证》2013,(10):46-48
不动产赠与应经公证.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本属通例①.我国建设部、司法部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其执行十几年并未引起什么争议。但《公证法》出台之后,随着“非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设立应当公证事项”之解释.该通知规定的赠与公证就成了众矢之的;赠与公证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的缺席导致局面愈加窘迫.而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组织编制、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批准与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则结结实实给了赠与公证当头一棒。该规程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不包括赠与公证.于是相继有地方表示将取消赠与公证。  相似文献   

2.
论公证与房屋登记的异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7月1日施行。该办法除了规定境外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的委托书需要公证和认证外,在登记过程中没有关于公证的规定。这个事实在公证界引起了一定的担忧。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公证的独特作用谈起。就房地产领域而言,要从公证与房屋登记的功能异同对比中寻求答案。  相似文献   

3.
《中国司法》2008,(11):111-111
近日,云南省建设厅与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房屋登记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的通知》。《通知》从更好地贯彻实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保障登记行为及时、准确、合法、有效的目的出发,要求在房屋登记活动中充分运用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进一步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并作出七条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张沫  黎勇 《中国公证》2013,(11):51-52
一、建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代理服务制度——加强与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的沟通联动,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中,由公证机构提供延伸服务,建立与房管局、土地管理局的绿色通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社会提供确保交易安全,且迅速便利的法律服务.目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有三种法定事由,分别是买卖、赠与和继承.除房屋买卖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公证习惯外,实践中的赠与和继承需先办理公证手续后再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5.
朱樾 《中国公证》2006,(1):30-32
在物权法的起草、审议过程中,立法、司法及学术界一直就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应经公证进行实质性审查问题进行争论。2005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提出了自愿公证的意见,指出“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办理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不仅不便民,还会增加群众负担。因此,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  相似文献   

6.
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废止了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并进一步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细化为形式审查。但继承登记自身的复杂性又需要实质性审查,这就会引发继承登记公信力问题。深层次的继承登记法律问题是继承登记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欠缺和继承登记公证收费标准一刀切问题。兼顾减轻继承登记申请人负担与保证继承登记公信力,需要将继承登记公示催告作为继承登记的前置程序。继承登记公示催告程序包括申请人、处理机构、申请审查、发布、异议处理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应当拟定为具体法律条文纳入《继承法》之中。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没有采纳长期存在的登记过程中某些事项需要公证的制度,只规定境外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的委托书需要公证和认证。这一事实是对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一次考验,也向公证界提出了挑战,即在国家和政府规章没有强制公证要求的形势下如何发展公证事业。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公证的独特作用谈起。就房地产领域而言,要从公证与房屋登记的异同对比中寻求答案。  相似文献   

8.
贾鹏 《中国公证》2011,(12):41-42
在办理涉及房地产的继承、赠与、买卖等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常常听到当事人抱怨办理房地产事务太麻烦了.材料多、手续多、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多.往往要在公证、房产、国土部门来回跑很多次才能办好.既耽误时间.又耗费精力。鉴于此.笔者所在公证处有了延伸公证服务的设想.即代理当事人收集材料、办完公证后,代理当事人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事务.实现当事人来一次公证处就可以办理完所有涉房事务的希望。为此公证处专门成立了公证代办业务研究小组进行调研。调研小组成员进行了反复研究,开展了市场调查、走访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介机构及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等单位.取得了一定成果。  相似文献   

9.
2002年2月《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颁发施行。《登记办法》就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所涉及的登记范围、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质押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从而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  相似文献   

10.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中的新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丽霞 《中国公证》2007,(11):50-51
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进一步拓宽了继承公证所涉及的范围。但是,以往继承公证所涉及的遗产仅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限.  相似文献   

11.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款规定的就是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它是《物权法》创设的一项新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1988年《海船登记规则》(下称《规则》)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这曾确立了我国船舶所有权移转登记制度。但因该规定缺乏科学性及可操作性,且日益无法适应时代要求,因此新近发布生效的《船舶登记条例》(下称《条例》)第5条将它修正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文结合目前常见的我国买受人自境外购船的实际操作,通过新旧法规的比较,阐述我国船舶所有权移转登记制度新发展的必要性与正确性。一、《…  相似文献   

13.
以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为己任的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其办证依据主要来自《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实施后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无疑也应成为办理继承公证所依据的重要法律。因此,正确认识《物权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在调整财产关系的分工和角色作用,正确认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物权变动、物权优先效力等对判断被继承人遗产的影响和作用,必然也就成为继承公证实务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4.
王京 《中国公证》2008,(3):42-44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后.刘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自己和丈夫傅某于2004年订立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将两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傅某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刘女士的个人财产并办理了公证。2005年登记过户手续办到一半.登记部门要刘女士交纳相关税费并通知其要承担以后的物业费和供暖费用,刘女士考虑到当时傅某身患绝症正需要用钱,便没有继续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1月傅某去世后,刘女士再次拿着公证书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因傅某死亡,该协议已经失效.必须持继承公证书才能过户。刘女士不能理解:怎么自己和丈夫生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丈夫一死协议就失效了呢?  相似文献   

15.
彭敏莉 《中国司法》2010,(12):66-69
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16.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岩 《法学杂志》2006,27(6):106-109
登记机关应当仅仅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令其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1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由于登记机关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毕竟留有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虚像”和现实中权利“实像”不相吻合的漏洞,因此存在制度弥补的必要。特殊情况下的职权主义实质审查义务、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填补该漏洞。  相似文献   

17.
钱进 《中国公证》2006,(2):26-29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立法例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手段,很多国家就登记机构专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规,或者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管辖。”《德国土地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二掌管。不动产登记局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有管辖权。”在瑞士,依瑞士民法典及州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在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于登记的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这一机构是英国现今统一从事不动产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据此.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的,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19.
一、房产之上存在赠与义务负担的继承公证的实例分析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此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突然遇车祸身亡.后王某和李某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却被告知因张某死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李某遂来到公证部门请求帮助.经了解,张某的继承人对赠与事实无异议,并愿意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相似文献   

20.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继承法》全文,对其中的“除前款规定外’该怎样理解呢?目前观点不一,有人理解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陈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l.V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书中的送养方由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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