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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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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今社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育的关系已出现了相对分离的态势,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与人口生育的分野。以往《婚姻法》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及提高人口生育质量而作出的关于法定婚龄、禁婚亲、禁婚疾病的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婚姻家庭法应将此类规定剥离出来,由人口生育法单独予以调整,以适应人口生育与婚姻家庭相对分离的现实。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禁婚疾病的规定混淆了结婚自由权与生育权,它违背了私法自治理念,与婚姻自由原则相悖,忽视了婚姻生育功能的历史变迁,误读了婚姻的本质和内涵,亦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衔接,致使婚检制度名存实亡,故理应废止。  相似文献   

3.
论禁婚亲     
张毅辉 《法学论坛》2003,18(5):53-59
现代各国的禁婚亲制度大多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 ,禁婚亲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其按照亲属关系的性质和远近来确定禁婚亲范围的原则和方法被许多国家所继受。禁婚亲范围有相当的稳定性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 ,在一些国家有相对缩小的现象。中国古代社会里形成的禁婚亲制度具有很强的伦理性 ,但宗族主义色彩浓厚 ,禁婚亲属范围广 ,重男宗轻女系 ,故在社会和法律转型时期必然会被西方的禁婚亲制度所改造 ,重男轻女的观念被抛弃 ,禁婚亲范围逐渐缩小 ,我国台湾地区禁婚亲制度的演变印证了这一点。我国现行的禁婚亲制度 ,禁婚亲属范围适当 ,禁婚理由充分 ,应保持稳定 ,无需扩大 ,但对因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禁婚范围应当明确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古代中国关于禁婚关系范围的婚姻法制,从先秦时期始,经秦汉至唐,历两宋、元、明、清,一直到清末、民国时期,禁婚关系范围法制的内容相当丰富。古代中国禁婚关系范围法制,既是各个时代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也与各个时代的伦理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因素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5.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已缺乏合理性。随着不育文化的兴起、国家经济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除婚禁。  相似文献   

6.
强制婚检与疾病婚禁婚制度有着密切的制度关联。在我国婚姻立法禁止患有特定疾病者结婚的前提下,法律将婚检设定为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有其合理性。但疾病婚禁婚制度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干预逾越了必要的限度,《民法典》将疾病婚禁婚改为可申请撤销,这是在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健康利益之间维持了一个适当的平衡,因此符合宪法。在《民法典》不再将患有特定疾病作为禁婚对象的条件下,强制婚检制度就有必要随之改革。此外,可撤销婚姻制度也有助于推动公民在婚前积极进行婚检,因此没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相似文献   

7.
本文试图从婚姻自主权的内涵和对法律禁婚的不必要性的论证等方面来对大学生的婚姻自主权予以肯定,同时也明确取消结婚限制并不意味着提倡大学生结婚,在校大学生应正确行使婚姻自主权。  相似文献   

8.
随着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各个高校禁婚禁育的大门陆续打开,而公众对于在校大学生婚育权这个社会焦点的评论也褒贬不一.本文从法律的价值冲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平等价值、法与人权的关系以及法治的角度对大学生婚育权进行了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9.
实践中对于非婚生育是否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存在争议,而争议的背后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解读和理论适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在行政收费原理下应围绕国家主体以概括量化的数字形式确定范围,避免婚姻状态对费用征收范围界定产生的影响。同时,在规范视角下,法律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属于强制性义务,但不宜解读为禁止非婚生育行为。婚生与非婚生育本质上同属于生育行为,在同一体系内应当保证费用征收的同一性。因此,必须基于理论和规范的分析,方可界定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相似文献   

10.
陈苇 《现代法学》2000,22(4):109-111
夫妻一方婚姻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 ,应当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 ,才能公平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借鉴外国立法、司法经验 ,对《婚姻家庭法》(1 999年法学专家建议稿 )进行修改 ,将夫妻一方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领取退休金的预期利益等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婚姻责任制度旨在对婚姻进行全程的调节监控,包括婚约制、亲权责任制、家务劳动补偿制和离婚后的扶助制等。婚姻责任制度的构建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弘扬,迎合了大众的心理需要,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还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责任意识的文化熏陶等途径保证婚姻责任制的实施。  相似文献   

12.
变性权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并依法通过变性手术改变性别的权利。已婚者享有变性权,可以独立行使该权利,无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也不应以离婚为条件,但其变性权应受法律规制。同时,婚后变性不能引起婚姻关系的自然解除。对婚后变性不离婚的,应将其婚姻关系作为一种例外予以承认。双方欲解除婚姻关系的,只能依照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或者依照司法程序诉请离婚,并妥善处理好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和探望问题。  相似文献   

13.
科学揭示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婚姻立法与司法的理论前提。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明了婚姻关系乃是世俗社会的伦理关系 ,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便是家庭这一“伦理实体” ;婚姻法律制度则是婚姻这种基本伦理关系的承认与保护。由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所决定 ,关于离婚的立法原则应当以现实社会的普遍伦理价值为标准 ,并具体化为离婚成立的诸种客观条件 ,从而使司法在离婚案件上的功能更多地由立法来承担。  相似文献   

14.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法一公布,激活了人们的法律思维,打破了人们某些固有的家庭生活规则,挑战了传统的婚姻观。呈现了许多新的亮点:规定了结婚瑕疵的救济途径;厘清了发展中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制有了新的意蕴;明示了生育权女性做主的原则。体现了婚姻法的法理性、现实的针对性、改革开放的时代性和社会发展的前瞻性,它的发布有着深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陈会林 《政法论坛》2021,(2):180-191
法律规定婚约,是现代世界立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也是我国前现代的立法传统,但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了婚约。这一回避婚约的立法模式源自20世纪30年代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于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制革新,正式形成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基于"征文考献"来看,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的因由可能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约被视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形式,二是婚约入法被认为是倡导婚约、干涉婚姻自由,三是婚姻立法学习成文法典不规定婚约的外来经验。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对社会和司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婚姻立法应该规避的是婚约中妨害婚姻自由平等,不利于促成姻缘、稳固婚姻的内容,而不是完全回避婚约。  相似文献   

16.
从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出发,本文讨论了中国婚姻法改革的一系列问题,并通过三种婚姻形式的提出和分析,对离婚后当事人扶养安排、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权问题作了充分的讨论。从有效信号功能和有效分离功能的角度看,现代西方和中国婚姻法的改革都犯了有效分离功能不足的错误。经济帮助的方法由于缺乏合理的公共政策原理而应该在婚姻法中被删掉,婚姻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则可以通过婚姻法或一般合同法进行处理。如此的改革将使中国的婚姻法内涵更加合理,也更加适合婚姻市场的现实。  相似文献   

17.
The subject of this paper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riage and equality in Giambattista Vico. In his writings Vico gives the notion of marriage a unique importance, not framed on any oversized notion of nature or natural law but on the political fight for the right to marry (a quest for full citizenship status). The right to marry is linked with complex dynamics of human equality, and to a notion of human nature shaped by belief‐dependent institutions.  相似文献   

18.
周艳波  曹培忠 《河北法学》2003,21(6):139-142
重婚案件的被害女如何被保护,如何立法来规范调整公民固有的民事权利——配偶权,婚姻法却未能规定。婚姻法只将上述的内容加以原则性规定,因此对于配偶权问题就有所回避,明显滞后司法实践,法学界对配偶权有严重的理论分歧。婚姻是一个伦理范畴。它需要法律、道德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婚姻家庭问题需要由法律来调整,但法律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中的所有问题。配偶权是受双重规范调整的民事权利,谨慎对待离婚和婚姻自由。  相似文献   

19.
和丽军 《时代法学》2013,11(4):66-75
根据我国《继承法》,不仅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间、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也均互有继承权,该规定直接突破了世界通行的继承权仅在血亲及配偶范围内的传统基础。无论从继承权产生的基础,还是从姻亲继承产生的源流上分析,我国基于赡养扶助行为授予姻亲继承权都是对继承权基础的直接违背,也是对现实生活中民众继承习惯的背离。通过对姻亲的赡养扶助行为与继承权关系的分析,找出合理的路径与渠道对其实施赡养扶助行为后的权益进行补偿,始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王玮 《河北法学》2005,23(9):50-52
结婚条件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婚姻法中结婚条件更多地强调了社会利益的实现,个人权利保护不够充分。在个人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我国结婚条件构成的不足愈加显现,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态度上的犹疑和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关注婚姻的特殊性,从实质意义上实现对个人权利的充分保护,达到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充分实现的平衡,细化结婚条件,将是解决许多难以解决的婚姻家庭领域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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