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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的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观点处理相类似的案件会得出不同结论,尤其是对所有权人通过非法方式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产案件的处理。域外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的历史及现状表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与本国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所有权说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有着积极的意义,其对我国财产犯罪的法定刑偏重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缓解作用,符合国民的观念。我国的刑事立法及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也是坚持了所有权说。所有权说会随着民众对占有秩序的逐步重视、法制观念的增强而被适度修正,审判实践会适度扩张财产犯罪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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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合法的占有,本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他人的合法占有权,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侵害了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非法占有日的本质应当是犯罪目的,而不是犯罪动机.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公权力对财物的占有是合法的占有时,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行为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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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之上存在所有权说、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所有权说、本权说存在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端,占有说又存在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处于本权说与占有说之间的修正说成为主流立场。占有原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已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不过,并非所有的占有侵害都成立财产罪,基于占有说的立场必须对财产犯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以合理划定财产罪的成立范围。合理对抗本权的占有是我国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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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法益究竟采所有权说还是占有说,可能会对特定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侵犯财产罪法益进行体系性思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得出结论,财产罪法益仍应坚持所有权说,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下的自己财物,如果没有借此索赔等后续行为,不应构成相关的侵犯财产罪。通过对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类型和冲突类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冲突问题对于立法、司法和理论有着重大影响,值得进行整体的体系性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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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包括财物罪和利益罪。财物罪又分为取得罪和毁损罪,并以"占有"为根基确立财物罪中取得罪的法益。以盗窃罪为例,窃取他人财物时,可能成立盗窃罪。这里的他人财物,即是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如何界定"占有"的含义和范围,成为判断盗窃罪成立的关键问题。最近,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了一个与该问题有关的案件,对界定盗窃罪中"占有"的含义和范围提供了一个新的参考。一、基本案情[1]被害人于案发当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在大阪府私营地铁站附近的公园内坐在条凳上与朋友说话,将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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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如何定性,涉及财产罪保护法益范围、盗窃罪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内容以及《刑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等刑法理论问题。合法占有权并非一概都能对抗所有权,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如果没有索赔或接受赔偿不能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又进行索赔或接受赔偿的则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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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受骗同意是否有效,迄今为止的主观说和客观说诸观点均难以得出完全合理的结论.受骗同意问题的实质,就是探求"任意性"的具体判断标准.阿茨特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以刑法只保护"存在状态"的法益为立论基础,导致在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的场合,对同意效力的判断结论违背国民法感情.既然法益是人格发展之工具,就不能否认法益也具有交换价值,质言之,刑法不仅保护法益的存在价值,也保护交换价值.修正法益关系错误说的立论基础,就找到了破解阿茨特法益关系错误说在面对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时解释不能之困境的钥匙.应以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作为被害人受骗同意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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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113-118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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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刑事司法判定研究——以个案为线索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杨毅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6):108-114
如何准确认定防卫案件是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1997年《刑法》虽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大修订,但并未根本改变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其原因在于修订着重解决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于如何区分自我防卫与相互斗殴。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起因是否有责"、"防卫是否不得已"的区分标准,虽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却过于简单与绝对,未能深入探求案情,甚至与立法精神有一定背离,使得自我防卫案件往往以相互斗殴结案,而这也与犯罪控制的诉讼模式、司法技术限制、文化上的复仇动机等因素有密切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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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刑民冲突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否以及处理刑民案件时的先后顺序。"刑民独立、并行为主"应为审理之基本原则,并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之间的冲突是刑民冲突的典型表现,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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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明知为前提 --为一个司法解释辩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严格责任与罪过责任分立的基础上,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为前提,这样才能在保护幼女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求得一种法治视野下的平衡.应当摈弃"应当知道"的传统提法,而把奸淫幼女的明知分为确切知道和推定知道两种.从最高法院关于奸淫幼女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发,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解释体制及其形式应该逐渐由抽象的司法解释过渡到个案性质的司法解释,再进一步过渡到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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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以遭受损害为由,以通过媒体曝光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要挟,向商家提出天价索赔的现象屡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将此类行为定性为“维权过度”,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有的司法机关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的争鸣,无罪论者认为对“维权过度”行为定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损害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有罪论者则认为,消费者非理性维权,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破坏了法律秩序,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考察域外立法及司法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对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分类甄别,区别不同情形做出处理,以期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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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盗窃行为入罪问题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对于不动产盗窃行为能否入罪并无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多有争议。刑法上的“物”的概念应与民法上的相关概念衔接,不动产作为物的重要种类,同样应该得到刑法保护。从不动产的“窃占”手段特征、“窃占”行为属性、所有权变动制度以及社会一般价值观念等方面出发,可以得出结论,盗窃不动产行为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