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47 毫秒
1.
打击虚拟财产犯罪,有效的保护虚拟财产,关键在于网络玩家所拥有的游戏账号及游戏中的虚拟武器等能否被定性为刑法中财产犯罪中所保护的“财产”,是否有价值。这就需要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做出明确定义。本文试图探究虚拟财产的性质,希望能对改善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非常有限的状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盗窃这种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罪,目前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仅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法律界定及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角度,论证网络虚拟财产可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3.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在为人类提供全新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催生出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定性存在诸多争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用《刑法》进行规制。目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将其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  相似文献   

4.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可控制性的财产属性,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当前,我国刑法缺乏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规制的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应推动刑法明确界定信你财产的范围和性质,将其纳入盗窃罪规制范畴,推动实现刑法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正义,维护网络环境和秩序。  相似文献   

5.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对其进行保护。探讨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中的准确定位以及对其应给予何种及如何给予适当的保护时,首先要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界定问题;其次要研究刑法对其加以保护的价值基础与现实基础;最后,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和地区的立法实践经验,通过修改刑法总则关于财产范围的划定、增设新的相关条款来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曾嘉 《法制与社会》2010,(33):119-119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大量出现,虽然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盗窃网络游戏币而被界定为盗窃罪的案例,但是在立法层面,以及大多数司法实践中,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的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适用模式。本文从我国学者的一些观点出发,参考当今国际上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提出我国在规制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方面的立法模式建议。  相似文献   

7.
论盗窃虚拟财产的罪与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网上娱乐业的繁荣与发展,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也频频发生。但刑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及解决还很不完善。本文拟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进行简要分析,包括其是否成立犯罪,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以及如何对虚拟财产实行刑法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规范网络运营市场。  相似文献   

8.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谦抑刑法观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的意义在于通过维持、唤醒国民的规范意识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在信息网络异常发达的当今社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谦抑的刑法观与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念,一方面应当坚决反对刑法圈的过度扩张;另一方面,一定限度内积极预防措施的施行应当被允许.反观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由于缺少相对统一的标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难于精确界定,以计算机犯罪定罪的惯例显然无法涵盖上述所有行为类型,容易造成刑法适用失衡的不当.因此,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以刑法的形式规范起来,以打击一切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9.
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空间的建立成为一种时尚,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实现了个人对虚拟财产的需求与满足,与之相对应,犯罪的黑手也开始伸向还处于法律保护边缘的网络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10.
刁涌 《法制与社会》2013,(16):91-92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新生事物。本文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且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田刚 《法学论坛》2021,36(2):66-75
《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发布是数据安全作为独立法益的立法宣示,基于数据安全对个体利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价值,刑法有必要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现行刑法对数据安全的保护是通过制裁信息犯罪间接实现的,由于刑法视阈下的信息和数据存在着本质性差异,未来刑法必然要建立新的数据犯罪罪名体系,实现数据安全领域刑法保护的大规模扩张。为了避免刑法扩张演化成违背谦抑性的公权力滥用,必须进行"合边界性审视",确保其不会突破刑法自身的边界。由于数据安全法益自身无法通过"法益原则"实现刑法边界划定功能,有必要引入"广义危害性原则",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刑法保护扩张之前,划定扩张的合理边界。  相似文献   

12.
略论中国内地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谢望原  张雅 《现代法学》2003,25(5):56-63
知识产权对世界各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其进行刑法保护乃国际趋势。在中国内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是由刑法的保障法功能、刑法追求的公正价值以及WTO的游戏规则决定的。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中国内地刑事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个罪的犯罪构成,规定了罚金刑和自由刑结合的刑罚手段及公诉与自诉结合的起诉方式。尽管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立法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论一般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由没收财产刑的体系地位与适用对象可以看出 ,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重的附加刑。但如果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 ,没收财产刑如果作为一种剥夺部分财产的刑罚 ,在已经有罚金刑规定的情况 ,没有存在的必要 ;作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犯罪适用的判处没收财产 ,难于看出其特殊的性质 ;作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刑 ,违反刑法的基本目的 ,其存在具有一定的超刑事责任范围的任意处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倾向。因此 ,笔者认为 ,一般的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14.
中国行政刑法的立法缺憾与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刑法之概念为德国学者所首创,但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中国的行政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和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的行政刑法立法存在着缺乏与一般行政法条款衔接、缺乏行政违法责任与行政犯罪责任竞合的明确规定、法定刑设置过高、对于法人犯罪的刑罚措施过于单一、劳动教养制度弊端丛生等诸多问题,需要相应地加以改进.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对行政刑法和行政法规范进行衔接、明确行政违法责任与行政犯罪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降低行政犯罪的法定刑并废止其死刑、增加对于法人犯罪的刑罚措施并将劳动教养制度司法化.  相似文献   

15.
刑法方法理论的若干基本问题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世洲 《法学研究》2005,27(5):70-85
刑法方法与具体问题相联系,属于刑法学研究的内容;刑法方法论与世界观相联系,一般地属于法理学研究的内容。每一种方法都有自己的功能,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仅仅使用一种方法是无法完整地研究刑法学的。在现代刑法理论的构建中,比较研究方法是值得我国学者特别重视的方法,体系性方法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刑法理想对刑法方法的选择具有根本性的指引作用。从总体上说,综合的方法才是最好的刑法方法。  相似文献   

16.
李慧英 《行政与法》2006,(10):108-110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私有财产是我国目前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保障法作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应当提高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扩大保护范围、提高法定刑,以实现保护公共财产与保护私有财产的平等。  相似文献   

17.
行政刑法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行政刑法在法律上兼具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性质,行政刑法是国家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规定行政犯罪并追究其行政刑法责任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似文献   

18.
刑法关怀与刑法解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应体现法律之公平善良的特质 ,刑法关怀是指刑法对自然人、社会组织及社会所给予的刑法关注、刑法抵御和刑法保护 ,刑法解释即有权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原则使用法定方法对法律文本所作的阐释 ,是连结刑事立法与刑法适用的纽带和中介 ,是折射和反映刑法关怀的最佳视角。欠缺刑法关怀的刑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说可能是合法的但未必是合理的。从刑法关怀的维度审视我国现有的刑法解释 ,一方面在于把刑法关怀坚持到底 ,另一方面在于反思刑法解释的真正科学的定位 ,由此建立合法合理的刑法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19.
刑法中存在普遍的"有意将不同者等同视之"的"法律拟制"现象,这种"以假为真"的作法并不必然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而有可能是在坚持刑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的一种刑事立法层面上的有效方式。所以,对刑法中拟制现象的研究不能仅限于"刑法的拟制性规定",而应该以"法律拟制"本身所代表的标准来审视刑法中的拟制现象。  相似文献   

20.
刑法的调整对象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肖洪 《现代法学》2004,26(6):57-65
刑法有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一直是国内外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刑法学界和法学界通说都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但是,如果刑法真的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话,区别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依据主要在于调整手段的不同的话,那么,为什么调整同样的社会关系要用不同的调整手段呢?是否完全只能靠立法者来决定什么是刑法的调整范畴?那么,这样又怎么能够防止立法者可能产生的误差呢?因此,刑法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研究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中来界定,而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就在于刑法调整的是破坏法律制度的行为,即刑法的调整对象是破坏法律制度的行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