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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比较法的存在,根据它原本隐喻的理想,应该是象征着一种法律生活中勇于开放的学习态度,一种内国制度建设中善于通过比较来形成决定的豁达作风以及一种敢于与不同法律制度进行竞争的思想态度。在这种意义上,比较法是一种有关本体的方法论,而不是有关方法的方法论。然而,实际上,现实中付诸行动的比较法从来没有如此"本体地"纯粹过,历史上关于比较法的兴盛诸事,比如中世纪关于罗马法的传播和教育研究,近代以来东方国家对于西法东渐的积极作为,其所受驱于其中的学习历史或者学习异域法律文明的动力,往往都主要是一种对于现实的自存体系不满爆发出来的革新渴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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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代比较法作为学术研究的一门学科(或者方向)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在人们研究本国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的时候运用比较法的问题。在这种场合,研究某一法律问题,或多或少总是在广阔的比较法基础上进行的。这一方面通常称为“微观比较”,可以归入“狭义的比较法”一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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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法律科学会所发起的国际比较法学会,业已正式成立,并于去年九月间在西班牙巴塞罗纳省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有来自三十九个国家的一百八十名代表.大会有来自东欧,特别是苏联、波兰、罗马尼亚等国的比较法学者,以及日本等国的代表.代表中颇多学术权威或司法界有地位的人士.大会除分成四个专门小组进行座谈,尚有一般性的讨论.座谈的专题有:1. 印度吸收外国法律诸问题;2. 生存配偶的继承权;3. 比较行政法学上的"听取他造意见"原则;4. 以法律手段促进家庭稳定的比较研究.这四个专门小组都曾展开了讨论,为着更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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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 苏维埃学者认为,比较法学应理解为一种专门的研究方法,借助于这种方法,对各部门法、刑法诸制度以及某些刑事法律规范和理论加以比较。 在苏联和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论著中,不乏专门运用比较方法从事刑法研究的论著,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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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169-180
以比较法教育作为办学方针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史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历来为学界关注。但至今的研究都没有注意到该校在比较法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教员的缺课、学生对教学方式的诟病、比较法课程数量的锐减等,这些现象实际是西方法律教育移植后逐渐本土化过程的反映,也是中央与地方教育自主权博弈的结果。比较法课程重要性的降低,教育部及司法院对法学院发展的限制,兼职教员微薄的薪资,都对比较法教学产生了重要影响。解析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育发生转变的原因,为反思民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提供了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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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培养法律职业人员,通过司法考试选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职业选拔模式与法学教育是脱节的。但是这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选拔制度在新的条件下暴露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在社会变动、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日本参照美国的(Law 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开始将法学教育与选拔、培养法律职业家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预见这种变化将会对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并在比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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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引言 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长期以来都是重要的法学课题,比较法的基本任务就在于,将不同国家法制在解决反复出现于不同社会的那些问题和冲突时所采取的方式加以整理和归类。然而,识别各种法律规则异同的这一过程只是比较分析的第一阶段。本文将集中讨论比较分析的第二阶段,即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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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比较法的发展历程 比较法作为一门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学科,它的发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相互交往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闭关自守的条件下没有必要产生比较法,无论中外都是如此.凡是比较法发展较快的时期,都与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相联系.总体上说,在古代和中世纪之所以不能产生比较法,就是因为当时的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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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当代中外的许多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这一传统性的争议问题具有多种理解.基于研究的视角、立论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人体有以下几种观点:即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文化比较、静态比较与动态比较等.这些研究方法对当代东北亚各国的法律、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体系之间的比较研究,同样是适用的.这也就是说,我们研究中国、日本、韩国、朝鲜、蒙占和俄罗斯①各国之间的法律渊源、法律传统及其所属法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和法律体系的构建的异同,研究它们基了:各自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不同时期受到世界主流法系的深刻影响的不同,进而进行深层面的探究和比较研究,同样适用于上述的比较研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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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导言现在,比较法很时髦。我们在报纸上读到有关外国法的东西,我们到国外旅行,我们碰到各种各样的外国人。比较法经常被欢呼为向外国学习、无须很大代价就能达到本国法之改革的一种便利途径。当然,比较法和向外国法律制度展示自己对任何法律文化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向自身环境之外挑战的开放心态,法律文化就会与内部发展失去联系,趋于变得僵化和贫乏。19世纪的中国就是这种见解的印证。德国法是比较法作用于一国法律文化的极好例证:德国法是日耳曼法,罗马法,北意大利法,法国法,荷兰法,英国法和美国法的混合物。法律主要是通过借鉴而发展:在德国法中的确难以发现到底什么是德国自己的。①所得税在英国发明(打败了拿破仑的税收)并在十九世纪初输入到德国。②德国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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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还是J.D.?——中、日、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上,中、日两国法学教育属于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类型,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但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两国出现了借鉴美国法学院制度,探索建立法律实务教育模式的新动向。论文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日本的法科大学院(J.D.)、以及美国的法学院制度(J.D.)进行了比较观察。对中日两国新型法学教育制度形成与效果的关系作了分析,对法学院制度形成的路径、方式和评价机制问题作了探讨。作者认为,制度形成的关键不在于形而上的可行性讨论,根本性问题是对制度要素的观察、分析以及摄入,构成要素的摄取决定了制度的效果和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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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入手,详细分析了国外法对本国法的启示,从一个新的角度向我们展示了,何谓比较法以及比较法研究的实践价值。比较法无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于我们法律实践来说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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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与近现代中国法制之命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现代中国法制以法律比较为起点,并通过法律比较而发展。近现代中国法制发展曲折徘徊之时,也是比较法学低谷沉默之时。近现代中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法学的复兴与繁荣,都是循着法律比较的途径,并在比较法学的基础上进行的。法律比较对于一国法制建设具有不可或缺性,可以说比较法学与近现代中国法制建设是共命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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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侦查的法律问题,其基本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上关于侦查的制度和规范中。通过讨论,求得对侦查的法律问题的正确认识和掌握,无论对于侦查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侦查实践,都是极为重要的和非常紧迫的。侦查的法律问题很多,现仅将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论述如下: 一、关于侦查主体的资格与权限问题 侦查主体的资格与权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侦查合法与否的根本标志。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是专门机关的专有职权,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有权依法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任何其他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实施侦查(刑诉法第3条、第4条)。侦查权由国家通过法律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