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00 毫秒
1.
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城市地下空间权是对土地立体利用的产物,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定主要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就权利支配范围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仅涵盖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在公示方法上,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存在及变动除遵循一般登记法理外,还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特定基点作为空间高程测算的基准。我国应区分不同的分层利用需求,通过有偿出让或划拨方式将空间权让渡给他人,并允许权利人在空间内再行创设空间权和有条件转让地下空间权。城市地下空间权基本规则在框架上应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所构成。 相似文献
2.
3.
论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物权登记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地下空间仅指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地下空间权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水平投影以定其水平位置,竖向高程差确定其立体位置,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测量基点。在登记效力上,作为权利束的地下空间权不可以统一划定,而应以权利种类分别确定。就登记确权而言,地下停车位归属应依据公摊面积确定,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属国家,他人可以债权、股权等形式享有投资利益。 相似文献
4.
5.
6.
7.
论我国地下空间权建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资源的紧缺,使得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转向立体,但我国在地下空间的立法方面是缺位的,本文从地下空间权的主体,客体和性质三方面对地下空间权进行剖析,分析其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借鉴外国的立法例,对物权法的立法体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9.
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趋势。空间权具有物权属性,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其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而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这不仅将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排除在外,而且也昭示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笔者通过分析空间权与传统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欲确立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文提出了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以期完备的空间权制度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相似文献
10.
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上下空间的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名称,其中包括区分地上权说、分层地上权说和空间权说。我国理论界采纳空间权说。对于土地空间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也存在争议,有人主张独立物权说,也有人认为不是独立的物权,而主张综合权利说,也有人否认独立权利的观点,认为应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土地空间使用权的客体应该是独立于土地的空间,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视为不动产。 相似文献
11.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空间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 相似文献
12.
13.
14.
浅议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下空间权产生于城市化发展与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双重需求。西方典型国家立法中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空间权制度,我国物权法及相关立法没有确立此具体制度,无法为城市化发展利用地下空间提供法律规范,不利于地下空间有序有效利用。笔者认为应构建地下空间权制度,明确其登记取得方式、登记管理部门以及权利人的优先权等诸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前后,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在对各种地下车库确权理论进行评析的基础上,采用"容积率"标准和"利益权衡"原则确定地下车库的物权归属。此外,本文创新性地引用了"以建筑物实心地基底端水平线为界"这一全新的划界标准,厘清了土地使用权与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空间界限,从而清晰地确定了利用不同土地权利类型所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创造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制度.如何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范围的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以及土地立体空间的不同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协调等问题的全面研究,试图构筑科学的土地分层利用制度,使得我国土地的空间利用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8.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承包地的流转。三权分置权利架构意味着,承包地要以特定方式流转,则必须分置出土地经营权,承包地的流转通过分置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来实现。三权分置的真正意义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置语境下的农地流转仅指需要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型流转,但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立法同时确立了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等其他形态的农地流转,由此形成分置型流转与非分置型流转并存的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之格局,其法律结构存在根本差异。三权分置语境下,流转一词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特指需要新权利分置的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拓展了流转一词的法律含义,立法上的流转一词同时具有土地经营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两重含义。实证法上出现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等法律含义复杂而多样,需要在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和流转一词法律含义二重性的原理下整合和统一。 相似文献
19.
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建筑技术的发展,空间利用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价值,空间不再附属于土地,能够独立成为权利的客体。空间权是对以一定范围空间为客体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的综合表述。理论上,物权性质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地役权,结合实践中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我国立法只需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上权)概念即可,《物权法》对于空间权类型也可做相同处理。 相似文献
20.
传统理论研究“土地法”,而近些年来,随着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深入,各国开始探讨“空间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利性质的研究,我国学者有不同观点,典型的有“空间利用权说”、“空间基地使用权说”、“空间所有权说”.应该说,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具有独立性,是一项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之外、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