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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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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城市地下空间权是对土地立体利用的产物,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定主要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就权利支配范围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仅涵盖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在公示方法上,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存在及变动除遵循一般登记法理外,还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特定基点作为空间高程测算的基准。我国应区分不同的分层利用需求,通过有偿出让或划拨方式将空间权让渡给他人,并允许权利人在空间内再行创设空间权和有条件转让地下空间权。城市地下空间权基本规则在框架上应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所构成。  相似文献   

2.
空间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把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的用益物权分别予以确认。因此,探讨空间权就有了法律依据,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空间权的概念,承认了空间是一种权利"。所谓空间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论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物权登记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地下空间仅指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地下空间权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水平投影以定其水平位置,竖向高程差确定其立体位置,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测量基点。在登记效力上,作为权利束的地下空间权不可以统一划定,而应以权利种类分别确定。就登记确权而言,地下停车位归属应依据公摊面积确定,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属国家,他人可以债权、股权等形式享有投资利益。  相似文献   

4.
在传统观念中,土地所有权权限三位一体即地表、地上、地下无限空间。本着公平效率的基本法律价值观,本着所有权从归属到利用重心转移的思想,现代各国法律开始建立新的土地观,旨在限制传统土地所有权权限范围,以衡平土地所有人与土地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对土地纵向空间的限制产生了独立的空间权;对土地横向范围的限制产生了独立的水权;对土地地表的限制产生了独立的森林权;对土地地下物质控制的限制产生了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权限仍然是三位一体,但是其范围已经大大缩小,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5.
姚俭 《中国审判》2009,(5):70-71
目前,城市土地的利用已从地表扩展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向上发展高层建筑,向下发展地下商场、地铁、地下车库等,土地权利的法律内涵也随之丰富。但国家对城市地下空间产权问题的立法滞后,极大阻碍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地下空间的产权界定不明,担保、入股等派生融资手段无法可依,阻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随之而来又是纠纷的日益增多。本文拟就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造的车库的产权归属作一初步的归纳分析。  相似文献   

6.
因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之利用已由传统的地面渐而发展为向空中与地下延伸.加之,因土地价格之暴涨,为减轻财政负担,空间利用权制度之构建有其必要性.本文首先对空间利用权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并通过对空间利用权制度构建的意义及对空间利用权之体系分析,总结出目前我国空间利用权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地下空间权建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胡正方 《政治与法律》2006,3(5):133-136
土地资源的紧缺,使得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转向立体,但我国在地下空间的立法方面是缺位的,本文从地下空间权的主体,客体和性质三方面对地下空间权进行剖析,分析其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借鉴外国的立法例,对物权法的立法体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土地发展权论   总被引:39,自引:0,他引:39  
胡兰玲 《河北法学》2002,20(2):143-146
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 ,它包括空间建筑权和土地开发权。它是随着城市化的出现、人类提高了对土地的利用水平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形式。国外已有立法对之予以规范 ,而我国尚无相应的法律措施。应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及立法 ,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发展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趋势。空间权具有物权属性,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其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而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这不仅将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排除在外,而且也昭示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笔者通过分析空间权与传统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欲确立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文提出了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以期完备的空间权制度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相似文献   

10.
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上下空间的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名称,其中包括区分地上权说、分层地上权说和空间权说。我国理论界采纳空间权说。对于土地空间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也存在争议,有人主张独立物权说,也有人认为不是独立的物权,而主张综合权利说,也有人否认独立权利的观点,认为应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土地空间使用权的客体应该是独立于土地的空间,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视为不动产。  相似文献   

11.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王利明 《法律科学》2007,25(2):117-128
空间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  相似文献   

12.
应当以公民对城市空间的公法权利而不是私法上相邻权作为分析、解决城市规划许可所引发的城市空间利益争端的起点。该权利源于《宪法》上的城市土地国有制,核心是公民对城市空间的公平分享权,即为满足基本生存需要而利用国有自然资源的基本需要型公平分享权与超越基本需要通过公平竞争程序分享国有自然资源的发展型公平分享权。我国当前城市空间分配法制仅仅保障前者而不保障后者。要彻底解决城市空间利益纠纷,需要以发展型公平分享权而不是基本需要型城市空间使用权为基准完善行政规划许可听证程序,从而保障和落实公民参与城市空间利用规则形成过程、形成空间分配决定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民生、环境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地下空间权作为一项崭新的权利类型,首先在美国、德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且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认可.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呈飞速发展的态势,城市开发的不断深化同样带来了对土地的拓展利用,即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本文探讨了地下空间权的取得问题.  相似文献   

14.
浅议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下空间权产生于城市化发展与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双重需求。西方典型国家立法中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空间权制度,我国物权法及相关立法没有确立此具体制度,无法为城市化发展利用地下空间提供法律规范,不利于地下空间有序有效利用。笔者认为应构建地下空间权制度,明确其登记取得方式、登记管理部门以及权利人的优先权等诸问题。  相似文献   

15.
李杨艺 《法制与社会》2013,(29):167-168
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前后,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在对各种地下车库确权理论进行评析的基础上,采用"容积率"标准和"利益权衡"原则确定地下车库的物权归属。此外,本文创新性地引用了"以建筑物实心地基底端水平线为界"这一全新的划界标准,厘清了土地使用权与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空间界限,从而清晰地确定了利用不同土地权利类型所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7.
王燕霞 《河北法学》2012,30(7):101-107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创造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制度.如何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范围的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以及土地立体空间的不同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协调等问题的全面研究,试图构筑科学的土地分层利用制度,使得我国土地的空间利用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8.
郭志京 《法学杂志》2024,(1):141-153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承包地的流转。三权分置权利架构意味着,承包地要以特定方式流转,则必须分置出土地经营权,承包地的流转通过分置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来实现。三权分置的真正意义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置语境下的农地流转仅指需要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型流转,但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立法同时确立了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等其他形态的农地流转,由此形成分置型流转与非分置型流转并存的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之格局,其法律结构存在根本差异。三权分置语境下,流转一词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特指需要新权利分置的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拓展了流转一词的法律含义,立法上的流转一词同时具有土地经营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两重含义。实证法上出现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等法律含义复杂而多样,需要在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和流转一词法律含义二重性的原理下整合和统一。  相似文献   

19.
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建筑技术的发展,空间利用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价值,空间不再附属于土地,能够独立成为权利的客体。空间权是对以一定范围空间为客体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的综合表述。理论上,物权性质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地役权,结合实践中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我国立法只需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上权)概念即可,《物权法》对于空间权类型也可做相同处理。  相似文献   

20.
传统理论研究“土地法”,而近些年来,随着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深入,各国开始探讨“空间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利性质的研究,我国学者有不同观点,典型的有“空间利用权说”、“空间基地使用权说”、“空间所有权说”.应该说,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具有独立性,是一项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之外、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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