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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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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质押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所谓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票据设质后,即对主债债权人(质权人)、债务人、出质人以及票据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有票据关系,又有非票据关系...  相似文献   

2.
一、票据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票据的质押,是指票据债权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以前,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票据设定质权,用于担保自己或自身以外的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在约定时间内保留赎回票据权利的行为。所谓票据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票据权利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权利质押是…  相似文献   

3.
正案例债权人A向债务人B提供一笔借款,债务人B以自己对C享有的应收账款出质为A设定质权,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第三人C对债务人B亦享有债权。现A、B之间借款合同期限届至,B对C的债务履行期限也已届满,债务人B均无力还款。债权人A向B主张实现质权应同时C向债务人B主张抵销。债权人A认为其  相似文献   

4.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改造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与担保法上保证制度类似 ,票据保证制度是担保主债务履行的从债务 ,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但由于在实践中由于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故其制度呈现鲜明特点。一、关于票据保证的成立制度问题作为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必要保证事项后 ,保证即告成立 ,无须票据主债务人(被保证人 )同意 ,也无须主债权人同意。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主张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  相似文献   

5.
法学理论中一般将票据上的保证称之为票据保证,而把其他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保证称之为民事保证。所谓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对于民事保证,笔者赞同这样一种定义,即它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权人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②由此看来,民事保证的范围更具有广泛性,它可以覆盖到信用保证的各个环节,甚…  相似文献   

6.
所谓票据质押,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持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为设质背书①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债权的行为。以票据设立质押,因其具有担保债权、融通资金等多方面的社会功效而为现代各国立法例所认可。我国《担保法》与《票据法》均规定,票据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是,由于《票据法》与《担保法》在票据质押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且不尽一致,因此,关于票据质押的要件及效力、票据质权人的权利范围及其如何实现质权等,都是理论上有待研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如何确定被代位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债权人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对第三人本无诉权,因债权人(代位权人)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对第三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故不能对第三人起诉;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人)是以自…  相似文献   

8.
在利他契约 ,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 ,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 ,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论质押     
论质押黄名述所谓质押,是指出质人(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某种权利凭证移交于债权人占人,以用作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将其动产拍卖、变卖而从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或享有就其权利凭证实行兑现的权利。故质押又称质权。我国《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10.
论代位权     
马瑛杰 《山东审判》2003,19(1):86-88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代位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  相似文献   

11.
郭筱琦 《中国律师》2001,(12):57-59
质权是抵押权之外近现代民法另一重要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近现代民法质权制度的发展以罗马法为其源头,随后在大陆法系各国中陆续建立了各自的质权制度。一般而言,依据质权标的物为标准,质权可以划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不动产,由于该质权体现的是一种农业经济社会的物权担保形式,同时已存在了抵押权的保护,因此,除日本之外,已没有其他国家再设有此项制度。在动产质权方面,各国均有着一套完善的立法规定体…  相似文献   

12.
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①从其含义可知,票据保证兼具保证行为和票据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保证行为,其具有从属性的特性;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其又具有独立性的特性。两种相互矛盾的特性集中于一种行为之中,使其成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制度,这势必对该行为的性质的准确把握带来较大难度。而对这两种属性的关系如何定位也必然会对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一、票据保证的从属性 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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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追索债款时,往往因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使其债务追索偿陷于被动局面。时下,债务人怠于主张权利的现象表现诸多方面,如,未向第三人催要宕在帐上的应收款;上级部门抽取其资金而不主张收回;听任第三人迟延交货等等。债务人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便产生一系列连锁反映;自身资金的亏乏,无力清偿债务,致债权人损失。鉴于这一情况,债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疆行债务呢?对此,笔者略谈浅见,以作引玉之砖。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无任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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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付款人与票据上的债务人票据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中享有票据权利者为票据权利人,负有支付票据金额义务者为票据债务人。相对于票据债务人而言,票据债权人的确定较为简单,一般谁持有票据,谁就是债权人。出票时的收款人是最初的债权人,之后经过转让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即为票据债权人。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持票人都享有票据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票据债权人。只有合法的持票人才能成为票据债权人,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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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人民司法》2005,(11):109-110
债权人代位起诉一定要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吗?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一起债权人代位起诉次债务人一案中,发现原告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对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不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债务人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提出在传统民法中,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这种法律关系中有两个特定,一是当事人特定,特定的债权人与特定的债务人;一是债的内容特定,即特定的给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既不能向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第三人也不对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由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法律关系,将与之无关的第三人排除在债之外。债  相似文献   

17.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1,(1):33-49
涉它契约之涉它 ,包括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涉它契约系指使契约发生以上结果的特别合意 ,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行为不可混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对自己损害的赔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6 4、6 5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与德国法上的“经由被指令人而未交付”相同 ,因此不属涉它契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票据抗辩是在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时,票据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拒绝票据债权人的请求,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为票据抗辩权。《票据法》特别注重票据的流通性,它规定票据抗  相似文献   

19.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账户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银行账户所表彰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向债权人出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权人依此担保方式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即为账户质权。实践中,账户质押的运作方式大体是债务人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在该银行设立的账户向开户银行质押,以此作为贷款的担保。比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并将在乙银行设立的某账户质押给乙银行。承诺在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时,乙银行可以直接在质押的账户中扣划存款以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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