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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死刑司法控制的一条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充分发挥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功效,首先,应强化“少杀、慎杀”观念、培育“宽容”观念、淡化“报应”观念和确立“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观念.其次,要完善刑法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和实现部分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再次,要尽快出台典型死罪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和积极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最后,要健全死刑案件缠诉、闹访的防控机制以及完善死刑案件的舆论引导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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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限制死刑是通过对情节的解释来实现的。酌定情节是调节死刑适用的主要手段。死刑案件量刑情节冲突,应该采取"两分法"的判断模式。死缓是解决现时期死刑适用率偏高及弥补适用死刑弊端最为合理的方法,应合目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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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的泛化现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金刚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1):170-182
当前,以死刑案件为突出代表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泛化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的事实和证据宽泛,量刑事实与犯罪事实关系松散,量刑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产生冲突。就我国司法而言,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仍应遵循法定性原则,符合酌定量刑情节构成要件要求;酌定量刑事实还应符合刑罚的目的要件,酌定量刑情节与犯罪事实应当存在直接的影响关系;法官收集酌定量刑情节证据行为不得背离其中立地位。规治酌定量刑情节泛化现象必须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设计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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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情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具有相当影响,有时甚至起着关键作用。犯罪手段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犯罪手段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严格把握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标准;二是充分发挥犯罪手段温和情节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三是正确考量碎尸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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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故意杀人罪是最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被害人加害在先引起他人加害 ,或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他人加害属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 ,被害人的过错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司法解释确立了“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 ,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时往往不予考虑。为了减少和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在立法上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这一酌定情节法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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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6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0月至2010年2月发布的若干司法解释是民事赔偿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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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及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根据刑法谦抑性和刑罚个别化原则,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的适用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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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过错影响死刑适用的根据在于其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趋轻变化.“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共同为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了完整的诠释框架.被害人存在罪错的是否适用死刑应当分情况处理;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案件中没有明显的从重情节或者还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原则上应当判处死缓;被害人存在轻微过错的,一般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但可以与其他从宽情节一起对量刑发挥趋轻作用,从而弱化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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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许霆案中酌定减轻处罚情节适用问题引发的一些思考,检讨了我国刑法中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提出应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存在的法律和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刑法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法律依据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简略探讨了酌定情节减轻适用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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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和政策性量刑情节。政策性量刑情节在量刑体系中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所谓政策性量刑情节,有学者认为:“是指党和国家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具体需要,通过刑事政策的形式规定的影响刑罚适用的一定的事实因素。”(蒋明《量刑情节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P168)“宽严相济”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当前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亦是司法理念进步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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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因素在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案件的量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酌定量刑因素主要包括:案件起因、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被害方谅解.法院应该在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原则指导下,正确运用酌定量刑因素,以达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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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死刑的法律制度没有规定专门的死刑量刑程序,导致死刑量刑的酌定情节得不到充分的重视,辩护人也无法有效辩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限制。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就应建立二阶段庭审结构审理死刑案件,将定罪和量刑相分离;建立量刑指南,以限制法官在死刑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保障辩护人在死刑量刑中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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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在死刑案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故意杀人犯罪为视角,从一般应当从轻和一般应当从重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多个酌定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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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我国死刑裁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危害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危害结果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当力戒死刑适用"唯后果论"的倾向;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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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6,(1):3-13
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并且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在未来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中,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