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0 毫秒
1.
环境权理论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良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77-81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权利生长”的视角出发,可以认为环境权是社会成员一项新生的应有权利,是基础性权利,是人类环境利益危机的产物;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环境权有待上升为法定权利———公民环境权。 相似文献
2.
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财产性权利。环境权本身既非人格权亦非财产权,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保护的独立、新型的环境享用权。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的权利对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权利客体各异,分别指向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环境纳污功能。资源权、排污权属于广义财产权的范畴,在价值取向上同环境权截然相反;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属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被称为程序性环境权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亦非环境权,而属于保护和实现环境权的派生性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尽管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也具有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属于环境权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4.
5.
6.
环境权概念体现着西方个人权利文化与中华法系和谐文化的合壁,它分为环境伦理权利、环境法律权利、环境现实权利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之间的衔接和循环是环境权的运行之道。环境权的宪法化,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大陆法系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环境权,英美法系则主要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环境权的发展,在不同语境中环境权宪法化的路径选择与运行之道虽有所不同,但可相互借鉴和移植。 相似文献
7.
8.
徐丰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3):20-26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无需许可,不能剥夺,不可让渡,而环境开发利用权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通常需经许可而取得,其行使须遵循特定程序,因此环境开发利用权不属于环境权的内容。由于后代人具有范围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不宜将后代人纳入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但视后代人环境权利为一种道德权利则是可取的。同时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错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在主体间分配的不均衡性表明环境权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环境权主体并非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9.
环境权实施机制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的实施机制对于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维护人类的环境利益具有实际意义,但现有的理论并没有为环境权的实施机制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成功模式,我们认为,环境资源的市场配置、政府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环境权与传统权利冲突的解决以及程序性权利的完善与享有构成了环境权实施机制的主要框架。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自环境权理论在我国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各种主张纷争迭起。从统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类—自然"环境系统来看,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的综合性权利,通过人对环境的直接支配关系、环境在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分配关系和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可体现出来。环境关涉整个人类的利益,环境权体现了人类利益的共同性,而"人类—自然"环境系统中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之最终路径是宪法化。 相似文献
14.
环境权——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由于企业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接连发生,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环境责任缺失。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负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即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环境权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权利,而是包括多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内的一种成体系化的理论。企业环境权是环境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环境权理论应当成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5.
从民法上的环境权到宪法上的环境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三大问题,环境权在此背景下被提出来。学者们从不同的法律视角,提出了自己对于环境权的认识。民法上的环境权既有较大的意义也有固有的缺陷,因此民法上的环境权不能代替宪法上的环境权,而且最终要上升到宪法层面。环境权理论对我国的宪法从观念到条文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公民环境权论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人类整体性的环境权中包含个体性环境权这个基础性判断是立不住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地球环境是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客观利益,而不是以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只是客观的享受者,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创立者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者。所谓环境权不是关于具体的环境利益享有者与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概念,而是人类整体与人类个体关系的概念。在环境的整体利益和综合利益之下发生的人类个体的单独的、分配性的利益关系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与之相联系的权利是财产权、人身权,而不是环境权。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侵权是对财产权、人身权等的侵犯,而不是对环境权的侵犯。公民环境权论者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设想是一个编不圆的美丽花环。他们所论述的“环境参与权”的实质是参与权,不是环境权。 相似文献
17.
宪法上环境权的证成与价值——以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环境权条款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环境权条款是对环境权提出的带有根本性的实证回应,环境权自身的宪法权利属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根本性进一步从理论层面证成宪法上的环境权。宪法上的环境权既有解释、修改等实践价值,又有生态、公平、安全、和谐、节约等观念价值。 相似文献
18.
19.
20.
环境权入宪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世纪以来席卷全球的生态危机是对人性尊严的严重威胁,为此,现代宪法纷纷确认了环境基本人权。综观各国宪法,环境权入宪有两条比较鲜明的规律:20世纪90年代是环境权入宪的分水岭;发展中国家则是将环境权载入宪法的主力军。可以从三个方面对第二条规律进行初步阐释:人权观念的不同;生态危机的程度不同;宪法文本修改的难度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