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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笔者认为,酒驾只要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两项限定条件,就不认定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刑法第133条关于醉驾为犯罪的规定,已经考虑到了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因此其规定的是醉驾,而不是酒驾。醉驾与酒驾的区别就在于醉驾是在饮酒达到一定量后的状态,本身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所以应当定罪。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以上的,应当入刑,追究刑事责任;80%以下的造成危害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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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查处酒驾是交警的职责所在,车主拒绝下车本身就存在抗拒执法的心理和行为。交警查处酒驾是为了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车主抗拒酒驾检查显然是知道自己将会面对什么,此时更需要交警的严格把关,避免违法行为继续蔓延,进而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交警严格执法并没有锴。强行查酒驾的出发点虽说是好的,但作为执法者,其一言一行还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当然,交警执法时遇到阻碍,并且合理怀疑对方有违法行为,是有权采取一定措施的。但"砸车窗查酒驾"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它有以暴制暴、以毒攻毒的嫌疑,同时还有暴力执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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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认为,酒驾须受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约束,不应一律追刑。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是犯罪的概念,根据该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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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举不胜举,笔者认为,对酒驾应该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严惩酒驾能够起到震慑的作用。所有驾驶员都知道酒后不能驾车,可有些人为何还是一意孤行?一方面是驾驶员心存侥幸心理。尽管每个驾驶员都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但是许多人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以前饮酒驾驶从来没有出过事,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以及在中国人劝酒方式的诱惑下,突破了"开车前不饮酒"的底线;另一方面就是对酒驾处罚太轻。酒后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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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探究酒驾违法查处力度与酒驾事故的关联关系,可以更加客观的了解事故发生机理,对预防酒驾事故有重大意义.将酒驾违法查处力度作为一种特殊干预,使用干预分析模型来评估酒驾违法查处力度对酒驾事故发生的具体影响.过程包括:用受干预影响之前的事故数据建立时间序列模型,获得未受干预影响的预测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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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砸车窗查酒驾",是以粗暴方式执法,且破坏私有财产并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笔者认为,不可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四章第23条第4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条文中没有可以破坏"公私财物"的字眼。交警作为执法主体,如果不按照法律程序来执法,而是使用破坏公私财物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势必会引起警民矛盾,还有可能引起暴力对抗或群体性事件。此外,车窗砸了,驾驶员没有酒驾怎么办?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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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了危险驾驶罪,对于酒驾人员,法律自有相应的惩处措施.而天津交警将酒驾人员带到医院太平间门前接受生命教育,是一种“体验式处罚”.
在交警等执法者看来,把酒驾人员带到太平间外,能让他们认识到酒驾等危险驾驶的严重性,“玩火者必自焚”,这是最好的让酒驾人员感受死亡离自己如此之近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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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淑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65-66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醉酒驾驶正式入刑,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近几年,因为酒驾而引发的事故逐年增加,更加引发了人们对于酒驾入刑的欢呼。可是,醉酒驾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从各方面认定,尤其是最近最高院指出醉酒驾驶不一定都入刑,更是令人思考:到底应如何界定酒驾,对酒驾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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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以为,应该加大酒驾处罚力度,但对酒驾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片面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是一种典型的刑罚万能思维。酒驾是否一律入刑,必须慎之又慎,因为刑法是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用之不当,就会出现打击面过宽的负面效应。况且刑法功能也是有限的,刑罚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手段。治理酒驾的理性做法,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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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驾查处过程中,交警遭酒驾者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交警要善于分析酒驾者行为特征,在"选"、"观"、"控"、"查"、"测"、"扣"、"教"七字上下功夫,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查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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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12,(6):11-11
中国将开展新一轮酒驾整治
公安部的消息,公安交管部门近期将开展新一轮酒后驾车整治,农村和城乡接合部是此次酒驾整治的重点地区,酒后驾驶摩托车等突出问题也将被严查。公安部的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来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查处酒后驾驶数量同比下降41.4%,醉酒驾驶同比下降44.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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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交警执法,不仅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更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潜在的危害。根据法律规定,警察执法时遇到阻碍,并且合理怀疑对方有违法行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酒驾、醉驾有一定特殊性,因为酒精进入人体内是有"时效性"的,如果不在短时间内检查取证,酒精就会在人体内代谢分解消失,等驾驶人员醒酒后再慢慢下车"自觉"接受检查,是无法取到有力证据的,交警也无法对其进行处罚、教育。这对驾驶人员是有害的,助长了有关驾驶人员的酒驾行为,也将为今后驾驶人员和无辜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在查处酒驾时,遇到类似个案,如驾驶人员不配合、合理怀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