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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中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中国固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原有的以士农工商为特点的等级鲜明的社会阶层体系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本文从考察商人群体在近代社会的发展入手,描述了商人阶层在近代中国逐渐走入主流群体的过程和特征,这对于分析当今中国社会的结构和走向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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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商事立法的典范,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体系,以商人作为构建商法典的基础,并从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德国商法理论形成了包括实际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形式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的商人体系。我国的商法学者提出了制定《商事通则》的构想,并致力于构建能够统领现行商事规则的商法总则制度,而其中商主体制度是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德国《商法典》中的商人概念及认定标准能够对我国商事立法体系选择、商主体认定标准等方面给予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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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商人的思想观念也相应发生了值得重视的变化。本文主要论述近代商人群体意识与时代使命感的萌发及其影响,以及商人诚信观和义利观的演变,阐明对近代中国商人的观念与行为均应进行客观分析,不能单凭想象而简单地认为商人所思所为都离不开唯利是图,无任何积极影响可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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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商会裁判权的确立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清末设立商会以来,裁判商事纠纷始终是商会的主要职能之一,而商会与政府也就此权限展开了博弈。从商务局到商会,再至商会商事公断处,商会裁判权经历了一个从确立到发展的过程,它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又学习吸收了外来文化,既是中国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历史产物,同时也是近代中国商事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清末民初商会裁判权的确立与发展历史,是近代中国司法变革的一个缩影,折射出近代中国法律变革的艰难与曲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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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商会是在近代社会历史嬗变和清末新政改革的背景下诞生的。近代宜昌的商业发展和传统商人组织的繁衍生息为宜昌商会的建立准备了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政府的法令政策是宜昌商会诞生的直接推动力量,又为宜昌商会的组建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安排规则。宜昌商会的社会基础、组织制度和角色定位表明,它是一个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相衔接、代表地方商人利益、新中有旧、容旧于新的新式商人社团组织。宜昌商会的诞生过程及其组织面貌折射出近代宜昌社会转型的进程与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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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商人对商业环境的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清时期的商人在改进经营方式的同时,着意改造商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了市场硬件环境、社会信用环境、商业文化环境,由此为商业经营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商人和商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这些有利的外部环境推动中国古代商业发展到了鼎盛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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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国商法的立法模式与立法原则19世纪处于欧洲大陆的法国,继承民商分立的模式,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点,完成了本国商法自商人主义到商行为主义立法体系的转变,开创了商行为主义立法原则的新纪元。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而商事关系是商人之间因商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1]商事关系是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法律关系,商事关系的最终确立,来源于对商人和商行为概念与范围界定。如果采商行为作为确立商事关系的标准,由商行为引出商人的概念与范围,那么商法的立法原则为客观主义原则,即商行为主义原则,反之,为商人主义原则。法国商法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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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宋朝商人积极地向士大夫靠拢,一方面寄希望于子孙通过科举考试成为士大夫,另一方面刻意模仿和追求士大夫的兴趣和品味,甚至在同士大夫的交往中获取了更大的商业利益。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商人这个一直以来被冷落和压抑的群体,在宋朝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起犹如近代的商业文明。他们不仅形成了独特的"行陌"文化,构建了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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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社会管理陷入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社会管理模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所以必须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管理创新不但要学习西方管理经验.更要汲取本土社会管理实践的营养。近代汉口不但创造了历史上中国的商业奇迹.也形成了以社会自治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管理模式。近代汉口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及其在社会管理中功能的发挥将会为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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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亡和启蒙双重任务之下,晚清社会兴起重商主义思潮,成为对近代中国产生深远影响的经济思想之一,并引起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效应。西方的经济侵略直接改变了中国人"重农抑商"的价值观念,社会自发地产生重商的观念。"商战"的口号应时而出,其目的是为救亡,改变中国衰败的局势,体现了晚清国人为追求富强、御侮救亡的时代精神。"商战"的兴起最直接的影响是使传统贵义贱利的价值观受到根本性的挑战并迅速改变。传统社会结构悄然之间发生了错位,商人由"商末"一跃成为"商本",社会中尊商意识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近代"绅商"群体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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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与商人、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三者关系的混乱与模糊,给商事立法和司法带来了困惑。商事主体与商人应等同,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则大于商事主体。我们应从立法上辨明商事主体之涵义,明确判定要件,并对注册登记要件予以斟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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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农抑商”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的基本政策。“抑商”政策的长期推行,其背后的动因并非如有论者所谓的是出于统治者对商人和商业的偏见或好恶,而是有着历史必然性;并且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抑商”也并不意味着对商人和商业不加区分地绝对排斥和打击——它针对的对象是“私商”,对“官商”,统治者不仅不“抑”,反而予以保护和扶持。为了保证专制王权能够始终有效地控制商业这一国家的经济命脉,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社会最终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而且富有弹性的商业统治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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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云南商人组织,经历了以地缘为主的会馆、行帮以及商会的发展过程。商人之间由分散走向联合,由孤立状态,走向协调行动,使全省商人形成一个整体网络。这不仅超越了血缘与地缘纽带的羁绊,也冲破了行业的囿限。商人由此得以改变以往的行帮、商帮或其他集团与个人形象,扩大了其政治能量和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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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60-64
对《商事通则》中的商事账簿制度的立法,应立足于"通、统、补"的理念,从商事账簿的种类、记载事项、记账方法、记账本位币、文字、保存、电子商事账簿及商事账簿的提交等八个方面加以规范;主要着眼于商事企业财会制度,兼顾非企业商人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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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遵从自己的政治信念、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同时,对国外已被长期实践证明的成熟的立法经验应当大胆的借鉴吸收。众所周知,早在欧洲中世纪,市民、商人就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进行交易,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诸多有价值的“契约”、商业规则和习惯,又经几百年的发展完善,西方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民事、商事以及合同立法也异常完美。其中,英国的合同法律制度更值得研究与借鉴。在英国,合同法的规则一般载于法官的裁决中,这就是所谓的普通法,法规仅是对这些裁决规则加以补充,不是将这些规则编篡为成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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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不仅仅是商人主体法或者商行为法,事实上作为一种重要的私法,商事权利也是商法的重要内容。商事权利是由商法所规范的,民事主体享有或行使的必然与商主体的一定营业行为相关联的私权的集合。在商法层面,基于商人以及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商事权利有特殊限制。商品化权是追求商业利益、财富增殖的商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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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 (即刘军宁 )发现 ,“通常 ,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研究都把重点放在民国时期 ,对清末立宪运动则常常是一笔带过 ,或只是对学界的知识分子 (如康梁 )在宪政运动中的作用和作为大加铺陈 ,而对中国商人的宪政情怀和追求则往往一笔带过。”① 从现有资料看 ,舒城的发现至少切中了近代中国宪政研究的一个误区。通常认为 ,由于中国长期实行抑商贱商政策 ,中国商人不仅缺乏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地位 ,而且缺乏相应的参政意识 ,形成了政治上的冷漠主义与孤立主义 ,“在商言商” ,不问政事 ,是大多数中国商人的准则。如梁启超就说 :“我国自昔贱商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