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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所以应当由实行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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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行过限,我国刑法学界多以实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作为判断标准。但是,这一判断标准存在"结论先行"之嫌,且未回答未实行过限行为人为何要对过限结果承担罪责的追问。是否应对过限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罪责,事实上仍属于能否就此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只有在某行为属于有关基本犯罪之共谋射程之外的行为时,才能认定实行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在此基础之上再根据共犯的本质论与错误论确定具体的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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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果犯场合,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可以划分为量的过限、质的过限、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以及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四种类型。其中质的过限和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都属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范畴,实行过限共犯自己承担过限责任。量的过限则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范畴,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则需要在区别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量的过限的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过限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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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为各国刑法所关注.在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实行犯实施的与共谋的犯罪不一致、超出共谋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即实行过限行为.实行过限认定问题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疑难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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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是刑法共犯理论的难点之一。研究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目的是为了明确刑事责任的归属。在分配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从共犯的主观意志出发,以其对超出共谋之罪范围的过限行为所持主观态度如何来确定是否属于共犯过限。应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按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分类对实行过限的认定进行详细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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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认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应当依据临时实行行为的犯罪与原共谋罪行的性质差异、其他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在场、当场或事后即时表现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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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实行故意;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时空场域的密接性、主观犯意的超出性。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应当有不同的等级层次。在立法领域,应当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此为一般判定标准;在司法领域,应当坚持实质改变说,此为具体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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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包括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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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刑法理论界集中探讨实行过限的文字却很少,大部分论著对实行过限都是稍微提及或一笔带过,专门论述实行过限的论文更是屈指可数,这种对实行过限不够重视的状况与实行过限的重要性是不相匹配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疑难案件,因此亟需从刑法理论上加以研究。文章以李×、王×盗窃案为例,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厘清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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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故意使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其支配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要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除了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作为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犯罪形态的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故意必然有其自身严格的质的规定性,有不同干个人犯罪故意的内容,有确切的内涵和一定的外延;探讨实践中出现的追加故意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故意这一问题,既有利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理解的掌握,丰富、发展共同犯罪故意理论,又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下面,笔者就这一问题略谈一下自己的观点。追加故意指的是,共同犯罪人在实施某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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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故意是否属于共同故意谢广礼共同犯罪故意使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其支配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探讨实践中出现的追加故意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故意这一问题,既有利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理解和掌握、丰富和发展共同犯罪故意理论,又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下面,笔者就这一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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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明确规定受贿共同犯罪的条文,因而理论上对受贿共同犯罪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了认识分歧。考察受贿罪的立法沿革,结合刑法理论和"两高"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受贿共同犯罪依然存在的结论。构成受贿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共同故意也要有共同行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在形式上既有共同实行犯,也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介绍贿赂罪之间具有明显界限,实践中认定受贿共同犯罪必须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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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教唆犯实行过限问题的研究在共犯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实行过限问题进行了探讨,但都未得出统一结论,我国刑法对于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教唆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与教唆的犯罪内容不一致,即超出共谋犯罪故意的行为的认定有一定的争议,并且认定教唆犯实行过限的具体标准也比较模糊,从而导致了定罪量刑不一的情况。在司法认定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上,既要遵循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又要从教唆犯罪的类型、目的、手段等具体细节来得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的结论。在难以得出认定结论的模糊地带,应秉承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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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根据共同故意的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所谓全面共犯又称为双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而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为一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只具有片面的共同故意。例如:帮助犯明知实行犯在实行犯罪而故意地帮助实行犯,实行犯则并不知道帮助犯在暗中帮助自己实行犯罪。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帮助犯和实行犯之间,还发生在教唆犯和实行犯之间。因此,可以认为:全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典型形式,而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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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应的概念。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应当根据相应的犯罪构成确定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