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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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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对于夫妻间不动产赠与作出了特殊规定,依法条文义解释,其与《婚姻法》第19条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并不冲突,但是却不符合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与目的。尽管如此,现阶段审判实务中仍只能适用《解释三》第6条,根源在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本身的不完善。虽然该条文的适用解决了较多纠纷,但其给婚姻家庭立法带来更多的问题,应从夫妻约定财产制本身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我国法律对夫妻赠与财产的规定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然而新解释却激起了万千社会舆论——支持声与质疑声频频对峙。本文主要围绕夫妻赠与财产纠纷应当主要适用《婚姻法》而非《合同法》的观点展开,从对夫妻赠与财产进行定性研究、区分夫妻赠与财产协议与赠与合同、分析婚姻法的民法基础等方面,论述夫妻赠与财产的特殊性,最后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提出立法设想,并对订立夫妻赠与财产协议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婚姻领域内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婚姻领域内的物权变动是否适用物权法上的公示原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对待。在夫妻基于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而取得财产共有权的情形,任何一方均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财产共有权,而不需要经过公示。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善意第三人可依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获得保护。在夫妻间的物权变动系基于赠与合同等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情形,则需遵循公示原则并同时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彭刚 《法制与社会》2012,(5):105-106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2001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首次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作出了规定。在公证实践中,如继承、赠与、遗嘱、财产约定等公证业务中,大量涉及到夫妻个人特有财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略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确立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仅是作为一种例外,没有形成一种完整的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的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具体的规定,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是婚姻立法的一次大的进步,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同时,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必须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制度上存在不一致,引起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方面,《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有明确规定,对此则不能适用《物权法》。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外效力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对此,则应依《物权法》,即未登记的夫妻财产法定共有权或未登记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夫妻约定财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7.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合同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合同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的增多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夫妻财产约定已成趋势.  相似文献   

8.
申晨 《法学评论》2021,39(6):181-193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身份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但未明确参照适用的条件.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路依次为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可自治范围、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需重点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破坏婚姻伦理基础.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表现为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渗透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最终体现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需满足关联性、结构性、现时性要求,以此为基点,夫妻间赠与应区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般赠与、无任意撤销权赠与三种解释类型.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以履行基础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不得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不得约定过高的赔偿数额;签订书面协议.单方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规则,对婚内协议应当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9.
2001年4月28日修改通过的《婚姻法》涉及了诸项法律制度,其中之一便是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了夫妻财产制,重新审视和估价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按照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需要,全面构建约定财产制的规范体系,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必须完成的一个重要课题。现实生活表明,夫妻对财产所有关系进行约定的情况愈来愈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次修改婚姻法在原《婚姻法》肯定约定财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约定财产制度。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范围、约定的形式、…  相似文献   

10.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这条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既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又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夫妻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对于他们的财产的归属和管理可以自由决定,平等协商处理,这充分体现婚姻法赋予夫妻决定财产归属以及处分财产的权利自由。从性质上说,约定不是一般的行为,这种约定属于法律行为,产生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财产与其它法律行为一样,应具备一定的要件和形式。  相似文献   

11.
2007年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我国《婚姻法》及其系列司法解释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两部法律因调整的对象不同、确立的规则不同,所以在适用时产生许多矛盾。在调整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调整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时,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随着物权基本法律规范的明确与统一实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在遵守其原本规则的同时也要遵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以达到两部法律的有序衔接与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2.
宋刚  田续 《政法学刊》2023,(1):108-117
针对于夫妻间房产约定性质历来众说纷纭,在实务工作中法官对此也莫衷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间房产约定再起争议。在对以往夫妻间房产约定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后,从约定财产制的内涵和外延出发,认定夫妻间财产约定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效果即为赠与,即夫妻间房产约定是为赠与。否定夫妻间房产约定是为特殊赠与;在一般赠与的情形下,夫妻间赠与不属于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附义务的赠与中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童付章 《法治研究》2013,(12):117-123
房价的日益攀升,把越来越多的人们卷入“房产约定”的纷争中。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争议很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其定性为赠与,这不仅没有平息争议,反而激起社会各界更大范围的广泛讨论。本文指出,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归对方所有,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撤销。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夫妻财产是由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构成。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即有约定优先按约定办。但约定井不是婚姻当事人任意或无条件的行为。由于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和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人并不知道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中还有约定财产之说,而且对于哪些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了解不全。我国现行《婚姻法》只在第13条笼统而原则地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限。直到1993年最高法院根据司法审判实践,针对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才以司法解释的…  相似文献   

15.
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学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是婚姻中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和当前的实际,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进行探讨,对我国夫妻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6.
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允许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关系。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经新《婚姻法》修改后有了很大进步和完善,但仍存有诸多疏漏。本文拟对我国《婚姻法》财产约定的成立、效力、方式及种类等立法规定及问题展开论述,并试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7.
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莉 《法学》2007,(12)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物权法》、《合同法》与《婚姻法》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冲突。相对于我国《民法通则》这一民事基本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婚姻法》均为民事特别法。但就物权的移转、变动而言,《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般规定,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特殊规定。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原则上应适用《婚姻法》,法律应就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夫妻财产归属问题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8.
冉克平 《当代法学》2021,35(6):45-58
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在解释上可以认为包含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定义务与纯粹财产属性的约定义务两种样态.前者系夫妻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和配偶之间的离婚救济义务;后者系夫妻法定义务之外的部分,通常因不具有对价而属于无偿赠与条款.但是从离婚协议整体及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理论出发,无偿赠与条款原则上不能单独被撤销.《民法典》总则编的欺诈、胁迫规范可以类推适用于离婚合意,但是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及通谋虚伪表示规范则不得类推适用.离婚股权分割与股权继承相类似,基于夫妻共有财产产生的股权分割不应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离婚协议中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既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亦非德国法上具有归属意义的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夫妻离婚不动产给与条款,但是应将无偿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9.
叶名怡 《法学》2021,(3):131-149
夫妻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既不构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或特殊赠与,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之给予。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宣示此类约定均属赠与,但下级法院在个案中通过法定撤销权扩张、欺诈的宽松认定、合同目的落空理论的运用等多种方法,令赠与方配偶在赠与履行完毕后仍能撤销或解除交易,从而实现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创设夫妻间无名给予制度相似的法律效果。不过,这些变通适用方法在解释论上过于牵强,理应借鉴域外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建构我国的夫妻间特殊赠与制度。在此框架下,就内部效力而言,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赠与方配偶在给付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给付后满足特定条件可援用法定撤销权或情事变更规则请求返还;就外部效力而言,夫妻间特殊赠与等同于债法上普通赠与。  相似文献   

20.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指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新婚姻法)规定的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它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符合立法时我国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状况,对于增进夫妻感情、保障婚姻家庭稳定,维护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1980年《婚姻法》制定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保留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特征,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在立法之初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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