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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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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合同纠纷中,因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正当行使合同权利而引起的纠纷所占比例较多,新的合同法实行以前,往往一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定为违约。新的合同法增设了一些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制度,尤其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给我们判断未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还是正当行使合同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2.
乐科 《法制与社会》2012,(10):241-242
买卖合同中卖方不履行开具和交付义务,买方可否以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必须从义务的性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等入手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合同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合同的给付义务,买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未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附随义务,买方视情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3.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享有暂缓履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权力。广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还应包括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以及一方违反合同或有重大过错时,或因合同是由于受对方诈欺或虚伪陈述而订立,受害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也可通过诉讼,在法律上终止合同,或者将终止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当事人,从而有效地解除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引入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信守合同,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对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有利于我国合同…  相似文献   

4.
《法学》2007,(8)
在成立后履行抗辩权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未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较易判断,但对双方当事人间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学界的评判标准不一。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相对方实现合同目的有密切关系时,应视为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具有牵连关系,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主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5.
邱业伟 《河北法学》2007,25(7):11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立法上解决了守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矛盾,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大进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不安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抗辩权的三大原则为:先回行合同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后履行合同抗辩权及同时履行合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一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本文着重探索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等法律问题。一、不安抗带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经济合同法》对不安…  相似文献   

7.
张晓军  李川 《法律适用》2011,(2):119-120
一、穷困抗辩权的含义、特征以及法理基础 所谓穷困抗辩权,是指约定赠与后履行完毕前,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权.穷困抗辩权又称紧急需要抗辩权、赠与义务履行的拒绝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依罗马法的规定,如果赠与人先行允诺赠与,后来因不履行赠与而受到起诉时,他...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先履行抗辩权中当事人的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买卖合同中,对价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出卖人的货物供给义务、买受人的支付货款义务,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是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货款。  相似文献   

9.
先履行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条文规定的实际上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在立法上首次承认先履行抗辩权,因而,在我国也是…  相似文献   

10.
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韩世远 《法学研究》2005,(6):89-104
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医疗服务合同的给付义务属手段义务,对其不完全履行,无法从结果上判断,只能从过程上判断,此过程中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同时构成对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无论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在违约案件中均应予以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侵害人格权场合的抚慰金。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在履行利益不易确定的场合,可以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标准。  相似文献   

11.
王庆军 《行政与法》2005,(2):101-10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12.
许娟 《研究生法学》2009,24(5):14-21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导致“法律漏洞”,没有必要将同时履行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履行期自始不同”的情形。各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该问题的探讨应立足于我国的《合同法》。先履行一方给付迟延,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先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会发生鼓励变相违约、解除权与抗辩权相冲突的后果,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交换给付判决的执行上也说不通。后履行一方受领迟延,并不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只能适用于主合同债务,因受领迟延发生的相关费用与主合同债务不具有同一性,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将标的物提存,后履行一方行使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时,提存机关可行使抗辩权。  相似文献   

13.
王文军 《法学杂志》2022,43(2):33-48
与传统供电模式有别,电力直接交易模式下售电主体与配电主体分离,电网企业只是配电主体,不再参与电力买卖。《民法典》仍沿用供电人的称谓,在售电主体与配电主体分离时,供电人对应于配电主体。在传统的供电模式下,供用电合同本质上为特殊的买卖,但在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向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情形,完整的电力买卖被拆分成售电和配电两个环节,供用电合同调整配电关系,体现出服务合同的属性。无论表现为买卖还是服务,供用电合同均系继续性合同。供电人有强制缔约义务,在供电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约时,用电人有权要求供电人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并要求给付本身。当用电人逾期支付电费和违约金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时,供电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中止供电,中止供电并非解除合同,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4.
双务合同实为两个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成立,实为两个单务合同交换关系成立。合同守约方因相对方根本性违约而解除合同,是解除守约方为债务人之合同,并不解除受约方为债权人之合同,其宗旨是单方免除自己债务。主张合同解除既有溯及力地消灭全部合同关系,又可请求损害赔偿,逻辑矛盾不能否认。在法理上,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当事人应各自丧失因标的物之存在而发生之现有利益。在一般买卖,出卖人一次性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标的物意外风险可由一方承担,表现为所有人主义原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保留卖主分期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标的物意外风险应由双方承担,不表现为所有人主义原则,也不表现为交付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15.
保证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作为义务主体只负有保证义务而不享有任何针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从表面上看,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因而在保证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保证人的权利。其实,我国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赋予了保证人一系列相应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免责抗辩权和求偿权等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已逐步成为民事…  相似文献   

16.
黄喆 《法学家》2020,(2):175-190,196
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一方先向对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基本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如仍强迫一方按约先行给付,则有背公平原则。为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大陆法系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群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  相似文献   

18.
行政调解是解决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上的居间行为;行政调解协议具备合同的基本性质,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  相似文献   

19.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成为自己的信息和为他人的信息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前者直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后者应先根据其服务方式适用相应的安全港条款,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移除义务只是一种免责条款,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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