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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先履行抗辩权中当事人的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买卖合同中,对价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出卖人的货物供给义务、买受人的支付货款义务,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是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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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项是合同的主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是对等义务。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存在着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后期工程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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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我国合同法第 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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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立法上解决了守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矛盾,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大进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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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前几期介绍了订立合同的相关问题。本期和残疾人朋友谈谈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付诸于行动,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如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按合同向买方交货,买方按合同向卖方付款。合同履行是合同活动的关键步骤。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两种:一是双方约定的义务,如双方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照顾义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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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人的通知范围限于其通常注意的明显的风险,不负担额外的风险检索义务.服务受领人只通知异常风险.违反通知义务,一般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后履行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除非服务活动无法完成或者结果不能实现;责任形式一般为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即使服务受领人提供了不正确或者不一致的信息、指示,导致合同目的不达,只要服务提供人未将此风险通知服务受领人,服务受领人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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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笔者认为,正确地认识和行使这三种抗辩权,对于合法、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确认违约行为,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试图借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这三种辩抗权作一探讨,并就教于同行和前辈c一、三种抗辩权的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c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前,所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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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抗辩权制度 行使抗辩权的作用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的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的抗辩权是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它能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根本消灭,所以又称为消灭的抗辩权。一时的抗辩权是指因某种情况的发生致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所以又称延缓的抗辩权。《合同法》中规定的抗辩权可概括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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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5条规定了卖方保有货物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保全货物的义务;第86条规定了买方保有货物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保全货物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如何正确行使法定的违约救济权利并履行违约救济义务,实现保有货物权利与保全货物义务的协调,是有效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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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新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及实践中正确行使该抗辩权无疑是执行《合同法》的新问题。文章简要分析了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详细阐述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范围,明确提出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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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导致“法律漏洞”,没有必要将同时履行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履行期自始不同”的情形。各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该问题的探讨应立足于我国的《合同法》。先履行一方给付迟延,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先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会发生鼓励变相违约、解除权与抗辩权相冲突的后果,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交换给付判决的执行上也说不通。后履行一方受领迟延,并不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只能适用于主合同债务,因受领迟延发生的相关费用与主合同债务不具有同一性,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将标的物提存,后履行一方行使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时,提存机关可行使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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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它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本文对不安抗辩权进行分析,以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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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是中止履行及解除合同,为了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对合同当事人主张该权利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