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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孙那 《科技与法律》2014,(5):850-864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在我国新《商标法》出台后,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坚持四步骤的赔偿计算方法,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上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即在商标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依据,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适用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在商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衡量方面,先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对不同种类的商标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以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防止侵权人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曾平  周详 《知识产权》2008,18(4):57-61
"全面赔偿原则"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然而,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部分判决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简单地把侵权产品的全部利润视为侵权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致使知识产权人事实上获得了多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有些判决在本应适用法定赔偿情况下,没有严格地适用法定赔偿,而是根据被告的生产能力,人为地加重了被告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生产要素在形成侵权产品的利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我国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全面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3.
在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适用领域,有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标准均存有一定的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层面,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存在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所得利益认定不清晰、法定赔偿适用过于泛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受限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需进一步通过科学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明晰侵权人的所得利益,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适度扩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化解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9,(1):110-124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四项。除此之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用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还有约定赔偿、酌定赔偿、综合赔偿(或称裁量性赔偿)等计算标准。通过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这种做法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严重偏低的后果,引起了各界人士的诟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修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以增加计算标准、提升损害赔偿额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相似文献   

5.
论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著作权法确立了法定赔偿制度,实践中也普遍采用,但法定赔偿在具体适用时仍存在一些问题尚待解决,以现行法律及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本文探讨了法定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关系,法定赔偿适用的顺序及方式,法定赔偿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因素及计算赔偿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惠中 《河北法学》2002,20(3):60-63
我国最近修改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对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作了规定 ,这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法定赔偿只能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才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法官在具体适用时一般要考虑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侵害的具体对象、侵权人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定赔偿的适用一般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具体适用时由于侵害他人权利的数量、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少不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应有所差别。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多年以来,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但实践中出现了过多适用法定赔偿、赔偿数额较低等亟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损害赔偿过低成为权利人心中的隐痛,如何合理地计算赔偿额也是萦绕于法官心头的难题,更是一个值得关注与讨论的问题。目前讨论大多集中于如何合理适用法定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等方面,而较少关注"违法所得"这一基本方法的适用。"违法所得"的适用及其与"实际损失"的协调是解决赔偿额过低的重要方式,更是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的基本要求。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赔偿计算方式的权利,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目前的法律中已有遏制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应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机制的适用,以维护公平合理的法律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北大法宝”公布的2023年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实证研究,探讨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理论依据和立法模式问题。对当前我国版权法定赔偿提出一些质疑,即法定赔偿方式准入门槛过低、应用过多,导致其他赔偿方式应用过少,以及版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赔偿标准不明确的现象。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依据填平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存在困境,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及许可使用费难以证明等。对于这些问题,可以采取运用证据制度解决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及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问题,建立法定赔偿量化标准体系解决法定赔偿标准不明确的现象,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及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赔偿计算的科学性等方式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规定经过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实际损失的确定可采取权利产品销量下降计算法、成本增加计算法、价格腐蚀计算法,侵权所得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与每件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或者销售利润之积得出,许可使用费可按固定许可费确定法、惯例确定法、虚拟自愿协商法、分析法计算,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虑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损害赔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式之一在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国著作权法中均有规定,而建立合理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是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科学确立.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的三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额外利润应予返还;实际损失和侵权利润难以计算的,可以许可使用费为参照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应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1.
通过再度对我国11984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展开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平均判赔额依然较低,“法定赔偿”占绝对多数的状况仍未改变,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虽已出现,但适用率极低。然而,并不能仅仅根据平均判赔额就简单地得出“赔偿低”的结论。深度分析发现,批量案件尤其是商业维权案件的大量存在,对相关统计结果的干扰性影响十分显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负担过重等法外因素的影响亦不可忽视。建议限制商业维权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赔偿计算方法;严格“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并取消“法定赔偿”限额,同时加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13.
彭学龙 《法律科学》2008,(1):130-14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14.
朱冬 《法律科学》2013,(4):174-184
《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因此,销售商品行为本应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应属于直接侵权。上述将销售商品行为排除于商标使用行为之外的做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况。为此,应当还原销售商品行为的商标使用本性。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16.
商标使用的动态性、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必然漏洞、信赖保护原则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性理由,欧盟和日本相关立法佐证了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之目的是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和商标集中授权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标侵权的工具。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冲突、用以进行侵权抗辩的注册商标有效且属于善意注册或虽非善意但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期限、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之前已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善意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习惯。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包括对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的抗辩,在后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冲突商标的使用状况将影响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成立。对于无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且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附加区别标志来减轻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杨涛 《时代法学》2010,8(1):74-81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各国(地区)立法以及国际条约中均有所体现,但其实质内容却不尽相同。基于此,以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实践的现状检讨为突破,从宏观意义上的整体制度架构和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内容规则展开比较研究。是构建理想制度形态的重要路径。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立法修订应在雏固现有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平行三种计算方法的适用序位,精心雕琢“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的考量标准,全面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8.
徐聪颖 《河北法学》2012,(10):96-101
虽然目前学界提出的"混淆标准"与"显著性标准"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但却均存在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周延的问题。鉴于商标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商标权利益边界的划定应当建立在对商标功能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为此,我国应在商标法中设置有关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条款,并在其中突显对商标功能的维护。  相似文献   

19.
胡梦云 《河北法学》2006,24(7):140-143
从"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的审判可以看出我国商标侵权归责原则规定的缺陷:现有法律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无过错责任制度作为商标侵权归责的依据,其结果常常有悖法律的正义性.商标侵权应确定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其正义性体现在:过错责任原则是平衡市场竞争关系的必然选择,是适应我国民法体系的合理选择,是与外国及国际商标权保护相契合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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