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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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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间接正犯的性质指间接正犯的实行性,是间接正犯理论中的核心问题。由于间接正犯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导致其错误问题带有极大的特殊性。间接正犯错误,主要是事实错误问题。事实错误的解决标准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它既适用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又适用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对于利用者对利用工具性质认识错误与不知情的被利用者中途成为知情者的两种特殊的间接正犯错误,应按教唆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不同的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决定着间接正犯的存在范围与类型。对于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利用他人无特定犯罪故意的行为和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形能否成立间接正犯,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3.
论间接正犯的着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形.间接正犯的着手问题是间接正犯理论产生以来理论上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关于间接正犯的着手有四种观点,各执己见且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依据实行着手的一般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应以被利用者的行为为标准认定我国间接正犯的着手.  相似文献   

4.
间接正犯实行的着手是实行行为着手的一种特殊形态,故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应以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理论为依据,还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特征为依据,同时对间接正犯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可以得出间接正犯的着手应采纳“被利用者说”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间接正犯 ,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行犯罪的情形 ,其实行行为是指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者的身体动静的整体行为 ,其犯罪预备是指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实施犯罪之前的准备行为 ;其犯罪中止是指利用他人犯罪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其犯罪未遂是指由于利用犯罪行为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使犯罪行为未实行完毕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间接正犯着手问题是间接正犯理论产生以来刑法理论上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国内外关于着手实行的认定有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与折中说四种,难以达成基本共识.在刑法理论上,关于间接正犯的着手标准,存在被利用者说、利用者说与两分说三种观点.在违法论上,结果无价值论反对行为无价值论是值得提倡的.因此,将"实质客观说"中的"结果危险说"作为判断间接正犯实行着手的认定标准,是有其深厚的法理学基础的.  相似文献   

7.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特征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工具论、生活用语习惯说、优越性说、实行行为说、规范的障碍说、行为支配论等。透过德国、日本刑法学说发展过程,可以看到观察间接正犯正犯性的合理视角,即必须以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以作用分担为基准,均衡地考虑主观的要素和客观的要素,而行为支配论上的意思支配说把握了这样的观察视角,应当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8.
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利用人存在现实的意志支配,对被利用人的属性不做限定。间接正犯的意志支配包括基于胁迫的意志支配、基于错误的意志支配和基于组织性国家机器的意志支配。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支配,间接正犯支配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施,而教唆犯并没有取得对犯罪事实的支配。胁迫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答责原则,行为人威胁他人使其丧失答责能力的,成立间接正犯。错误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抑制动机理论,行为人隐瞒真相,从根本上消除了实施者反对动机的,成立间接正犯。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犯罪,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在幕后者发布的命令能够通过强制力获得贯彻,并由可替换的执行者实行时,幕后者构成组织支配型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9.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其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的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后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其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在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相似文献   

10.
随着间接正犯概念的不断演变,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概念的界限也不断变化,但存在的问题要么是学说本身不妥当,要么是标准不清导致界限模糊。实际上,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概念逐渐融合,且在处罚机能上相互接洽,因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中的主犯在处罚上别无二致。传统各种理论对于间接正犯的界定无外乎以下几种:被利用者不符合构成要件;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被利用者不具有责任;被利用者不具有故意以及"正犯背后正犯",这些情况都可以划入扩容的教唆犯的范畴,从而废除间接正犯的概念。  相似文献   

11.
共同犯罪中“利用”式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案件,这类案件具体包括三种类型:一种是“单纯”利用式犯罪,即对他人的前行为持肯定态度,但其与他人无意思联络,仅仅是“单纯”利用他人的先前行为产生的效果或者影响作为自己犯罪的有力工具;另一种是“复杂”利用式犯罪,即与前行为人形成意思联络介入到犯罪中,利用前行为的效果或影响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第三种是在被利用人始终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人利用被利用人的行为实施犯罪,但二人又无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刑法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这一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身份又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发生着密切联系,从而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在身份犯的修正犯罪构成中,身份不是犯罪的主体要件,无身份者同样可以符合身份犯的修正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3.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建筑于融资者不披露或者违规披露与融资相关信息的事实基础之上,通过对融资欺诈犯罪的打击,控制融资市场中信息披露严重违法行为所创制的金融风险,通过对融资诈骗犯罪的打击,控制投资者基于重大诈骗行为而可能遭受的个体金融风险。刑事立法应以融资市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控制为视角,重构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刑事司法应以避免融资市场的类型化风险为核心、从实质解释的视角对融资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14.
绑架罪作为目的犯,具有双重“目的”,不同的目的在刑法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其直接目的“将人劫走”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而间接目的“勒索财物”或“作人质”则是绑架罪的犯罪动机。绑架罪的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针对第三人,并勒索财物,要求程度上为“重大”。绑架罪的既遂要求绑架罪直接目的的实现,但不要求其间接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就犯罪构成的涵义而言,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很大的差异。准确把握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于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比较不同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成立理论的基础上探讨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由于对犯罪概念的研究视角和侧重点不同,导致了犯罪概念的纷繁复杂.形式的犯罪概念过于关注刑法的技术性特征,而忽略了其实质性内涵--正义;实质的犯罪概念则没有涉及量的规定,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且容易导致当权者的滥用;混合的犯罪概念存在着逻辑缺陷,并且违背了形式合理性处于优位的价值冲突准则.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来考...  相似文献   

17.
刍议洗钱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纵观当今立法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洗钱罪进行立法完善: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所有的严重犯罪;明确洗钱罪的主体包括上游犯罪本犯;间接故意和过失也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修正洗钱罪的客观要件;将洗钱罪归属于“妨害司法罪”中;适当加重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第163条、184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现行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与之尚存在一定差异。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应重新解释第163、164条的罪名;增加单位刑事责任;扩大贿赂的范围;修改既遂的标准;完善关于间接受贿、间接行贿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9.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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