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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探讨了间接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涉及的具体范围,提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未遂的见解。作者认为,在刑法理论上研究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对正确地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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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不存在重伤害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检察》1999年第2期刊载了高明同志的《故意伤害是否存在未遂之我见》一文,该文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认为作为直接故意犯罪之一的故意伤害罪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笔者赞同此观点。但对该文所持的“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的情况只有两种,即轻伤害未遂和重伤害未遂”的观点,则有不同看法。在刑法理论上,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是法定加重结果。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区分出两种情况,因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中不存在重伤害未遂。理由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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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关于故意重伤是否可以构成未遂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故意重伤可以构成未遂。主要理由有二:1.刑法总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有“重伤罪”。2.行为人主观上有重伤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有重伤他人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重伤他人的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只发生了轻伤的结果或者未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未遂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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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即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即遂四种形态。毒品犯罪在主观方面须出于故意 ,这是不争的定论 ,但对于毒品犯罪中有没有既遂和未遂问题 ,如何划分既遂和未遂 ,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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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心理学上,目的是指自己行为的趋向目标或对象的一种预见性的观念。犯罪目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它对于行为的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例如,正当防卫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正当,如系防卫挑拨,则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关于犯罪目的存在的范围,我国刑法学界存在“通说”与“异说”之争“通说”认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异说”则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存在犯罪目的,因而间接故意也称为可能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和心态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可能产生,一种是不可能产生,或说既有目的又没有目的,又希望又不希望,两种因素交错在一起。由此得出结论,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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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性质探究——以故意伤害罪的比较法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日本,伤害致死罪是暴行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台湾,将伤害罪区分为普通伤害罪(即轻伤罪)和重伤罪,由于难以界分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致使这种立法例受到批评。在我国,宜将故意伤害(致死)罪理解为故意伤害(轻伤)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出于所谓殴打故意导致伤害、死亡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轻伤、重伤、致死)罪定罪处罚。出于所谓重伤故意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的,应适用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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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遂的立法概念需要完善。犯罪未遂不能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这一结论已为司法界所采纳。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情况下,也不能存在犯罪未遂。有必要建立“未遂行为”理论,使不可罚的朱遂行为区别于可罚的犯罪未遂。并非一切直接故意犯罪都需要或能够区分未遂与既遂。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具有相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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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中“致人死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是故意犯某种特定罪而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前者与故意杀人界限分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争议;但对后者与故意杀人有无区别,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有区别,如故意伤害致死;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没有区别,如抢劫、强奸、放火、投毒等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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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为此,笔者联系司法实践,结合课本内容,简要谈谈几个难以掌握,容易混淆的问题。以飨自学的同志们。一、认定杀人罪、伤害罪应注意的问题(一)怎样认定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杀人、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少数青少年,目无法纪,动辄持械行凶,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定罪。(1)凡是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中,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把人杀死的,按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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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犯罪形态有四种;销售金额既指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亦包括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罪过心理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某些情况下有既、未遂之分。应当注意本类罪的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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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的性质问题,目前国内大体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属于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的不同犯罪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既遂,是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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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牛某当众问刘某“你说咱俩有没有关系?”主观上是为了澄清自己,要求刘对证,不具有侮辱的故意。牛某说“你老婆那样,给我也不要”时,刘某尚未到场,并不造成对刘的心理伤害。而侮辱罪是指故意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牛某既无侮辱刘某的故意,亦无侮辱刘某的行为,故不构成侮辱罪。至于刘某自杀身死,是因为丈夫当众骂她作风不正,事后又受公婆指责,感到丈夫不肯谅解自己,生活无望,产生轻生的念头,绝望而死。案例二: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停顿的阶段,即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是否着手实施犯罪,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点。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是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