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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仍然存在"剩余权利"与事项的归属不明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规定的缺失,引发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借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通过对案件各要素"量"与"质"的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我国在南海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海洋防污管辖权一直是各国争执激烈的问题,其焦点是,鉴于海洋防污的迫切性与复杂性,是否还应坚持船旗国单一管辖权.此争执从50年代而至80年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显示了从单一的船旗国管辖权向综合的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管辖权发展的趋势.一、公海自由原则与船旗国管辖权的确立公海自由原则是近代国际海洋法的基石,也是近代海上强国争霸海洋明争暗斗的结果.  相似文献   

3.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缔约国妥协的产物.《公约》排除了专属经济区属于领海的可能性,并给专属经济区下了一个功能性的定义,即通过精确描述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来从功能上实现对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但未对专属经济区是否属于公海作出明确回答.因此,无论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都与《公约》的本意相悖.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是主权性的,其他国家的自由是公海性的,因此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是公海性的,且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关涉不大.故此,防空识别区制度不可能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找到法律依据,其实际上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的迅速释放(prompt release)程序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全新的制度。《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沿海国关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辖权范围。随着各沿海国纷纷积极宣告专属经济区,从前被视为公海并且可以自由捕鱼的海域现在已在国家渔业管辖和控制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赋予沿海国控制和管理专属经济区极大的管辖权,沿  相似文献   

5.
王勇 《政治与法律》2012,(8):94-101
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体的现有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下,海洋自由与航行自由的内涵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沿海国与非沿海国之间常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和冲突。明确航行自由的边界至少应包括两项核心内容,一是要充分尊重"和平使用海洋"原则,二是在优先"顾及"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和专属管辖权的基础上才能享有航行自由。同时,对于中国而言应从加强国内立法和对外凝聚共识两方面明确航行自由的内容,切实保障国家自由航行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童伟华 《法学杂志》2012,33(8):79-85
对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是保护主权权利和法理维权的需要,我国一直疏于行使该项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既予以肯定又予以限制,我国应在该《公约》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行使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附属刑法中对外国人侵犯我国主权权利及其附属权利的犯罪行为规定刑罚罚则,避免刑事立法空洞化。同时我国应对权属无争议专属经济区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对权属重叠或争议的专属经济区根据对等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严格遵照《公约》规定保障当事国、当事船舶、当事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作为海上五大污染源之一的船源污染,已成为海洋环境保护的一个重大威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船源污染也出现了很多新的趋势及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船源污染的沿海国管辖权角度,以分析现有的海洋法最为权威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沿海国管辖权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践对该问题作一简要地分析,以明确应如何合理的控制和管理船源污染进而更加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相似文献   

9.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活动是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和海洋强国围绕海洋军事利用及科学研究活动引生争论、争端的焦点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与水文测量一样都属于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别国无权干涉。而中国以及大多数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则认为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的批准并接受沿海国的管辖。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以及各相关条款的规定看,军事测量活动对沿海国家构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未经沿海国同意的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是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的。美国虽然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却恰恰利用了公约的制度创制并享有了公约的利益,为此,美国理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10.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的管辖权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美国的无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这一事件更引起了中美两国的外交争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安全利益,未经沿海国的许可,他国不得借军事测量为名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危害其国家安全的活动。这种军事测量活动不仅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相悖,而且也不在海洋自由之列,中国可以对此进行必要的拦截。  相似文献   

11.
陈伟 《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22(2):19-24,37
紧追权是国际法赋予沿海国有效行使管辖权的一项重要权利。正确、合理行使紧追权等国际法权利,对于强化和规范海上执法、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妥善解决海洋执法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如何行使紧追权入手,由点到面,探讨国际法在中国海洋执法过程中的应用问题以及中国海洋执法队伍的建设问题。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国际上唯一的"地球宪法",其生效实施使约1/3面积的世界海洋依法划归沿海国专属或者管辖,在海洋的利用和管理上赋予沿海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沿海国在行使这种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时候,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登临权,还可以采取检查、扣押、扣留、逮捕的措施,这些权力和措施非常类似于平常所说的警察权。在海洋上,这些权力和措施属于什么性质,应由哪些主体来行使,中国的现状如何,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如何,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从警察的概念入手,提出实质意义上的警察和形式意义上的警察(实证法上的警察)的分类,探讨警察权与海洋警察权的涵义,并分述每一种海洋警察的职责、任务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合意管辖既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权利,又是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制度。合意管辖制度具有着源自程序主体性原则以及处分权主义的法理基础,正因如此,各国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了合意管辖制度。就我国而言,虽然立法中也有关于合意管辖的规定,但其中还存在着合意管辖的案件范围太窄,合意管辖的法院双轨制等不完善之处,亟待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诞生了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创设了以第76条和附件二为核心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使沿海国得以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依据国际法建立范围最大、也是最后的国家管辖海域。地理位置相对不利的中国虽然存在一定的机遇,但来自周边各国的严峻挑战使得中国在东海、南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异常艰难。中国需要在国家层面从历史性权力和全球战略的视角提出中国未来海洋权益的目标和对策。  相似文献   

15.
本文整理归纳了一九九九年以来的我国海事法学论文、著作 ,重点关注了其中较具理论色彩的新进展和有争议问题的讨论 ,并将其按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事法、海上保险法、海事诉讼、时效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综述及简要评论 ,展望了我国今后海事法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16.
本文整理归纳了二 0 0 0年我国海事法学的论文 ,重点关注了其中较有理论色彩和有争议问题的讨论 ,并将其按船舶物权法、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事法、海上保险合同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综述和简要评论 ,并展望了我国今后海事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自成一类的新海域和新制度。沿岸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虽享有“航行、飞越”等有关军事利用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属于传统的公海自由,其上覆区域也不是“国际空域”。因此,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军事利用活动,都必须尊重沿岸国的主权和安全,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非法活动。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水体和海床军事利用权限的范围和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18.
海事司法因海洋活动主体的专业性需求而由海事法院专门审判.作为海洋强国战略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中国海事司法的职能需重新定位,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障海洋经济活动秩序的基础上,还应发挥其在推动涉海法律体系发展及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上的作用.为此,应着重从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培养海事审判理念两方面完善中国海事司法,并从相应的组织、理念、法律和人才方面为海事司法职能的实现提供具体保障.  相似文献   

19.
针对位于他国内水的外国船舶上的犯罪之管辖权问题,指出船旗国不能根据领土原则行使管辖权。沿海国对在本国内水的外国船舶上的犯罪拥有排他性的领土管辖权。一般而言,沿海国对于下列犯罪行使管辖权:一是沿海国国民犯罪或使该沿海国国民受到损害的犯罪;二是破坏沿海国安宁和安全的犯罪;三是违反沿海国有关检疫、入出境、海上安全、海关事务、水域污染或禁止贩毒的法律的行为或犯罪;四是其他性质严重犯罪。根据国际习惯法规则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对于轻微的不影响船舶以外秩序的犯罪,沿海国一般不行使管辖权,由船旗国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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