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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明文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的成立、解释和效力。适用这些规则的逻辑前提是某一合同或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理清格式条款定义在我国法上也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德国的格式条款立法相对完善,本文通过对比较分析来理清格式条款的形式特点和实质特点,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高飞  周斌 《中国律师》2001,(1):85-86
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广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都有所规定,只不过在用词上稍有区别,前者使用“格式合同”一词,后者使用了“格式条款”的名称,在含义上基本一致。本文将就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机制及促使其良性运转的方式略作探讨。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相似文献   

3.
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分析霸王条款对我国消费环境的影响,我国现有法律对霸王条款规制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专门的合同格式条款法、修改完善现有规制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格式条款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已占到合同总数的99%以上。在格式条款是否成立和有无效力的问题上,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只有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两方面分析其成立的特殊性,并从我国不同法律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出发,才能准确地界定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5.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以三个条文(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条款,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应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拟定格式条款之目的是将之纳入格式合同中并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条款拟定人如何使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而只是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时规定了条款拟定人的相应义务。  相似文献   

6.
从语言、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新增条款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几方面评述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的特点,将其与相关造船标准合同做了比较,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上海格式的很多条款实用性强,有助于减少争议、促进合同履行,但也有若干条款在内容或措辞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经过修改完善,上海格式可以成为当事方订立船舶建造合同的良好基础。  相似文献   

7.
一份合同因“格式之争”而导致的最终命运有如下四种情况,即:(1)合同未能成立;(2)合同依最先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3)合同依最后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4)在谈判双方已经逐个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条款方面,合同成立,至于彼此冲突的标准条款,则会被“淘汰出局”(knockout),而用背景规则(backgroundlaw)来取代。“淘汰出局规则”在解决“格式之争”问题上较为合理,并已被广泛承认。“格式之争”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管辖权的选择以及履行地的选择都有关系。我国应完善有关“格式之争”的立法。  相似文献   

8.
常淑静 《山东审判》2004,20(2):42-46
格式合同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的英国,随后在 世界各国得到广泛使用。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运输、 旅游、供用电气水热、商品房销售、通讯服务等领域的 合同均使用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 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似文献   

9.
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应用过程中,产生许多法律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很笼统和原则,不能有效规制格式条款。本文从理论指导实践的思想出发,为着有利于解决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目的,从规制的角度研究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10.
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格式台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日本则称为普通契约条款;在我国台湾,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就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存在着两种称谓: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11.
《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LOF)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北京格式")是目前中国使用较多的救助合同格式。一百多年来,LOF的发展共经历11个版本,成熟的修改完善机制支撑其长盛不衰。适时修改"北京格式",是促进和保证其在中国的海难救助活动中继续发挥作用的必要举措。  相似文献   

12.
解读并推介《2009中国标准造船合同》及合同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建造是一项国际化全球化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船舶建造合同对实现合同当事各方(船东与船厂)缔约目的和发展船舶对外贸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分析制定标准造船合同必要性,对《中国标准造船合同(推荐版)》合同条款进行解读,并对国内外标准造船合同进行总体评价,提出改进《中国通用造船合同》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通过将BIMCO新造船标准合同和其他一些造船合同的格式进行比较,分析该新造船合同下对新造船融资方面的规定,并分别从保护各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对这份标准合同的条款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4.
BRIAN H. BIX 《Ratio juris》2008,21(2):194-211
Abstract. There is an ongoing debate in the philosophical and jurisprudential literature regarding the nature and possibility of Contract theory. On one hand, are those who argue (or assume) that there is, or should be, a single, general, universal theory of Contract Law, one applicable to all jurisdictions and all times. On the other hand, are those who assert that Contract theory should be localized to particular times and places, perhaps even with different theorie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agreements. This article considers one facet of this debate: evaluating the relevance of the fact that the remedies available for breach of contract can vary significantly from one jurisdiction to another. This wide variation in remedies for breach of a (contractual) promise is one central difference between promises in morality and enforceable agreements in law. The article asserts that variation of remedies strongly support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and can be) no general, universal theory of Contract Law.  相似文献   

15.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仅设三个条文进行规定 ,与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相比显得过于简略。应对债权通知方式、债权通知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作具体研究 ,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姚洪秀  李锋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1):234-241,243-246
新《合同法》的颁布首次建立起较完整、科学的合同订立和生效之法律制度。海上货运合同和租船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类 ,在《海商法》及其它水运法律规范未有规定的方面 ,自然适用《合同法》。因此研究《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订立和生效之法律制度 ,对认识和掌握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7.
论强制实际履行合同中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叶昌富 《现代法学》2005,27(2):152-157
强制实际履行是对违约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但各国对此适用的条件和态度有所差异,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价值判断与选择,认为在适用中应引入经济分析的方法加以考量,并对我国《合同法》有关问题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8.
崔建远 《法学研究》2007,29(3):45-58
我国合同法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分立并无不当,不宜称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存在着法律漏洞。履行抗辩权在若干场合可以存在于非对价关系之中。履行抗辩权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扩张或者收缩。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大量背离普通民事法律规则的劳动关系强行运行规则,但这些规则仍属于私法领域,与公法属性的劳动基准存在本质差别。由公权保障实施,是劳动基准的特征之一。将过多的单位义务纳入劳动监察的保障实施范围,分散了劳动基准的公权保护力度,因此,不宜将现行劳动监察事项作为劳动基准的判断依据。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用工档案等具体制度规则的分析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量强行规则并非劳动基准。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关系密切,但其中真正涉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并不多,仅在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中略有提及,因此,制定单独的《劳动基准法》,仍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20.
中国没有具体的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货运代理行为,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论。从中国海上货运代理行业的特点出发,以发达市场的做法为背景,分析了中国货运代理实行间接代理制度的根据与优势,探讨了货运代理的身份识别、代理权限、转委托、维护货主利益的义务等问题,提出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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