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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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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中最基本,最首要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非讼活动。但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却同司法机关一样,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就是以事实为根据,而证明其合法性,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应当掌握好几个关系。  相似文献   

2.
“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张卫平 《法学研究》2011,(1):98-110
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4.
(接上期) 三、诉讼中公证证明的异议及解决程序 公证证明具有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作用。基于利害关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能对公证证明持有异议。 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法院不能将公证证明的相关事项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笔者认为.“推翻公证证明”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含义:其一.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与案件事实本身并不符合.是不真实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5.
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公证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公证的事项发生法律效力。所谓涉外公证是指在公证中当事人或公证的对象或文书的使用地中含有一个或更多的外国因素;换句话说,是指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因内容、当事人或使用涉及外国或外国人而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本文对我国涉外公证的原则、管辖、范围、申请、受理、公证书的出具、效力、认证等内容都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6.
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7.
公证就是证明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有人将公证事项认定为“客观事实”,将公证要求认定为“客观真实”,从而无端地加大了公证的风险与责任.本文通过与民事、刑事、行政证据规则进行多方面的比较分析,最后建议公证行业借鉴民事证据规则为主、行政证据规则为辅,制定公证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以行业自律提高公证质量与效率,以法治精神降低公证风险与责任.  相似文献   

8.
公证事项的事实认知,是指公证权的行使主体就待证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只有认定主体就待证事项,才能为其提供公证证明,这是古往今来公证制度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然而,基于价值理念和司法制度的不同.各国公证制度对公证事项真实性标准的界定也不完全相同.英美法系公证制度只要求公证达到形式真实的程度.即公证人只需证明当事人在其面前的签字属实,而对所签署的文件内容一般不予过问.  相似文献   

9.
一、如何认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它使公证文书能直接证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切公证文书都具有这种效力,它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而产生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相似文献   

10.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对于错误的公证,相关的公证机构、公证相对人以及其他对错误公证有责任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廖腾琼 《中国公证》2005,(12):11-15
一、建立公证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践意义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公证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指通过公证活动所追求的结果.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公证文书的合法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12.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要确认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就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由于申办公证的证明材料一般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缺乏对立方的相互质证,当事人所言是否客观、真实、全面,直接影响着公证结果,因此公证员在审查材料的同时,还应配合其他一些辅助手段,听其言,观其行,察言观  相似文献   

13.
李力 《中国公证》2014,(6):58-60
正根据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提供的证据,是公证机构判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以及出具公证书的主要依据。即,公证员只有对相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了  相似文献   

14.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而言,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定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二是强制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可赋予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一样的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  相似文献   

15.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涉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向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16.
一、公证执业常见风险及其表现 (一)真实性风险 公证书证明对象的真实性是公证书的灵魂.真实性包括:申办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字的真实性、若真实性没有保证则公证书基本的效力--证据效力就会缺失,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风险,也是导致公证书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真实性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17.
阎建明 《中国公证》2010,(12):39-41
一、什么是公证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简单理解为.要表明或判断某一事物的真伪必须借助于某一特定的载体。我国公证法律规范将可以用来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依据统称之为证明材料,而没有直接称之证据。  相似文献   

18.
委托公证在香港,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依据司法部的授权,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香港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19.
论公证赔偿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公证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因此,所谓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公证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承担公证赔偿的前提,在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过错。根据罗马法“无过  相似文献   

20.
论刑事诉讼中的"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认识论上,只存在客观事实与客观真理,不存在主观事实与主观真理。但在判断真理与事实的真实性上,却存在着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两种不同标准。客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现存事实真实性的判断,主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已逝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犯罪事实都是已逝的事实,因而不可能适用客观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说”指出了“客观真实说”的缺陷,意义重大,但它只指出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业”属性,并不是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准确概括。只有“主观真实说”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主观不等于主观主义,主观真实也不是主观臆断,它具有坚实的客观性基础。承认这一事实,并依照自由心证的特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不仅不会导致主观主义,相反更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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