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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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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权概念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小军 《时代法学》2013,11(4):53-58
水权概念的厘清是水权制度建设与水权理论研究的前提,我国法学界对水权概念、水权客体以及水权性质等问题争议很大。水权兼具私权、公权双重属性,其客体为水体。取水权为用益物权,不同于水资源所有权与水所有权。目前,《物权法》所确定的取水权是水权最主要的形态。水权具有抽象化定义之前,枚举式的定义比较可取。  相似文献   

2.
澳、美水权制度对构建我国水权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和美国水权制度的研究,引发了笔者对我国水权的界定、适用、取得、转让和价格等制度的思考,从而提出了水权应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我国应建立区域性的水权制度,水权的取得包括分配取得和出让取得,组建水银行进行水权转让,水权价格包括出让价、转让价和水费等观点。  相似文献   

3.
水权系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物权”,水权具有权能的可分离性和外部性,因而水权具有流转的可能,在我国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有其深刻的现实基础。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实践来看,虽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在法律性质上并非真正意义的水权交易。本文指出,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首先应当尽快清除立法上的障碍,明确水资源的物权性(用益物权或者准用益物权),修改、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允许取水许可证交易。做好建立水市场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水权流转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4.
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总被引:69,自引:0,他引:6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水权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 ,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组成的权利束 ,具有私权与公权的混合性质。由其支配形式的特殊性与其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 ,其客体的特定性是个别形态 ,不特定性反而常见。汲水权、引水权等类型犹如水所有权主体的转换器 ,其运行使水所有权从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转归水权人享有。因此 ,它们不含有占有权能。水权基本上不具有排他性 ,应通过优先性规则来解决水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依据先占用原则取得的水权闲置达一定年限便归于消灭。因水权与典型物权差别过大 ,物权法不宜直接规定 ,但应为其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相关的民法理论亦应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5.
水权理论及实践问题浅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浩  王干 《行政与法》2004,1(6):89-91
本文站在物权发展的角度,对水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即水权的概念进行了解析,认为水权的概念不应该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水权实践中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即政府在水权管理体制中的定位,以及地区间相邻用水权的矛盾,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6.
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水权不包含水所有权、水合同债权,它们分别为独立的权利。只有行政权而无水资源所有权创设不出水权。水权的初始配置在我国不宜采用拍卖的方式,水权的主体多样化,须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7.
论水资源法律调整模式及其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裴丽萍 《法学家》2007,(2):100-108
水资源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罗马法制定水法制度的出发点,以公水和私水的划分为据,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和以行政授权为中心的两套不同的水资源调整模式在罗马法时期已现雏形.19世纪末期以后,围绕公水、私水的基本分类而建立的传统水权法律制度也向现代水权转变.传统水权的调整规范主要是私法规范,其调整模式主要表现为水资源利用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义务模式.行政水权、法定水役权以及可交易水权是以制定法形式存在的现代水权的典型形式.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综合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而提出的可交易水权不同于完全自由水市场背景下的可交易水权,构建可交易水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性问题在于:可交易水权如何能够在随着水文、气候变化而灵活调整的同时仍然满足稳定性、安全性等交易特性,这同时也是构造可交易水权制度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8.
水权制度初论   总被引:82,自引:1,他引:81  
裴丽萍 《中国法学》2001,(2):90-101
本文从水权的基本含义着手 ,通过分析水权与水资源所有权在各国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将水权定位为民法上的新型用益物权 ,并进一步说明了水权在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方面的制度功能。为使水权与相关物权相互衔接和配合 ,作者从理论上探讨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相邻权、地役权等物权制度的关系 ,并初步提出了理顺它们之间关系的立法设想。文章还探讨了水权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特征 ,并对水权的种类、设立和取得方式以及水权贸易的具体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9.
论作为财产权的水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邢鸿飞 《河北法学》2008,26(2):99-102
将水权客体——水资源的功能概括为生活功能、资源功能和环境功能,认为水权的财产权性质在水资源的不同功能区间中得到体现,其中水资源的生活功能对应的是作为宪法财产权的水权,水资源的资源功能对应的是作为民法财产权的水权,水资源的环境功能对应的是作为宪法财产权或共用财产权的水权。在此基础上,提出作为财产权的水权的实现机制及对我国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启示。  相似文献   

10.
论环境权是一种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亚平 《河北法学》2006,24(6):94-97
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表达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的权利.根据环境权的实际和现有理论上的分析,认为环境权可用"交往"这个基本概念来概括,各种具体的环境权,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等,均可从人与空气、水这些自然要素进行交往的角度来予以界定.物权的逻辑含义直接的就是人对物的权利,所谓人对人的权利只是一种间接的意义,人与物的关系就是物权的最直接、最本初的内容;物权描述了人与物的所有关系类型,人与物的所有可能的关系样态全部蕴含在物权这一概念的无限空间里.通过以上的界定及对环境权、物权的两相校勘,认为环境权就是一种物权.  相似文献   

11.
水资源对人类的存在、发展有着积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水资源分布南方多、北方少,在开发利用中,需水最急剧增加,供需矛盾日渐突出;水的利用率偏低,又因水源污染严重,加剧了缺水危机等,面对水资源有限和浪费的现状,设计合理的水市场成为重新配置水资源有效机制的必需,解决的途径是完善现行立法,合理规制水面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终止及水面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建立水权制度,进而揭示水面使用权保护机制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具有的创新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公民养老权的权利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法学对养老问题的关注是从权利的角度出发,考察养老权的生成与制度化,探讨养老权的权利属性。养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与公民的生存权密切相关。养老权属于宪法性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社会权利之一。  相似文献   

13.
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胡德胜 《河北法学》2006,24(5):17-24
离开了水,人类无法生存.因此,水人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已经为国际法充分承认.国家有义务尽可能利用其现有资源实施水人权.尽管水人权属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范畴,是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充分实现的人权,但国家也负有一定的立即履行的义务.然而,在国家层面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存在一个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即缺乏系统、有效的规定和保护.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中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客体是作品,而非载体。购买一件有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这一“购买”民事法律行为中其实包涵一个“租”和一个“买”两重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享有并非“权利穷竭”理论的例外。专利权中对专利产品也应有出租权,但应根据专利的价值与专利产品成本价值的比例来确定是否享有出租权。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的实现主要有四种具体的实践模式:一次性卖绝版权模式、登记许可模式、两种版权模式和商业出租中心模式。  相似文献   

15.
水工程与水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水工程涉及多种民事权利类型 ,水权只是其中一类。水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用益权自身不包含、不产生水权 ,水工程用益权与水权各为独立的权利 ,所谓水利工程供水水权概念易生误会 ,应弃之不用。水工程所有权原则上归投资者享有 ,于是有必要承认地方所有权、部门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南水北调涉及水资源所有权、水权、水工程所有权、水工程用益权 ,不可一律归结为水权。  相似文献   

16.
真实世界中的权利冲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熊静波 《时代法学》2004,2(3):45-50
为了研究权利冲突这种法律现象 ,有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之必要。以合法性和正当性作为标准做出界定是不科学的 ,其结果将会导致对道德权利等其他权利的不尊重或把问题引向相对主义。从权利形态角度来看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包括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 ,也包括其他各种形态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是由权利主体在权利实现和救济过程中引发的一种状态。  相似文献   

17.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18.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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