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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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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权概念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小军 《时代法学》2013,11(4):53-58
水权概念的厘清是水权制度建设与水权理论研究的前提,我国法学界对水权概念、水权客体以及水权性质等问题争议很大。水权兼具私权、公权双重属性,其客体为水体。取水权为用益物权,不同于水资源所有权与水所有权。目前,《物权法》所确定的取水权是水权最主要的形态。水权具有抽象化定义之前,枚举式的定义比较可取。  相似文献   

2.
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水权不包含水所有权、水合同债权,它们分别为独立的权利。只有行政权而无水资源所有权创设不出水权。水权的初始配置在我国不宜采用拍卖的方式,水权的主体多样化,须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3.
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总被引:69,自引:0,他引:6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水权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 ,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组成的权利束 ,具有私权与公权的混合性质。由其支配形式的特殊性与其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 ,其客体的特定性是个别形态 ,不特定性反而常见。汲水权、引水权等类型犹如水所有权主体的转换器 ,其运行使水所有权从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转归水权人享有。因此 ,它们不含有占有权能。水权基本上不具有排他性 ,应通过优先性规则来解决水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依据先占用原则取得的水权闲置达一定年限便归于消灭。因水权与典型物权差别过大 ,物权法不宜直接规定 ,但应为其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相关的民法理论亦应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4.
水权制度初论   总被引:82,自引:1,他引:81  
裴丽萍 《中国法学》2001,(2):90-101
本文从水权的基本含义着手 ,通过分析水权与水资源所有权在各国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将水权定位为民法上的新型用益物权 ,并进一步说明了水权在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方面的制度功能。为使水权与相关物权相互衔接和配合 ,作者从理论上探讨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相邻权、地役权等物权制度的关系 ,并初步提出了理顺它们之间关系的立法设想。文章还探讨了水权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特征 ,并对水权的种类、设立和取得方式以及水权贸易的具体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用益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 ,为西方国家所固有 ;现代用益权较之传统用益权在客体、内容、基本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民法可以借鉴用益权这个“壳”规定企业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空间用益权。  相似文献   

6.
水权理论及实践问题浅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浩  王干 《行政与法》2004,1(6):89-91
本文站在物权发展的角度,对水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即水权的概念进行了解析,认为水权的概念不应该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水权实践中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即政府在水权管理体制中的定位,以及地区间相邻用水权的矛盾,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7.
环渤海地区水权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沃耘 《行政与法》2008,(6):65-68
环渤海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成为桎梏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之一。水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水权法律制度的建构是一个综合性立法过程。因此,通过原有的取水许可制度向水权初始分配制的转换,实现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分离,从“转化式”向“授予式”过渡是水权法律制度建构的重要途径。同时,《反垄断法》与《环境保护法》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也是环渤海地区水权法律制度综合建构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8.
用益权都是以占有、利用他人之物为其核心内容的,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支配性权利,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传统民法认为用益权由用益物权和债权性的用益权组成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9.
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 (一)物权法定原则与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 确定的原则。在罗马法中,承认具有物权 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 用益权、抵押权以及质权等。这些权利为 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的、绝对的 等强有力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按 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为国家所 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草案)》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对 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 的国家所有权做出了规定。草案规定:中  相似文献   

10.
用益权的实质及其现实思考──法律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立法亟待许多物权理论问题的解决,其中,最为关键的当然是所有权理论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物权立法就无法进行。根据我国国情,解决的方式应当是,尽可能以用益权制度调整解决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与市场经济自由运作之间的矛盾,无论是根据改革开放的发展需要和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现实,还是考虑到物权制度本身及其相应理论的明确完善,这都是一种重要的基本思路。物权制度中,最积极而富有生命力,对经济生活效益影响最为直接的法权是用益权,它的法律机能就在于调整解决生产资料归属与利用之间的矛盾,以实现有限资本或财产的最大化收益,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则。  相似文献   

11.
水资源对人类的存在、发展有着积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水资源分布南方多、北方少,在开发利用中,需水最急剧增加,供需矛盾日渐突出;水的利用率偏低,又因水源污染严重,加剧了缺水危机等,面对水资源有限和浪费的现状,设计合理的水市场成为重新配置水资源有效机制的必需,解决的途径是完善现行立法,合理规制水面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终止及水面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建立水权制度,进而揭示水面使用权保护机制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具有的创新意义.  相似文献   

12.
水资源的日益重要性使其在法律上逐渐与土地资源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且不悖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在比较罗马法中的共用物、法国的公产、德国的公物及日本的公用物、公共用物等公共物品类型的基础上,应将我国的水资源界定为公共用物并为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水资源公共用物的定性不仅有利于彰显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将其与满足行政目的的公用物相区分,而且为理顺水资源由全民所有、宪法上国家所有至民法上国家所有等所有权类型的转化路径,直到为人人平等享有用水机会创设的水权制度提供了深层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3.
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14.
论矿业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矿业权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为基础,是一项私权,是财产权。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其在法律属性上更加接近于用益物权,故可以准用《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其又有别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且又具有较强的公权色彩,所以又被称之为"准用益物权"。《物权法》对矿业权准用益物权属性的认可,也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矿业权调整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俊 《现代法学》2006,28(3):64-73
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土地市场法律制度,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我国经过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将土地使用权置于一个独立物权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构建的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应当突破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代之以土地的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则相应地纳入新型权利结构的土地使用权之中。  相似文献   

16.
基于民法的水权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书俊 《法学论坛》2007,22(4):115-119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实施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愈加体现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施行新的《水法》、《物权法》,使我国水权地位得以确立和发生变化,充分反映了现代水法的发展趋势.水权作为自然资源中的一项重要的法权,在其法理上与其他法律,特别是民法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立法和实践中也亟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增强和提高水权的民法保护效力.  相似文献   

17.
澳、美水权制度对构建我国水权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和美国水权制度的研究,引发了笔者对我国水权的界定、适用、取得、转让和价格等制度的思考,从而提出了水权应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我国应建立区域性的水权制度,水权的取得包括分配取得和出让取得,组建水银行进行水权转让,水权价格包括出让价、转让价和水费等观点。  相似文献   

18.
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胡德胜 《河北法学》2006,24(5):17-24
离开了水,人类无法生存.因此,水人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已经为国际法充分承认.国家有义务尽可能利用其现有资源实施水人权.尽管水人权属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范畴,是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充分实现的人权,但国家也负有一定的立即履行的义务.然而,在国家层面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存在一个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即缺乏系统、有效的规定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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