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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9 毫秒
1.
保险诈骗罪停止形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诈骗罪存在未遂形态;对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应该采取“实质的客观说”的理论进行认定,即应将行为人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认定为保险诈骗行为的“着手”;本罪既遂数额的认定从应然的角度应该以犯罪损失数额为标准。  相似文献   

2.
“碰瓷”本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现今被一些不法分子运用到道路交通领域。撞车类”碰瓷”行为呈现出作案主体团伙化、作案手段专业化、作案工具高端化、涉嫌犯罪多样化等特点,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严重冲击。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碰瓷”行为,应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加强信息采集,提高交通安全执法规范化水平,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准确定性,依法打击。  相似文献   

3.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虚假诉讼罪的客观对象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不认定犯罪。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理论概念诠释,结合全国首例律师因“部分篡改型”行为被判无罪案件的探析,应该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及对“捏造”的内涵立法予以明确诠释,将“部分篡改型”行为纳入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4.
马路“碰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在定性问题上意见不一。去年11月《北京青年报》登载了京城首例轿车系列“碰瓷”案,根据案情介绍进行详细定性分析,并加以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5.
合理界定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及与相关犯罪的边界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难题。寻衅滋事罪边界的界定应从侵害法益、主观动机和客观要件三方面进行认定。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应该界定为社会公共秩序;其主观动机应该为寻求非正当精神刺激;对寻衅滋事罪四种客观行为的认定上,应该重视“随意”的认定,“强拿硬要”应该包含一定的暴力、胁迫因素,网络空间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对于走私犯罪的立罪模式采“截短型”结构,以形式的法律属性作为行为立罪的原则,由此使得走私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必然的”数罪类型。囿于司法适用中对这一立罪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走私行为与后续销售行为在罪数处置判断上混乱。我国刑法未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对部分罪数类型与处断原则法定化的方式,而仅在分则中对同种罪数类型设定出不同的处断原则,现实地造成了理论与立法关系的错位。“先私后售”行为的罪数判断,必须建构明确的理论解决方案,区分确定性目的走私与非确定性目的走私,将罪数理论基本原理引入走私行为的分析之中,确定行为本质的差异,明确罪数判定一般原则,通过立法完善之路径,将走私犯罪罪数认定原则法定化。  相似文献   

7.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而未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及对“超过三个月未还”如何理解,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颇多争议。实际上,“挪”是本罪的主行为,一旦把公款挪走,即侵害了国家对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就构成了本罪的既遂,是否使用并非本罪既连成立的必要条件。挪用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归还的,亦只能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法条的“未还”二字易生歧义,建议在刑法修订时删除。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依法惩治抢夺公交方向盘,暴力干扰公交司机驾驶车辆的行为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满足了司法审判实际需要以及公众的安全需求。但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构成要件要素不明确、立法与司法解释冲突等问题。因此,应当厘清妨害安全驾驶罪设立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明确“危及公共安全”的内涵、遵守司法解释的合法边界、采取“双重竞合规则”处理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措施对问题加以解决,以期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合理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碰瓷"现象日益严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对"碰瓷"行为的定性却存在着较大分歧,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各类行为方式虽然都具有"碰瓷"的表象,但是其性质却各不相同。按照行为的具体犯罪构成以及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可将各类"碰瓷"行为具体分为五种类型,即敲诈勒索型、抢劫型、诈骗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型以及混合型。同时,对每一种类型的"碰瓷"进行深入分析,捋清"碰瓷"案件处理的思路,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11.
中外刑法上的背信犯罪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背信犯罪原是德日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在我国的新刑法中 ,虽然没有设立普通背信罪 ,但却有特别的背信犯罪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 ,我国现行刑法对背信犯罪的规定是采用一种列举的方式。这样一种方式虽然有其弊端 ,但却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彻底贯彻。不过 ,对于大量的发生在私营组织内部的相应背信行为 ,我国刑法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显得无能为力 ,我们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列举的方式在刑法上增加一些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中日刑法涉计算机犯罪客体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度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犯罪方式手段、犯罪客体呈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亟需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有关规定存在比较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在:犯罪客体不明;犯罪客体错位明显;计算机犯罪侵入的“领域”规定狭小;计算机犯罪中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欠缺;计算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偏高等。我国刑法在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参考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好的日本刑法。  相似文献   

13.
日本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日本刑法典中仅规定了有关公务员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则规定在《商法》等附属刑法之中。同时,日本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了比公务员贿赂犯罪更严格的限定。日本刑法的这种规定方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及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4.
目前,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可以说是刑法学界热议的焦点,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中,对它的犯罪性质、构成要件和刑罚结构观点各异。我国在今后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修改工作中,应将其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利于分则罪名分类的协调性和体系性,尽快纠正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应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对象与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尽快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15.
基因犯罪是指利用基因技术所实施的犯罪或者与基因技术滥用有关的其他一些犯罪的总称.不少国家的立法已经针对这类犯罪采取了相应的对策.防范基因犯罪的发生应当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使命,我国刑法应对及防范基因犯罪的具体措施,一是增设"基因犯罪"这一类罪名;二是对于某些与基因技术滥用有关但却无需通过增设新罪名加以应对和防范的犯罪行为,可以直接依照现行刑法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加以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等是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常见罪名,但是上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要特别慎重,把握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的限度。在刑法应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恢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和刑法最后保障法的特性,有必要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从刑法的基本价值、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限定,确保公平、正义、合理适用刑法,确保疫情防控不偏离法治的路线,确保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适用保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论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正确认识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无疑有利于对其打击和防范。网络犯罪的概念是 :违反法律规定 ,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的以网络为基础并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 ,严重危害社会 ,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高 ,事先多经过周密策划和精心准备 ,犯罪风险小而收益大 ,侵害对象广且危害大 ,作案具有连续性 ,内部人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多等特点。  相似文献   

18.
刑事举报是向有关单位检举报告刑事犯罪,是侦查机关发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的社会辅助手段。当前,我国犯罪率持续高发,而法治建设仍在逐步完善中,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协助手段,建立刑事举报机制之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法律框架。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成效不仅受两岸刑事程序法影响,而且受两岸刑事实体法影响。两岸刑事实体法律差异下的罪名差异、同质异罪、同罪异罚等问题已带来司法互助中的管辖争议、合作懈怠、法公平性的损害等负面作用,并有形成两岸"犯罪洼地"之趋势。应经由"合作范围"去罪名化、商定两岸互涉犯罪之管辖条款以及自由裁量下的刑罚趋近等对策和路径,减少两岸刑事实体法差异的负面影响,以提升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之成效。  相似文献   

20.
单位非法行医罪刍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将其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事实上,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此,现行刑法有必要增设单位非法行医罪,将单位也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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