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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市法学会于去年十二月十五日举行座谈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通知精神,对修改宪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座谈的有首都大专院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宪法教学人员和研究人员,宪法修改委员会也派员参加。会议由法学会副会长王斐然主持。在座谈会上,大家解放思想,各抒己见,争先发言,气氛十分活跃。是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人民民主专政?对于国家性质的提法,与会者一致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符合马列主义原理和我国实际情况。列宁讲无产阶级专政,是讲阶级实质,有时是讲工人阶级领导,有时则是指对资产阶级的镇压,但都不是讲整个国家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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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修宪与宪法理论论争——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的一个学术史回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宪法修改问题在学界的最初提出、学界对频繁修宪现象的反思以及在宪法修改内容方面的一些理论焦点等问题出发,梳理了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学界对于宪法修改的一些争议性论题,旨在以宪法修改的相关理论论争为线索,探究现行宪法30年来的变迁轨迹,并对现行宪法的实施、变迁等问题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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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宪法修正的若干问题武建军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宪法修正是一次十分重要的立法活动。在我国宪法修正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有效宪法做出修改、增减、废弃其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的活动由这种行为所产主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产生一部新宪法,也可能是若干条宪法修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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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象其他法律一样可以通过修改的程序进行修改.但是,宪法作为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对它的修改应当有所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宪法在规定了修改宪法应遵循特殊的程序之后,也规定了宪法典中的某些固定条款(或称保留条款)不得通过宪法修改的程序进行修改。一、各国关于宪法修改内容限制的立宪例美国。美国宪法第5条对宪法内容的修改作了限制。第一,在1808年以前,不得对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和第4项进行修改。宪法第5条规定:“在1808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和第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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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宪法学上所谓的"宪法权能"是指通过宪法,把原来统一的国家权力按照性质分为几个子权力系统,并按照特定的价值预期为每个子系统设定量身定做的权力性质和活动范围。我国检察权在宪法上定性为司法权的一个分支。在我国的宪法上确定国家检察权与国家审判权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家权能"上的"司法权"。检察权的这种"宪法定性"彰显了中国国家权力体系的特色,也是研究我国检察制度的出发点和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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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内容修改之限制周伟宪法虽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像其他法律一样,也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不过,宪法作为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并不像普通法律那样可以“任意”进行修改,而应当有所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宪法在规定了修改宪法所应遵循的特殊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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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无形修改”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1986,(4)
宪法的修改,大多数著述中认为有两种方式,即:部分修改——修改宪法的部分条文;全面修改——对宪法典作全面的修改,也就是修改宪法的多数或绝大多数条文。部分修改中包含着两种具体方法,一是直接修改宪法部分条文;二是在保留原文的情况下,以修正案修改某些宪法条文。因此,也有人认为修改宪法的方式有三种。谁是谁非,姑且不论,暂认为三种。这里要提出来加以说明的,是有别于上述几种方式,鲜为人道的宪法的无形修改,所谓无形修改,是指不变动宪法典条文,而更换其中某一条文或条文中某些词语句的内容,使宪法的某些规定具有新的含义。为有别于此,我们把前面提到的三种方式称为有形修改。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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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6年第4期刊载卫夏的文章《宪法的“无形修改”浅析》,读来令人惊诧,大有商驳的必要。卫文认为,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之分,部分修改又有“直接修改宪法部分条文”与“在保留原文的情况下,以修正案修改某些宪法条文”之分,这些都是宪法的“有形修改”;而“所谓无形修改,是指不变动宪法典条文,而更换其中某一条文或条文中某些词语句的内容,使宪法的某些规定具有新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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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纲领性文件与宪法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党的最高文件与国家的宪法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前者的效力只涉及党内,而后者的效力广及全社会、全体人员、各级各类组织。党的纲领性文件与国家宪法应当而且必须保持一致。参考党的纲领性文件精神,对宪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党比宪法大”,不应当认为是由于宪法“位卑”而被迫作出修改,而是出于对宪法自身的完善,为了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情势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十五大报告对现行宪法规定有了一些重大突破,如何使宪法适应这个变化和发展了的社会情势,乃是宪法学界和法律界所面临的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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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修改宪法是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最有意义的事情。从1998年第三次修宪以后,我们国家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宪法应当与我们日益发展的事业一样与时俱进,所以,当前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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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宪法变革的模式选择和部分内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 ,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但对通过宪法解释不能解决的问题 ,部分修改宪法是必要的 ,并应按修正案统一修改宪法原文。应通过修改现行宪法 ,对宪法指导思想和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等作新的表述 ;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和全面推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加强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和国际条约的效力等内容写入宪法 ;要通过修宪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提供依据 ,并解决有的法律规定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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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宪法草案给后国家时代国家、宪法及主权概念带来的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欧盟宪法草案出台以来,关于欧盟制宪成功与否的猜测与怀疑始终不断。这些猜测和怀疑聚焦在国家、宪法及主权三个问题上。欧盟宪法草案给传统的制宪理论提出了挑战,在后国家时代,传统的制宪前提的解释似乎显得苍白无力,新的时代需要新的国家、宪法及主权观念。一、欧盟的性质与国家概念的新挑战传统的国家概念有两种解释,一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暴力组织,主要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组成。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它随着阶级而产生,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二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