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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公安研究》2011,(6):91-91
潘红艳在《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撰文认为,以被保险人的存在场合及确定为研究起点,归纳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设置、追踪被保险人权利的立法新发展,揭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关系。被保险人存在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关系之中,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以被保险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特质为外延。同时,以被保险人与一般第三人利...  相似文献   

3.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新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然灾害是农业风险的最主要表现形式,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新时期农业风险的表现形式不再单一,且具有明显的集中性、连带性、突发性等特征,农业生产与经营单位渴望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属于政策性保险制度,然而,在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环境、农业人均GDP、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等均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4.
正黔府办函[2014]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增强农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帮助受灾农户及时重建家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建立健全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机制,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二、实施办法(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农户。政府补助保费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牲畜圈舍、农机具存放等场所纳入保险范围。有多处房屋以  相似文献   

5.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一种补偿被保险人所受损失的手段,是为了防止保险人通过事故的发生而获取利润。而对于人身保险中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认定人身保险利益的标准主要有同意主义与利益主义。而我国《保险法》究竟采取的是何种模式,理论界并无定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6.
印红旗 《求索》2013,(3):51-53
有效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我国的外贸出口有利于抵御进出口贸易的各种风险,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数学模型的运用,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和影响力度,研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与外贸出口额数量关系,为我国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实证依据。实证结果证实: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与外贸出口额之间存在着一个长期稳定的关系,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对我国的外贸出口总额与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仍有很大的影响力,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7.
李石 《理论月刊》2024,(2):71-79
要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就要在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建立公平分担风险的机制。在风险社会,人们面对着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核威胁、瘟疫、经济衰退等多种风险。由于经济能力不同,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抵御风险的能力存在巨大差异。美国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设想了一种“公平保险”,试图在经济能力不同、遭遇风险概率不同的人们之间建构一种分担风险的机制。商业保险对人们的经济能力和风险概率都是敏感的,不符合“公平保险”的构想。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人们的经济能力敏感、对具体的风险概率不敏感,能够在风险概率不同的人们之间建构风险分担机制,但却很难在经济能力不同的人们之间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公平保险”的构想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改进指出了方向。  相似文献   

8.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定保险法,对于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保险活动,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合  相似文献   

9.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王雪丹 《前沿》2010,(4):118-120
新《保险法》第43条关于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本文通过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赔付相比较,并具体分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几种情况,主张不应该将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否则将与人寿险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精神相违背,也对防范道德风险并无实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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