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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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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过形式,导致学界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产生了多种分歧认识。本文从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标准入手,分析了滥用职权罪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具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而不具有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和疏忽大意的认识意志因素,从而得出滥用职权罪只能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复合主观罪过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谢勇  温建辉 《河北法学》2007,25(3):33-38
对当前流行于世的各种说明疏忽大意过失罪过性的见解进行认真的推敲,充分表明在传统罪过理论的语境中,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性实在是一个两难之题.立足于疏忽大意过失是有意识的前提,通过分析其罪过性不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最终得出,情感因素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中唯一值得谴责的心理因素.  相似文献   

3.
对于"天价葡萄案"等个案引发的主观罪过中的定量因素认识问题,一方面,对于主要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定量因素,无需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另一方面,对于反映行为(包括结果)客观危害性的定量因素,如数额犯之数额、后果犯之后果,基于定罪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责任主义的要求,则应作为主观认识内容。至于某些所谓"复杂罪过"的特殊后果犯,应区分罪过评价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处罚范围限制意义上的结果,前者是判断主观罪过的根基,而后者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要将其归责于行为人,基于责任主义,也要求行为人有认识。  相似文献   

4.
谢勇  温建辉 《河北法学》2007,25(1):38-41
我们要想理顺罪过中各种要素的形态,避免认识因素或意志因素越俎代庖的现象,必须在罪过之中还情感一个名分,给情感一席之地.当罪过理论之中确立情感因素的一席之地后,发现罪过理论中原先存在的所有问题随即迎刃而解:越俎代庖现象消失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得到了清楚的区分.  相似文献   

5.
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故其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我国刑法未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对此也是纵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应着力于对防卫过当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考察,才能正确把握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6.
罪过责任之思考——兼评严格责任之冲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罪过责任是既考察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一种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历经争鸣方作出艰难的选择 ,在犯罪成立三元模式中将故意与过失同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这种选择是以自由意志论作为哲学基础 ,然而自由意志应是相对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刑事立法状况表明罪过责任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责任中严格责任应如何理解呢 ?笔者对此作出了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复合罪过是对传统的犯罪主观心理状态理论的一个新的探索。作者运用类型学方法论来分析和论证这一提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从认识的模糊性,意志的缺失性,情感的矛盾性等特征透视复合罪过的心理机制。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风险社会对安全价值的追求,传统刑法所主张的责任主义有向负责主义转变的趋势。我国传统刑法故意理论中的四分法难以有效应对这一变迁带来的挑战。有必要重新认识和界定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与意志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强的关系,一方面程度高的认识可以补充程度弱的意志,另一方面程度强的意志可以补充程度低的认识,并以此作为整体成立故意。危险的判断可以为罪过判断提供重要依据。行为人对危险的判断可以为意志因素输送动力,当行为人制造了一个不被容许的、具有高度可能性的风险却径而行为时,难以否认行为人对结果的容忍或接受态度。  相似文献   

9.
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心理事实,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浓缩了认识、情绪情感、意志等全部心理过程。认识、意志因素是罪过的常规因素,情绪情感因素是罪过构造中的排除因素。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意识,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前意识。注意能力与认识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用“注意”来描述过失的构成。  相似文献   

10.
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心理事实,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浓缩了认识、情绪情感、意志等全部心理过程.认识、意志因素是罪过的常规因素,情绪情感因素是罪过构造中的排除因素.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意识,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前意识.注意能力与认识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用"注意"来描述过失的构成.  相似文献   

11.
"知"和"欲"可以被分别用来对应罪过理论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知"和"欲"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知欲构造"可以用来对罪过形式重新进行分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将不属于罪过形式的一种。用"知欲构造"对罪过形式所作出的重新分类将有助于在刑法立法上适度紧缩犯罪圈和刑法司法上实现刑法的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12.
谢勇  温建辉 《河北法学》2007,25(11):70-74
尽管传统罪过理论阙如情感因素,但它并没有严重影响到刑事立法的合理诉求和刑事司法的现实运行,却表明了刑法的罪过理论已经落后于刑事实践.一方面,罪过情感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有所体现或得到了适当的考虑;另一方面,情感因素在罪过理论之中却没有任何名分,或者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只有充分认识这一问题,才能在刑事实践中走向自觉,也才能够明确完善罪过理论的方向.  相似文献   

13.
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结果加重犯是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有一个罪过形式的认识,以罪过情感概念为分析工具,可以进一步确定结果加重犯完整的心理活动: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志;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乐见其成或不排斥的情感态度,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  相似文献   

14.
陆雯婷 《研究生法学》2009,24(4):116-120
三鹿集团案件催生了中国食品安全的立法热潮,意义重大。对食品安全中主观罪过认定的争论由来已久,并引发了笔者在刑法学和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上的差异和应用缺陷上的反思。笔者试图扩大犯罪心理学和刑法学在主观罪过上的交集,结合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弥补刑法学在分析三鹿案件高管主观认定上的不足,解析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过失还是故意的诉争症结,并进而通过对现行刑法前沿主观罪过理论的归述,肯定现行刑法理论的有益探索,展望刑法理论发展的美好前景。  相似文献   

15.
英国刑法中的犯罪冒失是指冒不合理之险。在英国刑法中 ,犯罪冒失理论经历了主观冒失、客观冒失和主、客观冒失共存的发展阶段 ,并最后又趋向于主观冒失的回复。英国刑法中的犯罪冒失 ,不是解决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间区别困难的第三种罪过形态。英国刑法中的冒失 ,由于与间接故意及过失的关系混乱 ,不宜作为第三罪过形态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16.
论并存罪过     
《法律科学》2015,33(1)
传统罪过理论所坚持的“一个罪名、一种罪过”原则,不能合理地解释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罪过形式,“客观的超过要素”、“复合罪过”、“主要罪过”等学说也存在诸多理论缺陷和实践困惑.罪过形式包括简单罪过与复杂罪过,“并存罪过”是复杂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一个犯罪的基本罪过或者加重罪过存在着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情形.犯罪可以根据其基本罪过形态分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并存罪过犯罪三类.当一个犯罪的加重罪过属于“并存罪过”时,则应根据基本罪过来确定该罪的罪过类型.  相似文献   

17.
犯罪故意是犯罪的基本罪过形式,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只有刑法有明确规定时才予以处罚,因此厘清犯罪罪过的主要形式即犯罪故意对研究犯罪形态有重要意义.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认识因素是前提,意志因素是核心.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中一些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极大争议,我国学者提出了严格责任说、复合罪过说、客观超过要素说、罪体—罪责—罪量说、主要罪过说等理论方案加以应对,但是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复杂罪过形式认定难题的症结之一在于整体分析方法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其无法实现罪责的精确化,也存在着罪过形式认定基准的混乱.美国《模范刑法典》的罪过立法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要素分析新路径.在中国刑法的特定语境下,应当采取要素分析法与整体分析法相结合的模式,以更好地应对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难题.  相似文献   

19.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哲 《法学评论》2005,23(5):116-123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人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反向考察,其主观罪过的类型不应包括犯罪过失。从文义分析、立法溯源和整体理解等角度全面审视"应知"的规范含义,其应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认识状态。总体观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只能是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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