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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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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01年我国专利法修改以前,当事人就发明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当事人就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所争议专利或者商标是否涉及民事争议,案件分别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理。随之,首次涉足此类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们又进一步对案件的审判 思路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把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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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工业产权授权、无效的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在2001年专利法修改以前,当事人就发明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当事人就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所争议专利或者商标是否涉及民事争议,案件分别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随之,首次涉足此类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们又进一步对案件的审判思路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把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作为审理中心,只是审查两个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合法性,法官应避免对专利的创造性和商标的显著性直接作出  相似文献   

3.
审理专利商标复审行政案件适用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完善我国专利商标法制,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和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分别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中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引进了对专利复审决定和商标评审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随着这些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有大量的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行政案件(以下通称专利商标复审行政案件)诉诸法院,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课题。其中,当前有关法院在审理  相似文献   

4.
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及诉讼管辖是当事人及代理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专利法》修改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及规定对此问题作一阐述。   一、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专利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新型案件。由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不同、决定的内容不同 ,专利行政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1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案件。根据《专利法》第 4 1条的规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 ,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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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元果,副主任委员。 委托代理人:尹新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 委托代理人:张曙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陈福佑,董事。  相似文献   

6.
专利     
正苹果Siri专利权案一审败诉——法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公司"小i机器人"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苹果公司败诉。苹果公司当庭表示提起上诉。苹果Siri专利权案一审败诉7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做出判决,判决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公司"小i机器人"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苹果公司败诉。苹果公司当庭表示提起上诉。2011年,苹果公司的Siri技术首次被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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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规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由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认定被控产品外观与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外观相同或近似,从而支持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8.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然而,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以及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个问题:有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而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有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了专利权,而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为此,专利法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个专门机构负责解决上述问题。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  相似文献   

9.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被告是我国专利立法尚不成熟、相关理论研究亦不深入的产物.此一问题在专利法修改前即已存在,专利法修改后更显突出.在专利无效诉讼中,表面看来似乎是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实质问题则是无效请求人与权利人因专利有效性所起争执,如其中一方起诉,则应以对方为被告,如此既可促使被告积极参与诉讼,也可避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角色错位问题.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必然结论,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 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 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但是,无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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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复审决定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下称“请求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法院拒绝请求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况,主要理由是:请求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所涉及的专利权无关,与被诉的决定没有直接的、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外观设计授权审查标准及方式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1):40-48
一、问题的提出 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1999年6月2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0年8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3月2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作出第3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①专利权人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13.
一、引言 2012年11月19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发明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2130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21307号后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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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扬州金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格雷电动工具(苏州)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 纠纷案上海康原电器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曾平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宇音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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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05,(11):62-62
问:作为专利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我想了解专利行政案件具体由哪级法院来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和知识产权庭在受理该类案件上有何分工?答:专利行政案件分为三种情况:1、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3、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不同的案件,由不同审判庭来审理,具体如下:1、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  相似文献   

16.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理下述两类案件:一是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二是专利权被授予后,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从1985年年初组建到现在已经三年。在这三年里,不仅从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调配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而且已经受理审结了一批案件。下面就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一简单介绍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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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杨伟江的“电动剃须刀(1)”外观设计(申请号:98308910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专利复审委复审决定认为:就剃须刀类产品而言,消费者在使用剃须刀时需要注意剃须刀的刀头部分,刀头也是其视觉要部,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刀头部分相比,  相似文献   

18.
原告:云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简称科技中心) 被告: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简称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云南省生物制药厂(简称生物制药厂)  相似文献   

19.
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在1988年7月14日第7号无效审查决定中宣告了一件本可以判归双方共有,但由于共有人协商不成,导致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对这样的结局,一般人大多会表示遗憾,专利界人士则称之为“同归于尽”。笔者也同样认为权利之争不应导致技术本身的专利性被否定,从而使专利局对该申请案的审查工作全部付诸东流。就是复审委员会作出这样的无效决定,恐怕也是再三让当事人双方协商,最后不得已而为之。  相似文献   

20.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提出的论据。另一种是认为所请求的是宣告某一特定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的范围可不限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论据。笔者认为《审查指南》第十八章“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中采用的是后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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