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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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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首先要对代购毒品中的“代购”作出准确界定,即对受托人的地位作出形式判定,受托人自行寻找毒源并完成毒品交付,是独立的毒品犯罪交易主体,成立贩卖毒品罪正犯。其次将牟利与否作为代购毒品行为准确定性的关键要素,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认定为加价或变相加价牟利情形,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或者蹭吸、共吸的,一般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非牟利型代购毒品行为,则从主观方面和代购毒品数量进一步认定。  相似文献   

2.
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中.应区分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情况,对居间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中,为毒品的出卖方推销、介绍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受吸食毒品者委托,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刑法》对毒品犯罪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对在毒品犯罪中普遍存在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没有单独设立罪名,司法机关在处理行为人时,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  相似文献   

4.
实践中大量毒品犯罪案件中出现居间介绍人与代购代卖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现象.由于对于居间介绍与代购代卖的理解不同,对此类案件是否定罪处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了较多争议.本文依据实践案例,分析探讨居间介绍、代购代卖毒品犯罪案件的理解和应用.  相似文献   

5.
当前毒品犯罪日趋隐蔽,毒品买卖的上下家之间往往无法直接联系交易,而要求助于所谓的“掮客”在中间牵线搭桥,以完成交易。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在实践中出现频率很高,但因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往往让人难以判断.本文拟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立法规定及袁现形式作一个梳理,以使对实践中的较为复杂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有个更为明晰的认识和判断。  相似文献   

6.
运输毒品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二人以上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场合,行为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实行犯,毒品数量应分别计算。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性质要具体分析。对于运输毒品罪本质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运输行为的物理意义和规范意义,只有毒品空间的位移具有实现和促进商品流通的意义时,才能认定为成立运输毒品罪。  相似文献   

7.
[案情]戴某平日吸毒,且认识许多吸毒的"朋友"和认识一些卖毒品的人。其经常为他人代购毒品,都是委托人直接把钱给戴某,戴某购得毒品后,再将毒品交给委托人,通常没有获得金钱上的好处。但是,戴某经常从代购的毒品中克扣一部分供自己吸食,将剩余的交给委托人。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8.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一直坚持严厉的禁毒政策,对于毒品犯罪更是"零容忍"。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中,对不同表现形式的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定性,颇具争议。对此,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三个代购毒品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能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对居间介绍者为吸毒人员介绍购买毒品并牟利的应认定为贩毒毒品罪.牟利不仅包括直接倒卖毒品赚取差价,也包括谋取物质经济利益.为赚取毒品吸食多次主动介绍买卖毒品,实质上居间介绍人将毒品作为获取的劳务报酬,毒品虽然作为违禁品,但仍然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符合牟利的要求,客观上也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5,(6):56-61
从立法层面讲,涉毒犯罪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属于行为犯;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讲,其目的并不是挑战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谋取利益(不限于经济利益),因此,毒品犯罪属于目的犯,而不是行为犯。否则,单纯的购买、吸食毒品的行为也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却不构成犯罪,对此,现有理论给不出合理的解释。毒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推波助澜让毒品更加泛滥,也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对居间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鉴于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的严厉性,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不能犯和未遂犯做出明确区分,以免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11.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存在着开始制造说、制造成功说和制出成品说的争议。本罪的保护客体仅为单一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不包括公民的身心健康,是否制造出成品不能说明对保护客体的侵害。本罪的典型可罚时点不是毒品制造出来而是制造毒品的行为结束。本罪中的毒品不是说明客体受到侵害的构成结果,而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行为结果。因此本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实行终了。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法律对毒品犯罪居间行为的定性处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不同的认识,本文罗列了学界对这种行为的种种观点,并对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和居间代买毒品行为的认定略作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本文结合我国现实状况,从司法实践必要、犯罪构成来分析居中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提出在立法中设立"介绍买卖毒品罪"的建议。,以期更有利地打击、控制我国毒品犯罪,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21,(6):49-57
在司法实践中,查获毒品种类、查获毒品数量、坦白、认罪认罚、再犯、运输方式、运输起点、案发地点等因素对毒品运输行为人是否被判处死刑具有影响能力;查获毒品种类、查获毒品数量、主体身份、毒品流通、国际贩毒、运输方式、运输次数等因素对毒品运输行为人的死刑执行方式具有影响能力。但是,查获毒品种类的因素影响能力被毒品折算过程稀释而只能间接体现,毒品因素的影响结构在事实上仍然是单一化的。另外,人身危险性因素的实际影响能力与理论预想之间存在差距,社会危害性因素对"死刑圈"和"死缓圈"入圈影响程度的倾向性也存在偏差。为优化运输毒品罪的死刑裁量,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是使查获毒品纯度具有影响能力,建构复合型毒品基础性情节考量模式;二是增加"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随行运输毒品"为从重处罚情节,夯实多元化法定因素影响能力结构;三是提前进行逻辑层次设定,区分同一性裁量因素对两次入圈的影响程度。  相似文献   

15.
毒品犯罪多以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即持有行为是一个前后可承继性犯罪的中间环节,这就导致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分在理论上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也疑难丛出.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于其他毒品犯罪来看,其属于兜底性罪名,但这并不能意味为其他许多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出现困难提供解脱.解决这些问题,须立足于不同犯罪之构成要件的细致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解决持有假毒品、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等行为的认定问题,才能处理好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行为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许兴文 《中国律师》2023,(11):87-89
<正>代购毒品是指受他人委托而帮其代为购买毒品的行为,应当区分托购者主导和代购者主导两种类型。代购现已成为吸毒者获取毒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同时也是犯罪分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重要形式。据统计,在公安机关侦办的零包贩毒案件中,属于代购毒品的案件占比达到30%。由此可见,代购毒品行为在实践中的普遍性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7.
古加锦 《海峡法学》2012,14(2):64-70
为了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应该保留运输毒品罪,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主观上是为了流通还是吸食;毒品数量是否达到较大以上.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内容: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大部分是间接故意;明知毒品包括确切地知道是毒品和很可能知道是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相似文献   

18.
周岸岽 《法学评论》2012,(1):140-146
在毒品犯罪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历来是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的心理是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来知悉的,同时犯罪心理学更进一步为我们提供了了解行为人心理的方法和途径,许多学者在司法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些知悉行为人心理的方法,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进行主观明知的认定。一般而言,可以从运费、酬劳、运输的方式、交接方式、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毒品的知识和经验、是否事先申报和接受检查、地域等几方面来进行推定,但推定时也要充分注意到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生活环境、精神状态等等足以影响行为人进行认识和判断事物的因素,充分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和解释而且量刑时要留有余地。  相似文献   

19.
广东精神类毒品犯罪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中国毒品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制贩“冰”毒和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等新型毒品犯罪迅速发展蔓延。特别是受港澳台境外黑社会毒品犯罪方式的影响与渗透, 在广东、福建等地,毒品犯罪分子不仅制贩海洛因、可卡因等常规毒品,而且开始制造、贩卖“冰”毒。以广东省为例, 从1991年至2004年4月,广东省公安机关共侦破各类制贩精神类毒品案件218宗(其中制贩“冰”毒案件94宗、制贩“摇头丸”案件124宗),共缴获“冰”毒约47吨、“摇头丸”388余万粒、氯胺酮1605千克、安眠酮近3300千克(氯胺酮和安眠酮截止2003年6月),摧毁制毒工厂、窝点89个。  相似文献   

20.
毒品犯罪中,在各参与主体共同策划、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犯罪的典型情况下,认定共犯关系并不困难,但在各相关主体之间联络松散、行为相对独立、利益关联度弱的边际地带,共犯关系的认定疑难复杂、界限模糊。从共同犯罪的本质出发,共同犯罪意志是危害行为的参与者成立共犯的内在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或者促进作用的行为,要认定为毒品犯罪共犯,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对行为人而言,应当具有参与到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的意思表示;二是各共同参与人对于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该毒品犯罪达成了合意;三是对其他参与者而言,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帮助毒品犯罪的完成。只有按照上述思路进行司法认定,才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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