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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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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传征 《法制与社会》2010,(14):271-272
学界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早就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系统说明,对理论和实务中几种主要观点进行评判,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而只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对于找不到真正施害行为人而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形,应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来承担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从高层建筑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因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介定以及分析其和相关概念的区别,结合真实案例归纳总结,就当前理论争议焦点进行研究,得出了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面的相应结论。  相似文献   

3.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于如何界定及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及学术界存在分歧。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范围内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有利于真正行为人的发现和类似行为的预防。  相似文献   

4.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从高层建筑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因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特征的分析,就当前理论争议焦点进行深入研究,得出了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面的相应结论。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在侵权法中单独设立相关法条,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将建筑物全体使用人推定为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自己无此行为的除外。  相似文献   

5.
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救济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许多城市问题日益突显,高空抛物侵权案件频繁发生,成为城市中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大顽疾。针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事发频繁,损害性强,具体侵权人不明等特点,最新颁布的《侵权行为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试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进行分析,对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及对最新立法的认识等来探求高空抛物损害救济之社会化趋势。  相似文献   

6.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同于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7.
吴昊 《法制与社会》2011,(25):275-276
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众说纷纭,历来是学者争议的焦点。直至《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其中第87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做出的明确规定,为该类案件的准确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第87条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入手,分析该法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性意见,以期望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有力帮助。  相似文献   

8.
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颇多争议。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被抛掷物致害责任所吸收,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和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行为的区别,明确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方法。本文想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形态和抗辩事由,同时提出对法律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住宅向高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频繁的发生,我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的立法空白逐渐显现出来,尽快确立高空抛物责任尤为必要。由于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多发生在建筑物中,所以本文以建筑物为例,通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了相关致害人理论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若能确定抛掷行为人或者坠落物主人,无疑应依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该行为之复杂性与特殊性即在于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此时应如何对受害人予以救济?《侵权责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坠物的案件屡有发生,但对于如何界定及处理高空坠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及学术界存在分歧。本文通过阐明司法事务状况以及总结学理之争,说明确立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正当性。并且在探讨高空坠物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出衡平责任的观点来确定高空坠物案件中的责任人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此案具有样本作用和警示意义。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过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通常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文明行为,难以有效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相似文献   

13.
<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为界,司法实践对于高空抛物刑事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意见》)出台以后,司法机关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基本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高空抛物罪则成为司法机关处罚高空抛物行为的一般性罪名,甚至在高空抛物刑事案件领域再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适用空间。这种司法立场的转变至少带来了两个不良后果:一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处罚的泛化,特别是混淆了高空抛物民事、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并非物件致人损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高层建筑内住户不应承担替代责任,亦不适用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条规定有不妥之处,应予以修改或废除。最后,文中提出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救济对策。  相似文献   

15.
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侵害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其责任承担和分担而言,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中数环境危害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的情形,则应将之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反之,则可应用"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理论",即可再根据其中"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两个因素,将涉案行为分为四类,其中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和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则应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而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16.
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第三人侵权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通过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惩治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由多数人构成,“不特定”不属于公共秩序的内涵。高空抛物行为侵害了由多数人构成的按照社会一般规则生活的稳定状态,进而影响公众的生活安宁感。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并非对立关系,两者属于递进关系,高空抛物行为仍可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不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本罪认定的关键点在于高空抛物行为因抛掷物品的质量和垂直高度差产生的冲击力,是否足以使公众产生恐惧、紧张等不安情绪。在认定的具体标准上,应做好与行政处罚和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在体系上的衔接。  相似文献   

18.
敦宁 《河北法学》2023,(3):62-81
作为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在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上都较为模糊,为保障司法认定的准确性,需要从刑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诠释。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诠释法益侵害程度的整体违法要素,对其只能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层面进行判断。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也不是其与某些实体法益的简单组合,而是“不特定人在公共空间中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底限标准是行为具有“可能造成他人受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即不仅行为本身具备此种危险属性,而且也不存在可以阻断危险行为向具体危险状态或实际侵害转化的否定因素。在实践中,不能将与行为危险性无关的责任因素或人身危险性因素,也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19.
张民安 《政治与法律》2012,(12):119-133
在侵权法上,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不得被称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仅能称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称谓既不符合两大法系国家的民法学者对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称谓,也违反了我国的明确规定,还混淆了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的问题和行为人是不是应当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容易导致法学研究思维的混乱。  相似文献   

20.
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市场,其投资行为实属契约行为,但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亦可能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进而出现权利受损主体请求权之竞合.证券投资者请求权主要体现为要求有关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此为法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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