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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上期专题对如何看待领导干部"身边人"及"身边人"带给领导干部怎样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犯罪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其中包括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参与作案,形成窝案串案,涉及面广,影响恶劣。为此,国家通过修改刑法加大了对这类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身边人"参与腐败行为比起领导干部直接索贿受贿情况更复杂,更具隐蔽性,要真正做到有效打击,将刑法新规定落到实处,恐非易事。如何切实帮助领导干部成功突围"腐败包围圈",营造和形成"廉政包围圈"。这已是反腐新形势下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迫切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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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上期专题对如何看待领导干部"身边人"及"身边人"带给领导干部怎样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犯罪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其中包括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参与作案,形成窝案串案,涉及面广,影响恶劣。为此,国家通过修改刑法加大了对这类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身边人"参与腐败行为比起领导干部直接索贿受贿情况更复杂,更具隐蔽性,要真正做到有效打击,将刑法新规定落到实处,恐非易事。如何切实帮助领导干部成功突围"腐败包围圈",营造和形成"廉政包围圈"。这已是反腐新形势下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迫切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3.
从近年来发生的诸多腐败大案来看,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中"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那领导干部身边都有哪些人?他们会对其身边的领导干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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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采用了"公务说".由于公务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兼之现行刑事立法判断公务的标准具有双重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议.应当纯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将从事公务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增设社会管理组织人员的腐败犯罪,以弥补相关法条漏洞.  相似文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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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点击刑法修正案剑指腐败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审议的刑法草案中,对于贪污贿赂罪适用范围和量刑标准的两处修改,被很多法学者称为是此次修改刑法的一大亮点。有评论认为,严惩贪污贿赂犯罪是此次修法的重要目标。在这份草案中,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在原来的基础上将贪污贿赂罪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离职、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并将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五年提高到最高十年。  相似文献   

6.
丁旭 《青年论坛》2008,(6):105-108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以斡旋受贿设立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7.
鉴于当前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了坚决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现决定如下:一、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但是并未规定这些主体到底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界限。从立法规定入手,通过若干部门法学辨析"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的涵义,进而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9.
廖廷弼 《当代广西》2004,(24):64-64
据报载:天津、湖北、四川等地曾相继出台针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防腐措施,旨在引起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注意,对“身边人”常敲警钟,及时纠偏纠错,“留神权力光环的边缘”,读来颇有感触。从以往揭露出的大案要案来看,不少领导干部的腐败,往往与身边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关系。有的领导干部品德不佳、贪心甚重,但又不便直接出面干违法乱纪的事,就假“身边人”之手以谋私利;有的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拉大旗作虎皮,背地里干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虽然领导并不知情,却造成了  相似文献   

10.
江泽民总书记谆谆告诫 :“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 ,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照理说 ,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要求 ,对家属、子女经常进行教育 ,严格要求 ,严格管理 ,决不允许他们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和影响 ,牟取法外特权。然而 ,在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中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共同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 ,往往是查办一人 ,带出一家 ,人们称之为家庭“一窝黑”犯罪现象。犯罪类型多种多样1、幕后策划型。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是直接握有权柄者不抛头露面 ,只在幕后策划 ,让自己的家庭成员出面从事非法活动 ,当遇到阻力…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瞒报个人相关事项的查处日益严厉,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更多、更细,对瞒报"家事、家产"行为查处更严、更实,领导干部对此应予高度重视。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可惩治贪官、预防腐败,根除"能人腐败""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等顽症,意义非凡,不可小视。  相似文献   

12.
杨立平 《传承》2013,(2):64-65,69
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对相关的法律适用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案件不断出现,,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些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然会有利用在职时形成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源去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隐性权势的影响力和寻租空间。  相似文献   

13.
从行贿罪立法沿革来看,我国刑法对行贿罪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当前行贿罪立法遵从"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形成了行贿罪立法趋严与司法趋宥的悖论,并导致行贿罪与受贿罪追诉失衡。片面从立法上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改变这种困境,一方面是找准腐败犯罪的治理重心,将打击重点回归到受贿犯罪;另一方面是进一步严密行贿罪刑事法网,提高行贿罪处罚几率,适度调整和完善行贿罪的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10条并非是对域外刑事判决消极承认之依据,而是对域外刑事判决及其法律根据和判决形成机制的尊重、承认与接纳。中国刑事司法机关依据中国刑法结案的现实需要,将域外刑事判决转化吸纳为中国刑法评处置跨国犯罪的参考因素。打击跨境犯罪需要提升中国刑法的国际性。对刑法第10条形成的对域外刑事判决消极承认通说的误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提升中国刑法国际性的理论障碍。刑法典存在着类型多样的打击跨境犯罪规范,提升中国刑法的国际性应当从加强和拓展对固有性规范的理解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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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2017,(4)
近年来,盂县人民法院在武绍晋院长的带领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先后被授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 “市级文明单位”和“市执法为民标兵单位”称号. 坚持依法惩治犯罪,在维护政治安全上有新担当.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特别是腐败犯罪.继续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私挖滥采的高压态势和对群众身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群众安全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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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侵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贿受贿行为。它与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有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以及刑法第385条至第393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有鉴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独立品格,我国刑法应对其单独立法,内容上包括上述两类贿赂犯罪的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体系上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由此实现了我国贿赂犯罪的体系从以主体为标准的二分法向以客体为标准的三分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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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是近年来对《刑法》所作的最重大的一次修改,其中修改完善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关的规定是重要内容之一。比如,修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表述方式,将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吸收入法,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财产刑,提高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完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设为特别累犯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黑恶势力犯罪突出了从严打击的立法思想,必将对日后打黑除恶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政法机关要正确、充分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条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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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方式渐趋多样化。单位犯罪是一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解存在分歧,经常会发生一些错误。深入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相关问题,能为打击腐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能促进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加快法制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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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某报最近刊登题为《领导干部要加强秘书管束》的署名文章,披露了原北京市的“领导干部”陈希同、王宝森、铁英、黄超的秘书陈健、闫振利、段爱华和何世平索贿受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的劣迹。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的秘书人员竞如此胆大妄为,读报至此确实令人震惊,发人警醒。然而再重新查阅一下传媒已经披露的陈希同、王宝森、铁英、黄超四位“高干”的罪恶行径,不禁又陷入茫然:此等腐败透顶的“领导干部”岂能“管束”好他们的秘书?!作为领导干部,无疑应当加强对下属的教育和管理,对秘书、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和自己的亲属子女更应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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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案责任追究的不彻底及集体腐败现象的不断涌现,催生了将惩治集体腐败写入刑法这一提议。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理集体腐败案件时,并不是将群体作为犯罪主体来对待,导致将集体腐败提升为法律概念或纳入刑法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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