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3 毫秒
1.
2008年8月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向两个方向作了扩展,一是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二是扩大到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变动标志着,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的"影响力交易",将面临刑法的惩治。  相似文献   

2.
阿计 《公民导刊》2008,(12):30-33
按照传统的理解,掌握公权的在职官员才有“资格”接受贿赂、权力寻租,现行刑法也将受贿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过,今年8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向两个方向作了扩展。一是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二是扩大到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变动标志着,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的“影响力交易”,将正式面临刑法的惩治。  相似文献   

3.
阿计 《民主与法制》2008,(20):10-14
今年8月26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对1997年新刑法的第七次修改。与以往历次修改相比,此次刑法修正虽然涉及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多项内容,但最引人注目的还数反腐败制度的改进。无论是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还是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  相似文献   

4.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国刑法专设渎职罪一章。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本章所规定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考虑是国家机关工  相似文献   

5.
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化公为私的问题 ,1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7年 3月 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保留了此罪 ,将其纳入分则第八章 ,即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从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几年来司法实践看 ,并未达到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 ;相反 ,却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蒙混过关的“挡箭牌”、“避风港”。因此 ,该条款亟待修订。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缺乏前提条件。惩治此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此次修改扩大了惩治范畴,进一步规范了立法用语,但在解决部分争议、完善法条设计的同时衍生出多个问题。《草案》第16条第一款与第三款间的设置不合理,《草案》第16条第二款依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将导致罪刑设置上的失衡,出售属于提供的同义反复及犯罪行为规定不够全面等。因此,有必要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进行重新建构,以建立全面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7.
新闻视窗     
视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拟判10年8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个罪名,首先规定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其中第3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修订后的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修订表明:对挪用公款后不能归还的,不再以贪污论处。笔者就此谈点个人认识。  相似文献   

9.
本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中“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认定的探讨,认为只要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收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即构成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10.
计伟民 《人大建设》2008,(12):33-35
2008年8月26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是将官员“身边人”和离职官员列为受贿罪主体;二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至10年。  相似文献   

11.
丁旭 《青年论坛》2008,(6):105-108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以斡旋受贿设立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12.
八、新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有哪些修改? 答:新刑法是在“现行刑法”和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对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与补充。使新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更加明确,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3.
《时事资料手册》2006,(4):118-118
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  相似文献   

14.
目前公职退休人员犯贪污贿赂罪刑事制裁后仍然享有原退休待遇的现象不合情理。公职退休人员在任职期间犯有贪污贿赂罪者的行政处分应不同于一般职工犯罪以及非经济型职务犯罪,应与在职者职务犯罪相似,以求公正、公平。建议在《公务员条例》中填补此方面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15.
1996年12月24日至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刑法修订草案是此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这是继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修订刑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经过17年的实践证明,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  相似文献   

16.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  相似文献   

17.
<正>1988年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发布实施,给受贿罪以立法形式下了明确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个定义具体地揭示了受贿罪的主体、受贿行为的方式以及贿赂的内容等。为今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受贿罪的确定起了很大作用。新刑法上的受贿罪基本上借鉴了《补充规定》上的规定,其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相似文献   

18.
贪污贿赂现象过去有、现在也有;外国有、中国也有。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之所以对贪污贿赂罪单列为一章,一方面是因为贪污贿赂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钱权交易,另一方面是这也符合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有效地防止这一犯罪的发生,必须对这种犯罪的现象进行分析,找出综合治理的方法。一、贪污贿赂罪现象分析商品经济的最大特点是力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它的外化形式就是对利益的追求。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如果商品交换的等价观念泛化了,权力等进入了市场,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但是并未规定这些主体到底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界限。从立法规定入手,通过若干部门法学辨析"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的涵义,进而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20.
本刊上期专题对如何看待领导干部"身边人"及"身边人"带给领导干部怎样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犯罪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其中包括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参与作案,形成窝案串案,涉及面广,影响恶劣。为此,国家通过修改刑法加大了对这类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身边人"参与腐败行为比起领导干部直接索贿受贿情况更复杂,更具隐蔽性,要真正做到有效打击,将刑法新规定落到实处,恐非易事。如何切实帮助领导干部成功突围"腐败包围圈",营造和形成"廉政包围圈"。这已是反腐新形势下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迫切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