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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钢珠枪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初探邢戬钢珠枪系一种能发射金属弹丸并可致人伤亡的枪支。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十分突出,个别地区甚至泛滥成灾,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为了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于1993年4月26日下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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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4)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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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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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第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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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8-11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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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一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案件,对于推动“治爆缉枪”专项斗争的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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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而发生的涉爆犯罪呈高发频发态势。以广西灵山县为例,2008年至2010年,在制造烟花爆竹中就发生了9起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30多人伤亡。而由于对涉及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的解读,司法实践常常在定罪上产生分歧,对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潘雪红代表近年来多次建议修改完善涉爆犯罪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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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4日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出台对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有效地遏止利用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实施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解释》制定的背景毒鼠强、氟乙酰氨、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五种剧毒急性鼠药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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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院于2001年9月17日发出《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对于符合《通知》的要求,但是已经依照我院于2001年5月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能否根据《通知》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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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行为包括了私藏行为,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种属关系,非法私藏行为不能归于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当归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因此,立法中应当将“私藏”的表述删除。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犯罪化。这种行为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而与非法持有弹药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当属于持有型犯罪,立法中应当将爆炸物列入非法持有的犯罪对象。刑法中区分弹药与爆炸物没有实际意义,应当采用广义的弹药概念,将爆炸物归属于弹药含义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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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犯罪活动,是导致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这类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枪支、弹药流失在社会上,成为严重威胁和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祸患。持枪抢劫商店和住宅、持枪射杀民警及其他人员的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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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29日,震惊巫山县的陈根堂抢劫,盗窃、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由巫山县公安局移送到巫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负责该案审查起诉的助理检察员张安云接过厚厚的三本案卷,像接过一副千斤重担,感到格外的沉重。 抢劫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历来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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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常相似 ,储存行为、持有行为、私藏行为很难区分 ,容易混淆。储存是指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大量存放。持有是指公开拥有、控制少量的枪支、弹药。私藏是指秘密藏匿少量枪支、弹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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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携带刀具较为普遍,尤其是携带管制刀具极为突出。据一些地区调查,40%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和80%的盗扒人员都身带管制刀具。1988年某公安分局缴收管制刀具5000余把,其中乘警队在旅客列车上收缴1500余把,占总数的30%。这种情况应引起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的重视.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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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新刑法颁布后,由于没有及时形成与第125条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司法实务中,对“情节严重”的判定,不可避免地受到诸如舆论、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