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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于1992正发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笔者认为,该条不论是从立法层面上、形式逻辑上,还是民法理论上均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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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赠与应经公证.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本属通例①.我国建设部、司法部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其执行十几年并未引起什么争议。但《公证法》出台之后,随着“非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设立应当公证事项”之解释.该通知规定的赠与公证就成了众矢之的;赠与公证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的缺席导致局面愈加窘迫.而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组织编制、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批准与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则结结实实给了赠与公证当头一棒。该规程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不包括赠与公证.于是相继有地方表示将取消赠与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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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为夫妻,生有一子丙和一女丁。甲、乙共立遗嘱:“在百年之后将所共有的一套二居室住房遗赠给疼爱的孙子戊(丙之子),在戊成年之前由丙代管该房产。甲、乙双方不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改变双方对房屋的上述处理决定。”订立遗嘱后,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半年后,甲去世,乙搬到女儿丁处居住。一年后乙去世,乙在去世前留下一份公证遗嘱称:“对自己所有的财产重新处理为,同甲共同所有的二居室住房中自己的份额由女儿丁继承。”由于存在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公证遗嘱,对两份公证遗嘱涉及到的同一财产的处理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那么这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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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当事人于2003年与其母在我处办理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内容是当事人的母亲将其本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当事人所有。前不久,当事人母亲去世了.她拿着赠与合同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被告知要赠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鉴于赠与人已去世,要求先办理继承公证后再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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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后,赠与合同由法律作出了一些详细、具体的有关规定,且对赠与可以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施行,房屋赠与中办公证的越来越多,本文拟对办理房屋赠与公证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利于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规范办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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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兄弟的父母去世并遗留下房产一套,但甲、乙、丙三兄弟一直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2003年,丁与甲、乙、丙三兄弟商量,决定购买这套房子,甲、乙、丙三兄弟均同意把房子转让给丁。于是,四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两份公证书:一份为继承权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房产由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另一份为转让协议公证书,证明甲、乙、丙三兄弟将房产转让给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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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甲与乙签订租房合同,甲将一店面房租给乙经营茶庄,租赁期自 1996年 1月 15日至 2001年 1月 14日,第一年租金 2万元,以后每年递增 10%,等等。签约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义务,乙添置设备,领取营业执照后进行经营,至 1998年 9月 8日,乙将茶庄以财产租赁的形式转租给丙,时间一年,至 1999年 9月 8日。茶庄设施租赁金额人民币 45000元,支付给乙方。其中对房屋租金乙、丙约定,房租 25813元于 1998年 9月 8日和 1999年 3月 7日分二次交清,丙直接上交给甲,等等。甲对乙、丙转租赁协议认可,并为乙、丙到公证处公证该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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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在此类公证事项中,老年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占据了绝大部分。办理公证时,老年人往往要求达到房屋赠与至受赠人名下及自身居住权益同时保障的双重目的。若公证员对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关注不够或处理不够妥善,公证办理及房产过户完成后,一旦发生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恶化,甚至赶撵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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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丙三人共谋通过赌博骗取他人钱财。三人分工,甲充大款──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乙负责邀人,当“托儿”,丙充当被邀来的“赌友”,先后赌了多次。每次赌博时,甲故意在身边放上一个密码箱,箱上面摆满100元大面值人民币,装出有巨额赌资的样子。每次用麻将赌时,都是“三打一”局势。通过“三打一”和换牌、偷牌手段,以甲的名义先后赢得赌款七万余元,被三人分掉。素增分析:人们对甲、乙、丙三人,以赌博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没有分歧的。但对此案如何认定,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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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与乙(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甲区有一处住房,产权人为甲。2002年6月甲与丙签订了买卖协议.将此房以十万元出售并将该房屋以及甲的户口本.结婚证、乙的书面同意书(甲书写).房屋的产权证等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交付于丙。丙对该房委托评估并向房管局提交上述资料,经房管局审查对丙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此房拆迁,丙领取货币安置补偿款15万元。乙得知此情形后以自已系房屋共有人,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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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何为“不真正连带债务”?首先让我们看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委托乙保管房屋,在保管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大火,将该房屋烧毁。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与乙之间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甲与丙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甲既可以按保管合同的约定请求乙赔偿损失,又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请求丙赔偿损失,乙、丙对同一损失各负全部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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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受理了一件农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王老汉和妻子顾老太持登记于顾老太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来到公证处,想通过办理赠与公证.将这套房屋赠与王老汉的小儿子。表面看来这是一个简单的公证事项:赠与人提交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齐全;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赠人是该村村民,而且受赠人以前在村中没有宅基地,符合受赠条件;经公证处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机构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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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委任可否公证
信用委任。是指委任人委托他人.以他人之名义及为着他人的利益向债务人提供信用的契约。④如甲委托乙贷款给丙,乙是债权人.丙是债务人,如果丙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甲承担保证人的责任。我国现行法中尚无信用委任制度的规定。然而,实践中却存在与信用委任相近的企业委托贷款行为并申办公证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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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中国首例“二奶”状告发妻争夺遗产案闹得沸沸扬扬,案情:甲男与乙女于1963年结婚。甲男与丙女于1996年相识并非法同居。甲男于2001年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朋友”丙,并办理了公证。不久,甲男死亡。当日下午,丙女以乙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与乙女争夺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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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如果赠与人是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时,当事人双方拿到公证书后通常会尽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担心拖延时间过长,一旦发生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公证就白办了。这里所说的“白办了”.意思是指,当赠与人死亡后,因赠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使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