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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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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振 《河北法学》2006,24(12):11-15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拉兹认为有效法律的鉴别标准完全排除道德论证,这就是拉兹的渊源论.渊源论表明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渊源,渊源论的论据来自权威论.权威以理由为基础,是改变行为理由的能力.法律也要主张权威,法律主张合法性权威是它的一个本质特征.权威性理由是排他性理由,排除了道德因素的可能性,权威论支持了渊源论.权威论受到了来自包容性实证主义者和德沃金的批评,他们的争论共同推进了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2.
"不道"罪是"十恶"之一,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道"罪的流变过程分为发展期(时间段处于隋朝之前)和成熟期(时间段在隋朝之后)两个阶段.在发展期之中,以汉代作为分界线,首先通过对比汉律和唐律的"不道"罪之内容,说明"不道"罪从汉代至隋唐代是沿着由繁到简的路线发展的;其次通过考察"不道"与"道"之关系,说明"不道"罪的起源与宗教现象有密切联系,并且,说明汉代之前的"不道"罪涵盖着广泛的内容,其发展规律也是从整体向局部过渡的.  相似文献   

3.
对见危不救要否入罪的讨论涉及法律与道德双重关系。法律与道德的离合,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见危不救要否入罪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立法也大相径庭。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潮影响日大,"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呈合流之势。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在我国,尽管没有"见危不救罪",对一般的无救助义务的人见危  相似文献   

4.
在任何社会中,法律与道德都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同样的法律对于道德也具有一定影响和作用。通过立法,可以对道德的最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赋予法律强制力,还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本文结合"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这一案例再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认为法律与价值无涉是西方分析法学法律观的基本观点,而一般认为,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休谟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命题。本文剖析了这一命题,指出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分析法学家观点的错失。认为分析法学家根本的错误在于对法律和道德的性质、结构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价值"。不懂得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体,包含着价值因素,甚至就是用于指示和衡量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系统。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共识基础上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制度化。也不懂得法律规范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规范"。因为它创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对人们也只能起规范作用。这意味着在法律中"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存在隔阂;也意味着人们在认识某一法律时,对于它"是什么"回答的同时,也对其"怎么样"作出评价。所以,"事实"与"价值"之间也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与道德之间也是如此。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它们不仅同根同源,而且也都是维护所在社会正义观念所建立的秩序的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机制,差别只在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制度层次上,道德规范处于低层次,法律规范处于高层次。正因为如此,法律规范渊源于道德,法律规范必然会接受道德观念的评价和有良恶之分。恶的法律,如果其恶性达到严重程度或严重丧失了道德性,就必然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高永明 《法治研究》2013,(11):22-29
我国刑法对聚众淫乱罪的处罚无法解决秘密进行的该行为与侵害公众道德情感、公共秩序的逻辑关系,也无法应对聚众卖淫不为罪的现实。通过对性的文化考察,禁欲主义是基本的传统立场,但也有性享受之事实一直存在的相反悖论,这体现出性快感和性罪恶并没有联系,现实上聚众性行为以各种方式存在着。性观念的转变和性权利的确立是秘密聚众性行为非犯罪化的条件。从分层次的道德来看,反对聚众性行为属于无法内化为法律之愿望的道德事项。作为典型的道德语言,"淫乱"一词标识着价值判断,其无法精准描述"聚众性行为"的词义。以性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看,秘密且合意进行的聚众性行为并没有突破性权利行使的底线,因而刑法惩罚的仅仅应是公开进行的聚众性行为。  相似文献   

7.
刘珍 《河北法学》2001,19(1):71-74
道德与法律均为社会的行为规范,道德是法律的重要渊源,道德规范可以也应该法律化。但道德规范法律化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是现代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8.
法律方法已经成为当今法理学研究的正统课题,足以说明其目的绝不仅仅在于实现既有法律,将法律方法的功能局限于实现法律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不利于法律方法的发展.事实上,法律方法对于造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本身也可以逐渐被法律化,成为法律渊源的一部分.同时法律方法对司法道德性的维护也极为重要.不仅如此,从当前中国的司法境况来看,法律方法对规范和保障法官的裁判权,乃至推进裁判权的独立行使都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由"范跑跑事件"可以看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一般来说,两者对人们的行为评价是一致的,但有时又是冲突和矛盾的。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分析这种冲突的原因与解决。  相似文献   

10.
"无讼"法律文化与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对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产生了许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从而导致公众的狭隘工具性法律认同、单一性法律认同和对法律的不认同.但同时,"无讼"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也有许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和有益的启示.它对社会安定与秩序的追求,是人们产生法律认同的基本前提.我们可以批判地借鉴它对传统道德、民间习惯等社会调节手段的运用,从而建立法律的内在权威,促进公众的自觉认同;它所推行的多规则统治模式,有利于我们避免"法律万能主义"的非理性认同,建立对法律的理性认同.我们在法治化进程中,要坚持"权利本位"的宗旨,提供良好法律产品;执政党和政府要厉行法治,做法律认同的典范;进一步促进国家法律对民间规则、习俗的认可、接纳力度,使法律成为公众内心习惯的一部分,增强法律的亲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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