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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及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社区矫正工作,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试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新的贡献。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7981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累计接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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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机构构建应当遵循"大本土化"与"小本土化"相结合的路径来进行;社区矫正的队伍包括社区矫正官、专业矫正人员和志愿者三部分,应立足于我国的现状来培育这支队伍;应该建立科学可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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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方面的一个重要进展。首先,在法律中出现“社区矫正”的字样,将逐步消除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认识;其次,通过社区矫正立法,对社区矫正执行部门进行科学合理的权力划分,将促进刑事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刑事法律制度。第三,通过国家立法途径,不断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构人员和制度建设,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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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方面体现了司法公正文明的进步,另一方面,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新的课题。社区矫正工作将随之进入机遇与风险、责任与压力双重叠加的新时期,特别是提升社区矫正执法监管能力这一根本问题,需要重新审视。一、成都市提高社区矫正执法监管能力的探索成都市坚持制度设计与技术创新同步推进、教育矫正与重点管控同步开展,围绕组织、制度和监管"三大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社区矫正执法监管能力。(一)完善组织体系。一是理顺领导体制。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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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着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等问题。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由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非常必要。应该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内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同时,公安机关应该退出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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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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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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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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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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