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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刘嘉 《法制与经济》2009,(16):13-14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不仅为观赏为目的而且必须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该作品是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客体,既具有实用性也具有艺术性。对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应采用多重保护原则和选择适用的原则。保护实质条件应包括成果独创性、创作目的明确性和艺术水平显著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通过登记的方式取得,经过权利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登记公告等程序,同时应当赋予第三人以撤销权,对抄袭和剽窃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2.
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是版权法中的难题之一。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具有与普通美术作品不同的特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成分和实用性、功能性成分应当是可分离的,而且只有当这种艺术成分能够独立分离出来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扎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可分离性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可分离标准应当是:物理上不可分离、观念上可分离。对于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判断,应当站在一般观察者或产品消费者的立场,对作品本身进行观察,判断其是否具有较为显著的艺术性;并且,这种艺术性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即使没有这种艺术性,作品仍然是一件实用作品。在分离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之后,应适用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3.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不仅为观赏为目的而且必须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该作品是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客体,既具有实用性也具有艺术性。对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应采用多重保护原则和选择适用的原则。保护实质条件应包括成果独创性、创作目的明确性和艺术水平显著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通过登记的方式取得,经过权利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登记公告等程序,同时应当赋予第三人以撤销权,对抄袭和剽窃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4.
版权客体制度是整个版权制度的基石。客体和对象的意义是相同的,版权的客体就是版权的对象,版权的对象就是版权的客体,两者指的都是版权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从权利体系来讲,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版权又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性应当适用于版权。作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种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赋予作品以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也在一定层面回应了版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从版权客体的历史j乏展来看,版权客体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不多扩大的过程。作品可以分为文字性作品和非文字性作品,虚构性作品与事实性作品,纯粹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基础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  相似文献   

5.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6.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用艺术作品(Worksofappliedart)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包括工艺品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如器皿的造型、地毯的图案设计等。由于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工业实用性,这类作品就可能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应当同时受到双重保护,实践中存在分歧。国际上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  相似文献   

7.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我国原著作权法并无明确规定,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将其归入艺术作品中,但对其范围没有明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从艺术作品中分立出来,将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的标的之一。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这一新规定,特别是何谓“有审美意义”,及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存在模糊认识,我国目前又尚无较深入的理论研究。本文试通过分析建筑作品的艺术性,阐明建筑作品…  相似文献   

8.
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三次的修改草案都将“实用艺术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类型,且在第二、三稿中对其加入了“审美意义”的限定,而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美术作品定义中亦有“审美意义”一词。本文通过中日两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两处的“审美意义”含义应一致,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标准不应因其实用性而降低或提高。  相似文献   

9.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0.
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涉及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建筑既具有实用功能性,又具有艺术性,属于物质产品和艺术产品之间的边缘产品。因之,著作权法中的建筑作品可以说是介于科学作品与美术作品之间的边缘作品,其保护对象和侵权判定方法必然具有某种特殊性,不宜机械套用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1.
试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分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邱国侠  张红生 《河北法学》2004,22(2):100-103
如何区别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的难点。应从作品所体现的意志加以判定,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作品署名;作品内容;作品的性质与用途。同时,为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应严格解释法人作品。  相似文献   

12.
在对法定作品类型外的新型创作物进行著作权认定时,其属性判断是作品归类的前置环节。认定新型创作物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须避免落入直接判定其能否归入法定作品类型的窠臼,而将焦点置于其能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要件。在新型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判断中,功能性原则应成为新的门槛,独创性须以“显著改变”为标准。对于符合作品属性的新型创作物,必须先通过技术中立与类比考量尽量将其纳入既有作品类型;对于无法归入法定类型的新型表达,则将其放入“其他作品”中暂时保护,待条件成熟再通过立法将其上升为新的作品类型。  相似文献   

13.
王迁 《知识产权》2021,(1):20-35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14.
冯晓青 《法律科学》2006,24(6):41-49
激励理论是认识著作权法精神的一个重要哲学层面。激励理论可以从经济学层面加以理解。著作权法使用市场的经济酬报来激励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被创作出来的作品的专有权,为作者提供市场经济上的回报,这将激励他们创作新的作品。激励理论也可以从社会福利理论和后现代主义的视野认识。  相似文献   

15.
由一起官司看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涛  贾增岁 《河北法学》2005,23(10):136-139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环境下的数字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与之俱来的是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形成了对传统著作权的巨大挑战。从一起相关案件入手,分析了产生数字作品著作权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网络环境下的数字著作权保护问题应从法律及信息技术两方面寻求解决的出路。  相似文献   

16.
郭玉军  黄旭巍 《现代法学》2003,25(3):151-160
故意毁损他人一般美术作品的 ,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行为本质在于使一般美术作品丧失效用 ,对象是一切属于他人的有经济价值的非文物美术作品、包括违禁美术作品。同时 ,有必要将通过毁损方式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予以犯罪化。毁损文物美术作品的行为 ,根据主观过错的不同 ,则可能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或过失损毁文物罪  相似文献   

17.
本文略述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在紧张繁忙的革命活动和党政领导事务中,所从事的新闻实践活动;概括和论述了他们根据革命实际斗争和当时工作的需要,运用谈话、通信、撰文、著作等形式对新闻工作作出的指示以及对无产阶级新闻的性质、特点、职能、任务、工作原则、写作方法等进行的阐述;并通过具体论著总结了他们的新闻思想和新闻观点。文章强调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新闻活动和思想是无产阶级新闻学宝库中的一份宝贵财产,因此,新闻工作者学习和研究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有关新闻论著及其思想,理解和掌握他们提出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这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论网络发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炼红 《河北法学》2004,22(6):41-44
网络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是否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公之于众的权利,所反映的是一种待实现状态,也可以理解为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一种静态性权利;而网络传输权是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反映的是作者实现发表权的现实状态。我们有必要正确区分性质不同的这两项权利,从而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发表权的保护提出相应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9.
郑重 《知识产权》2020,(3):76-85
为适应慕课这一新型信息化教育生态与学习模式,《日本著作权法》在最新修法中对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在保留现有教学性使用情形继续免费前提下,将慕课类教学性公共传输纳入权利限制范畴,引入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且允许教育机构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使用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日本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的改革举措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为营造中国慕课发展良好法制环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应主动回应慕课等信息化教育对作品使用的新需求,调整教学性权利限制规定,包括在教科书法定许可之外增加慕课等教学性公共传输法定许可、设立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简化备案付酬流程、允许教育机构等公共团体对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在促进作品利用便利化的同时,兼顾保障著作权人合理利益的分配。  相似文献   

20.
《五环之歌》侵犯音乐作品改编权系列案件判决书中,关于《牡丹之歌》带词音乐作品的性质,原告、被告和法院观点各不相同,争议非常大。其中,三个审理法院均认为《牡丹之歌》带词音乐作品属于合作作品,但又判决原告仅对歌词部分享有改编权,突出地体现了现行《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可分割合作作品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音乐作品,在保护带词音乐作品上造成的重大矛盾。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删去第13条第2款关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带词音乐作品中的歌词和曲谱属于各自独立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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