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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特许经营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通过对我国特许经营企业中商标的注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的探讨,结合特许经营企业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了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受许人在商标许可使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2.
海法 《法庭内外》2007,(1):41-43
加盟,变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即加盟商)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相似文献   

3.
特许经营商标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随着全球化的推进,特许经营商业模式被世界各国普遍推崇,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利用跨国公司、特许经营这些商业利器来打开局面。中国的特许经营行业也正在国内如火如荼地发展着,像"全聚德"这样的一些老字号也凭借着其雄厚的工艺技术内涵逐步涌上国际舞台,其他一些新兴的企业,比如"小肥羊"、"恒源祥"等也怀着向国际市场进军的梦想稳步前进着。特许经营的实质就是包括商标权在内的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授权,特许经营最直接的作用是通过品牌也就是商标的使用扩大影响创造经济效益。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都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商标。如何利用和保护好商标权对特许人来说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商标、商号是特许经营体系中许可使用的主要对象,但因我国相关规定不完善,对于商号的许可使用有待进一步理顺关系.无论何种特许经营,特许人都可将已有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作为许可使用对象,但服务商标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是否可为许可对象我国实践中认识模糊.对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许可的效力应分别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6.
肖小文 《河北法学》2012,(3):114-120
特许经营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和使用为其基本特征,商标权是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之一。以商标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在特许经营中体现了重要的价值功能。由于特许人的维权意识不足,国内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经常发生针对特许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针对以上情况,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特许人商标权遭受侵权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提出特许人维护其商标权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7.
解读一: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具备三方面条件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  相似文献   

8.
《商务与法律》2007,(1):41-42
国务院于2007年2月6H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分五章34条。针对我国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问题,条例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1)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如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9.
[公布机关 ]商务部 [文 (令 )号 ][2 0 0 4 ]第 2 5号令[公布日期 ]2 0 0 4 1 2 30 [类  别 ]经济法·商务[施行日期 ]2 0 0 5 2 1 [同时废止法规 ]1 99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 )》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 (以下简称特许经营 ) ,是指通过签订合同 ,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 ,并向特许…  相似文献   

10.
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对特许经营的基本界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国际特许经营联合会(IFA)在其章程中将特许经营表述为“一种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间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特许权人愿意或有义务对被特许人的经营在诸如专有技术和培训等方面给予不断支持;同时,被特许人利用特许权人所拥有和控制的共同一致的商号、运作方式或方法进行经营。在这个关系中,被特许人利用自有资金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实质性投资。”欧洲特许经营协会联盟(EFF)在其章程中对特许经营作了如下定义:它“是  相似文献   

11.
特许经营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和使用为其基本特征,商标权是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之一.以商标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在特许经营中体现了重要的价值功能.由于特许人的维权意识不足,国内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经常发生针对特许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针对以上情况,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特许人商标权遭受侵权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提出特许人维护其商标权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2.
王学先 《知识产权》2009,19(3):49-53
近年来,特许经营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特许经营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国内相关立法体制不够健全,对特许经营中最核心的商标权保护不力,经常发生针对特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针对以上情况,对特许经营的发展历程、特点进行了解,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保护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特许商标权利益的必要性,分析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利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保护被特许人利益的几点对策,希望对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谢敏 《中国审判》2011,(5):102-103
从本案可以引发如下思考: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销售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那谁是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特许人是个体工商户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4.
颜峰  黄立群 《山东审判》2012,(3):99-102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欺诈概述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欺诈,实践中也简称为"特许经营欺诈",属合同欺诈的一种类型,指特许人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由于特许经营在商业领域一般称为加盟,故又俗称加盟欺诈、加盟陷阱。①随着商业特许经营这一经营模式的推广,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在逐年增加。被特许人投资失败后,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硬性规定、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虚假  相似文献   

15.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约定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基础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合同双方实力相当,市场支配力平衡时,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保障制度等相互配合、共同协力形成的保护合同公平正义的完整逻辑架构,足以公平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实力、地位不平等,传统合同法的原则或制度有时显得力所不及,关系性合同理论则从构成合同因素的允诺和事实两方面审视合同,以期真正公平保护特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6.
王勇 《法学家》2002,(5):92-95,81
一、特许经济的历史发展和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作为国际上风行的经营方式,已被证明为是适合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优化的一种方式。西方有人称之为“本世纪最有活力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又称特许专营,特许连锁经营,它源自法文Franchise,原意为免于奴隶、苦役的身份,演变至今引申为特入场人的一种特权。现代的特许……  相似文献   

17.
无论何种类型的特许经营,都是围绕商标的许可使用而展开的,因此,商标的许可使用在特许经营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特许经营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然而,面对特许经营中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并存的现状,能否将非注册商标用于特许经营中的商标许可使用呢?答案是肯定的。  相似文献   

18.
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与老的暂行办法相比较,规定更详细、内容更广泛,责任更明确。尤其必须注意的是,该办法对特许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将对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对特许经营体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切实而重大的影响。根据《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过程中可能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根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特许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特许经营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合同关系,因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  相似文献   

19.
特许经营特许人与受许人是地位平等、互相独立的市场主体,二者关系本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但是,特许人对特许经营组织的“持续控制”,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缔约过程中存在的受许人投入专用性资产和特许人机会主义行为,使得特许人与受许人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利益上的不平衡,使得本应平等的特许经营关系成为事实上的从属关系,受许人处于弱势地位,权利易于受到损害。要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立法者必然要启动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通过法律手段使双方利益关系向受许人倾斜,从而实现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0.
滕丽娜 《海峡法学》2012,14(1):59-63
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在于被特许人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其特殊性则在于特许体系对外是以一个统一的整体形象出现的。因此,虽然从特许体系的内部而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从外部第三者的角度观察,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混同的,特许人与各个被特许人共同经营所形成的特许体系才是该第三者认为的交易对象,也才是该第三者认为的责任人。所以,当特许经营者对外经营产生纠纷时,综合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并且结合经济法上的保护消费者的社会本位要求,处理特许经营中对消费者的责任归责问题,应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共同责任为原则(其中再根据特许人的过错情况分为特许人连带责任和特许人补充责任),以被特许人单独责任及特许人单独责任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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